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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管理制度副本

HSE管理制度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5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制度8

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1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7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1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3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5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规定34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3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8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41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4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7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9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运行管理部是检查和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的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分析。

3.2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的实施,并配合运行管理部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

4工作要求

4.1检查和监督的范围包括:

a)安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b)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运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c)HSE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d)对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要求的遵循情况;

e)事故、事件、职业病的调查处理情况;

f)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

g)能源消耗情况;

h)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措施实施情况。

4.2检查的方式和频次

4.2.1综合性检查

运行管理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检查。

4.2.2日常检查

a)生产单位在生产期间坚持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随时监控;

b)公司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在日常生产管理中随时检查。

4.2.3专项检查

a)运行管理部每季度组织季节性检查,春季以防火、防交通事故为重点;夏季

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b)运行管理部适时组织节日前检查,主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和原材料、应急预案等进行重点检查;

c)生产单位组织进行开工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工生产。

4.2.4环境检查

a)各部门/单位对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因素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

b)每年车辆审验时由审验机构对尾气排放指标进行检测。

4.2.5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检查,按要求进行,顾客和上级部门到公司生产现场检查时,运行管理部和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

4.2.6在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进行测量,如噪声、接地电阻等。

4.3记录

4.3.1所有检查人员均应做好检查或测量记录。

4.3.2运行管理部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要求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4.3.3计划经营部每季度统计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并做简要分析。

4.4检查结果的处理

4.4.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时,应限期整改。

4.4.2对严重的或重复发生的问题,应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

4.5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用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校准,使用者需确认其校准状态并检查完好时,方可使用。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有效控制伤亡事故的处理和预防过程,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影响,并实施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控制。

3.职责

3.1运行管理部为事故处理和预防的主管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3.2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防范措施的实施。

4.工作要求

4.1事故分类

4.1.1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将事故划分为:

a)火灾事故;

b)爆炸事故;

c)设备事故;

d)交通事故;

e)人身事故;

f)中毒事故。

4.1.2按严重程度划分为:

a)小事故

造成一至多人轻伤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报告与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按应急预案执行,并迅速报告生产现场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发生死亡事故,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2.2小事故由生产现场负责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运行管理部备案,一般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运行管理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4.2.3事故调查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现场工作内容、现场的设备设施及环境状况、引发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等。

4.2.4调查人做好调查记录,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编写调查报告。

4.2.4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时,运行管理部和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3.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3.3对下列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a)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4事故预防

4.4.1根据对事故调查分析的结果,确定并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

a)工程技术措施:

对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等措施,减少和消除不安全状态;

b)教育措施:

根据HSE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培训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c)管理措施:

强调进一步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定或修订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等多方面的内容。

4.4.2针对小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报运行管理部批准,针对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措施需报总经理批准,有关单位严格实施,运行管理部监督实施过程并验证实施结果。

4.5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及时在公司内通报,以教育员工吸取教训,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的HSE方针,使公司职员得到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HSE)教育培训,确保职工HSE意识得到逐步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减少职业伤害,避免环境污染,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级人员的HSE教育培训。

3、职责

3.1党政综合办公室将HSE教育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2运行管理部提出培训需求,并配合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HSE教育培训的实施。

3.3各部门和生产单位积极组织员工参与HSE教育培训活动。

4、工作要求

4.1各级管理人员的HSE教育培训

4.1.1公司领导(含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的HSE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HSE管理基本知识、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c)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d)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e)国内外先进的HSE管理经验;

f)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g)其它需要培训的HSE知识。

4.1.2机关和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HSE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b)本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c)本部门和岗位的主要危害因素及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

d)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和事故应急措施、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e)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f)国内外先进的HSE管理经验;

g)其它需要培训的HSE知识。

4.1.3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4.2一般员工的HSE教育培训

4.2.1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4.2.2公司级HSE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b)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文化和环境保护知识;

c)本企业HSE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d)事故案例和预防事故措施;

e)消防知识等。

4.2.3部门级HSE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本部门HSE管理现状、生产特点和HSE制度、劳动纪律;

b)本部门危险源控制点(区域)、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护措施、注意事项;

c)本部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处理措施;

d)本部门具体消防知识。

4.2.4班组级HSE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a)班组生产特点、有害因素、危险点、设备状况及相应的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

b)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

c)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工具和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d)实际安全操作示范及训练;

e)有关事故案例等。

4.2.5部门内换岗(指同工种)的人员、跨部门换岗及所有变换工种人员、因事假、产假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部门和班组级HSE教育培训。

4.2.6工伤员工治疗康复后,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HSE教育培训。

4.2.7从事“四新”作业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四新”项目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等注意事项的HSE教育培训。

4.2.8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HSE教育培训培训组织的实施

4.3.1各级管理人员HSE教育的初次培训、年度培训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运行管理部协同实施。

4.3.2新入职员工三级HSE教育培训的实施:

a)新员工公司级HSE教育培训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小时。

b)新员工部门级HSE教育培训由新员工所在部门、运行管理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部门级HSE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小时。

c)新员工班组级HSE教育培训由新员工所在班组长负责实施,按照班组级HSE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天。

新员工的班组级HSE教育培训除了经班长教育培训外,还必须实施“以师带徒”制,每位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由师傅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直到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d)新员工三级HSE教育培训中,各级培训负责人应对新员工进行书面或口头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4.3.3对于各部门内部转岗的员工,各部门应参照公司三级培训制度和要求,自行组织培训,保障转岗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与HSE教育得到有效落实。

4.3.4跨部门调岗的员工,经党政综合办公室培训完毕后,由用人部门和运行管理部联合组织部门级HSE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再由所在班组的班长对其进行班组级HSE教育培训。

4.3.5工伤复工人员治疗康复后,应经过运行管理部对其进行复工前HSE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4.3.6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等“四新”HSE教育培训工作。

4.4效果评价与考核

4.4.1对于新员工的三级HSE教育培训效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运行管理部每季度进行抽查,主要对新员工培训效果及培训记录进行抽查。

4.4.2对于工伤员工复工HSE教育培训与跨部门调动人员的HSE教育培训效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运行管理部每季度对受教育者进行抽查,主要了解受教育者HSE教育培训的有效性。

4.4.3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将HSE教育培训的有效性纳入岗位能力评价的内容进行岗位能力评价。

4.4.4HSE教育培训情况与其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考核,其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4.4.5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未按要求组织培训或未积极参加培训而考核不合格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认真开展HSE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事故、减少危害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过程的安全风险,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确保建设项目在运行寿命期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控制;

3.2运行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4、工作要求

4.1公司的建设项目包括与生产和服务有关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

4.2建设项目应坚持“三同时”原则,即:

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环境影响预评价。

4.4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相关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选择和监控。

4.5运行管理部参与有关设计和图纸的审查,审查中应关注HSE方面的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4.6建设项目所需的采购,按《相关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保存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4.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以及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4.8建设项目应建立试运行(或试用)审查程序,形成文件。

审查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b)安全和环境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c)员工培训是否已完毕;

d)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

4.9建设(施工)结果与设计标准发生的偏差必须得到公司领导的审核认可,并保存有关记录。

5、相关文件

a)《相关方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运行管理部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检查。

3.2设备环保厂和项目部负责高处作业的实施和监控。

4.控制要求

4.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可为以下四级:

(a)作业高度等于或大于2米小于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等于或大于5米小于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等于或大于15米小于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等于或大于30米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许可证

4.3.1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a)三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运行管理部负责人签发;特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发;

(b)环保设备厂和项目部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进行全过程监护,运行管理部对高处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抽查;

(c)高处作业完工后,实施部门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内签字。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3.2.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4.3.2.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由运行管理部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

4.3.2.3“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由相应责任人亲自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实际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3.2.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3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在进行正常高处作业时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4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4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5作业人员要求

4.5.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5.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4.6作业安全措施

4.6.1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6.2应对作业设备(设施)、仪表、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6.3因事故或灾害需要进行特殊高处作业的(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等),要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紧急情况下抢救人员时,可由现场安全负责人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同时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4.6.4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对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

4.6.5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公司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6.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6.7高处作业不得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6.8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确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4.6.9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梯道、电梯、吊笼等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7作业条件

4.7.1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等场所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7.2在六级以上强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作业安全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7.3高处作业人员及物体、脚手架等要与架空电线保持大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4.7.4梯脚底部要坚实,且采取钉胶皮、锚固或夹牢等防滑措施。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0mm为宜;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如需接长使用,连接处应牢固可靠,且只许接长一次。

使用折梯时,上部尖角以35°-45°为宜,铰链牢固,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7.5悬空作业使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盘、吊笼、平台等设备用具,应使用正规产品,使用前应检验合格,使用后应妥善保管。

4.8作业人员的职责

a)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b)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c)对违反本规定要求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d)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高处作业许可证

编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施工地点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开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

4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

作业人员佩带:

A过滤式呼吸器B空气式呼吸器

6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

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9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1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2

补充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安全装备部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运行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

3.2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3生产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4、工作要求

4.1公司的特种设备是起重机械(行吊)。

4.2公司购买和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4.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单位。

4.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4.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运行管理部负责保存技术文件和资料。

4.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4.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9运行管理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适时申请特种设备报废。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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