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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社会保险政策50问

社会保险政策50问

  一、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保险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社会保险水平的能用原则。

我国依据以往的实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借鉴各国的经验,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主要把握两个尺度:

一要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要确定恰当,不能随意提高费率。

  三、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层次?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二条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

”这就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四、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围,并可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围。

还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五、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六、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如何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通知单。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的部份),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费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如何建立和管理?

  《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其余部份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份要逐步降至3%。

个人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中的个人缴费部份可以继承。

  十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十三、怎样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决定》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四、怎样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决定》要求,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年底基本完成。

  十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

  十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单位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围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围实行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十八、怎样建立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改变过去由财政或企业包揽、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筹资办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

这也是国际上社会医疗保险的通行做法。

它有利于拓宽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多、更稳定,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更有保障。

同时,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和医疗费用支出的节约意识。

  十九、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二十、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个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份,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

用人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的支付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要划定各自的支付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二十一、医疗保险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

  这是总结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验,借鉴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也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容。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即医疗保险社会共济的特征,有利于在一定社会围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统筹调济,分散劳动风险、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实现社会公平。

建立个人,体现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健康投资意识,促使职工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

同时,个人归个人所有,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感,有利于增强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促使职工个人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费用的制约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实现了医疗保险基金向社会互助共济与个人纵向积累保障作用的相结合,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一种选择。

  二十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为什么要实行社会化、属地化?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属地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然要求,也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点,它改变了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在较高的层次上实行了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调剂,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围,增强了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了财政和企业的社会负担,为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

同时,打破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打破了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职工身份之间的界限,使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都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二十三、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这是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

为了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需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本身的支出管理,而且还需要加快医疗、医药体制的配套改革。

其主要措施:

一是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围和标准,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管理,引进竞争机制,规定点医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三是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同时方便管理,简化手续。

四是要加快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的调整,规医疗行为,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并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围。

  二十四、怎样建立和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职工的“救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这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败的重要环节。

按照《决定》要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实行行政分开,即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分开;二是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只能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四是统筹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部审计制度;六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七是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二十五、怎样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医改方案?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改革任务和原则,制定了主要政策,统一了大的制度框架。

同时,又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在探索具体办法和制定具体政策方面给各地留有充分余地。

因此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必须在坚持改革原则和把握医改的主要政策的基础上,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实际出发,进行认真的调研和测算,综合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方案。

一是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二是要重视统筹基金和个人。

二十六、怎样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是体现“低水平、广覆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新制度顺利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来确定,必须切实考虑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的缴费水平不是一个具体数,是根据1996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的7.86%,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围开支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等项目后确定的,它只是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一个宏观控制标准。

具体对每一个城市和地区来说,一定要进行实际测算,切实考虑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要看绝大多数单位和职工能不能参加进来,能不能保证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如测算低于6%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测算超过6%的,一般要按照6%控制;少数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缴费须超过6%的地区,也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二十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应把握什么政策?

  一是要重视个人的建立和使用。

按照《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左右)计入统筹基金;另一部分以职工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为基数,按照年龄段确定不同的比例计入职工个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

各地要合理确定单位缴费计入个人的比例,并制定个人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利于发挥个别人的积累保障作用,增强个人节约费用意识和激励个人督促单位缴费。

二是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围,并确定其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统筹基金支付,而是通过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三是统筹基金与个人的管理和使用要分开,要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

无论各地是按费用的高低,还是按门诊和住院,或按门诊、住院结合病种和费用等分,都一定要注意更好地发挥统筹基金和个人各自的作用,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以便于管理。

  二十八、怎样做好新旧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退休人员个人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九、失业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十、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十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十二、失业人员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三、失业人员怎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十四、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十五、失业人员患病或死亡应有何种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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