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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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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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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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控制邮政金融资金风险,促进邮政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三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第四条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
1、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伤5人以上,或者亡3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
2、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
3、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
4、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
5、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
(一)行政处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六条实施责任查究的原则:
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实施责任查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案件的种类、发案部位、业务种类、以及相关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对特别重大案件,应当“上追两级”。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应将各岗位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列入日常的政绩、工作质量考核,凡有失职行为(包括原岗位人员在任期间的失职行为)的,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本规定约束的特殊人员。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查究失职人员,要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根据企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贪污、挪用、冒领、骗取、窃取邮储资金的;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的。
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邮政储蓄银行未按规定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全检查不落实的。
对各项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的。
明知或应知他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仍为作案人提供便利条件的。
发生案件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
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对发现的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
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查究:
积极组织破案,并追回大部(涉案金额的80%)或全部损失的。
自查发现案件并及时报告的。
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责任查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特别重大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对发案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易地同级任职。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被查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理的,从做出查究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并不得晋升职务。
已经取得过先进、模范称号的,要严格按照《全国邮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管理办法》,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章邮政企业各级领导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十三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领导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拆借、挪用;不得默许和指令下属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
(二)负责建立、健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考核相关部门(或工作)负责人和下级单位领导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负责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选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保证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组织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防范设施达标。
(六)负责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督促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七)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安全保卫、储蓄业务的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八)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及时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
(九)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十)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调查处理,落实“五不放过”原则。
(十一)无银行机构的市、县局领导负责金库门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指纹锁管理、应急门密码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章所列人员责任查究
(一)省(区、市)邮政公司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2.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二)市(地)邮政局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6万元至8万元。
(三)县邮政局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7万元至9万元。
第三章邮政企业各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十五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三)组织对储蓄一类、二类和代理网点及自助机具,金库、运钞等的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负责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建设规划;负责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金库等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负责制定运钞车辆新增、更换计划和选型。
(五)负责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等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制定邮政金融资金防盗、防抢等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配合公检法机关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八)负责调查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析发案原因,界定案件责任,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九)负责制定金库、运钞防抢、防盗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审核网点防抢、防盗应急预案,督促演练。
(十)负责考核金库值守、钞车押运、网点守护等人员,对不适宜人员及时提出调离建议。
若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运钞车、金库等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企业发展部门负责的,责任由其承担。
并按照本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第十六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规定和要求配备邮政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三)负责制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和储蓄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了解掌握邮政金融岗位人员的日常表现,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守押、金融业务的人员,及时调离相关岗位,或及时提出调离岗位的建议。
(五)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第十七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保证资金的落实。
(三)负责对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完成或督促发案单位完成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代理业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检查储蓄业务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负责组织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的调查。
(四)组织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六)负责监督隐患的整改,及时将邮政储蓄银行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向同级银行反馈。
第十九条本章所列人员根据履职情况及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责任查究。
(一)省(区、市)邮政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2000元至6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2万元至3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二)市邮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4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三)县邮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第四章邮政储蓄银行各级领导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二十条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市(地)分行领导和一级支行领导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不得违规拆借、挪用;不得默许和指令下属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
(二)负责建立、健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下级单位领导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负责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内部控制和岗位制约的要求配备从业人员。
(四)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及相关部门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保证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六)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邮政金融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七)每月组织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督促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九)对邮政企业储蓄业务的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十)负责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查究,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调查处理,落实“五不放过”原则。
(十一)负责金库门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指纹锁管理、应急门密码的管理。
负责对金库锁具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列人员责任查究:
(一)一级分行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2.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二)市(地)分行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6万元至8万元。
(三)一级支行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7万元至9万元。
第五章邮政储蓄银行各级相关部门
负责人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邮政金融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各项邮政金融规章制度,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对银行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定辖属一类网点的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负责检查辖属机构落实邮政金融业务规章制度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及时报告、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
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五)负责组织对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邮政金融业务及自助机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六)负责审查辖属一类、二类和代理网点ATM、POS的入网资质。
(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八)负责具体组织邮政金融业务培训。
(九)负责配合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并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十)负责一类网点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督促邮政企业通报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告知同级邮政企业。
第二十三条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各项邮政金融会计规章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按照规定对辖属机构落实邮政金融会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督促和落实整改。
(四)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五)负责具体组织邮政金融会计培训。
(六)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七)负责金库内(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安全管理;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
(八)负责配合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并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一级分行和市(地)分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方位地督导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内控要求。
(三)负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统筹管理。
(四)负责根据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及时组织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组织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实施对各类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六)负责确立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管理要求。
(七)负责制定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制度,并组织落实。
(八)负责业务授权范围内的授信审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行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条例等。
(十)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承担本行法律事务和授权管理。
(十二)负责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
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审计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审计任务。
(四)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本部门审计报告负责。
(五)负责检查并考核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六)负责组织对辖属机构和二类、代理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七)负责对本部门审计人员检查发现的重大资金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八)负责组织对资金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九)负责采取书面等方式及时向邮政企业通报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金融业务审计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工作。
(十)负责组织对审计(稽查)人员进行审计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配合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对邮政金融业务人员履职考核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内部控制和岗位制约的要求配备从业人员。
(三)制定并落实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制度和储蓄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邮政金融业务岗位的人员,及时调离邮政金融相关岗位或及时提出调离邮政金融相关岗位的建议。
(五)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第二十七条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保证资金的落实。
(三)负责对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完成或督促发案单位完成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章所列人员根据履职情况及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责任查究。
(一)一级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2000元至6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2万元至3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二)市(地)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4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三)一级支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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