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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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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及分值

评估方法

评判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15分〉

审查用人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材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3)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15分〉

审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资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3)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

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8分〉

1.审查用人单位评估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录,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

2.审查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记录等

3.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1)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2)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

(3)参加培训人数合计占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的,视为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8分〉

1.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以及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

2.审查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材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效实施:

(1)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2)建设项目的性质与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②初步设计已经批复的,有以下材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同时有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文件);③已投产运营的,有以下材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同时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15分〉

1.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

2.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

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有效:

(1)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

(3)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15分〉

审查用人单位评估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材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1)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8分)

1.资料审查时,审查近2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劳动合同。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合同占到所审查合同的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有效:

(1)劳动合同或其附件等,有用人单位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2)合同告知应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3)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不标识设置率(8分〉

1.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材料;

2.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审查用人单位的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1.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不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8分〉

审查用人单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执法文书等相关记录文件。

有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注:

1.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备查资料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视为无效;

2.无故不能提供备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材料的,视相应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未开展;

3.被评估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对应的指标计作“0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要点说明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3、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1)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

(2)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

(3)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1、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2、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1)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盖章。

(2)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1、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述内容不完整的视证明材料无效。

2、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劳动者日常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对健康的影响等情况,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3、参加培训人数占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1)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估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确定应培训人数(计为a);

(2)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到表确定实际培训人数(计为b);

(3)计算实际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的比例〔(b/a)×100%〕,小于80%的视为培训无效。

4、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2)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满足要求的职业卫生培训人数计为b;

(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b/a)×100%〕,培训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

1、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

指立项建议书批复在2012年1月份及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审查用人单位2012年~2014年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确定。

2、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对照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3、建设项目的性质与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根据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性文件、所属行业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确定: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否由相应等级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五)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率

1、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依据卫生部门提供的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健康检查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

(1)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并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所列的可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统计用人单位应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实施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健康检查因素覆盖率〔(b/a)×100%〕,如果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覆盖率60%及以上,则视为开展了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视为无效。

3、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健康检查周期不同评估组可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进行符合性审查。

(1)检查周期3年以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检查周期3年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近3年未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危害因素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评估年度(2014年)介于相邻两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之内的视为满足标准要求。

4、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2)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注: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结合现场工艺调查情况,确定所抽取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与其所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方视其职业健康检查有效,实施有效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计为b;

(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率〔(b/a)×100%〕,检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效。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汇总表

大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查周期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查周期

粉尘类

煤尘(包括煤砂尘〉

作业分级I级3年1次,II级及以上2年1次

石棉粉尘、砂尘

作业分级I级2年1次,II级及以上1年1次

有机粉尘

作业分级I级4~5年1次,II级及以上2~3年1次

其它粉尘(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电焊烟尘等粉尘。

作业分级I级4年1次,II级及以上2~3年1次

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化学毒物类

1年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3年

光气

3年

丙烯酰胺

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1次,I级2年1次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1次,I级2年1次

苯(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1年

甲醇

3年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3年

甲醛

1年

氮氧化物

1年

焦炉逸散物

1年

钡化物

3年

联苯胺

1年

二甲基甲酰胺

3年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二氧化硫

1年

磷化氢

3年

二硫化碳

1年

硫化氢

3年

1,2-二氯乙烷

3年

硫酸二甲酯

3年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氯丙烯

1年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3年

氯丁二烯

1年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问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3年

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去参照执行]

1年

氯气

1年

氯乙烯

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次,I级2年/次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大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查周期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查周期

化学毒物类

拟除虫菊酯类

3年

溴甲烷

3年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氧化锌

3年

偏二甲基肼

3年

一甲胺

3年

汽油

1年

一氧化碳

3年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有机氟

3年

氧及腈类化合物

3年

有机磷杀虫剂

3年

三氯乙烯

3年

三烷基锡

3年

三硝基甲苯

1年

正己烷

1年

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次,I级2年/次。

致喘物:

(1)异氰酸酯类:

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甲撑二异氰酸酯、六甲撑二异氰酸酯、萘二异氰酸酯等;

(2)苯酐类:

邻苯二甲酸酐、1,2,4苯三酸酐、四氯苯二酸酐等;(3)多胺固化剂:

乙烯二胺(EDA乙二胺)、二乙烯三胺(二乙撑三胺)、三乙烯四胺(三乙撑四胺)等;(4)铂复合盐;(5)剑麻;(6)其它可能的致哮喘物

初次接触致喘物的前两年,每半年检查1次,2年后改为每年1次;若接触劳动者新发生鼻炎,每3个月检查1次,连续观察1年,1年后改为每年1次。

胂/砷化氢(砷化三氢)

3年

四氯化碳

3年

四乙基铅

3年

酸雾或酸酐

2年

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1年

羰基镍

3年

五氯酚

3年

物理因素

高温

1年

噪声

8h等效声级≥85dB,1年/次;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次

高气压

1年

微波

2年

振动

2年

紫外辐射(紫外线〉

2年

生物因素

布鲁菌属

1年

炭疽芽抱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2年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1、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依据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1)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统计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2014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统计该单位实施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因素覆盖率〔(b/a)×100%〕,覆盖率80%及以上的,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该项工作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的现场抽查工作程序相同,且所抽取人员为同一批次人员。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2、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注: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结合现场工艺调查等方式,确定所抽取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的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审查其劳动合同签订及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实施有效合同告知的人数计为b;

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率〔(b/a)×100%〕,告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有效。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1、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1)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接触人数最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2)不同类别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置要求,见下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要求(简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主要警示标识类别(语句或图案)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告知卡

粉尘

"注意防尘"

"戴防尘口罩"

/

化学毒物

"当心中毒"、

"戴防毒面具"、

高毒物品: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当心有毒气体"

"注意通风"

噪声

"噪声有害"

"戴护耳器"

/

高温

"注意高温"

/

/

电焊弧光

"当心弧光"

"戴防护镜"

/

生物危害

"当心感染"

"穿防护服"

/

"戴防护口罩"等

放射性危害

"当心电离辐射"

"穿防护服"等

/

腐蚀性或灼烧性化学物质

"当心腐蚀"等

"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

/

(3)对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某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①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填写不全的;

②设置内容与该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设置内容不一致的。

(4)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确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数量(a),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审查情况,确定汇总表中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数(b),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设置率80%及以上的视为设置有效。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结合用人单位工艺等情况,随机选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计为a;

(2)对于每一个工作场所,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生产工艺等情况,判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如果用人单位针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则视该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有效,有效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计为b;

(3)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率〔(b/a)×100%〕,所抽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有效开展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指标说明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1)释义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用人单位负责人,指用人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用人单位领导层人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通常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2)评估方式

审查被评估市(地)单位集中提供的备查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证书、记录等材料,并赴用人单位现场抽查所抽选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有关的档案材料,汇总审查结果后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计算。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1)释义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中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措施具体实施的管理人员,一般为用人单位环境、安全和健康部门(HSE)主管职业卫生的人员。

(2)评估方式

审查被评估市(地)单位集中提供的备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证书、记录等材料,并赴用人单位现场抽查所抽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有关的档案材料,汇总审查结果后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计算。

3.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1)释义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组织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2)评估方式

审查被评估市(地)单位集中提供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并赴用人单位现场抽查所抽选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有关的档案材料,汇总审查结果后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计算。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

(1)释义

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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