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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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Word文件下载.docx

二、我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变化 3

(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变化情况 3

(二)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摩擦现状 4

1.发展中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不断扩大 4

2.对外贸易摩擦涉案产品不断扩大 4

3.我国减缓贸易摩擦的手段在不断增多 4

(三)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的原因 5

(四)我国遭受到的其他贸易壁垒的状况 6

三、我国应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 6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状况 6

(二)我国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措施 6

1.熟悉和掌握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程序………………………………………………..6

2.加快国内经济法规和贸易政策的修订以适应的要求 7

3.加强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争端解决队伍 7

4.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 7

5.充分利用发展中成员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优惠待遇 8

6.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谈判和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9

参考文献 10

IV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促使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是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贸易关系新发展而创立的一种的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最重大的成果之一,是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适用于各成员方的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安全和有关协定法律约束力的核心因素,自建立以来已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纵观人类历史,争端解决机制当之无愧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最有效、最实用的机制。

我国自加入以来的几年间,外贸出口大幅攀升,外商投资空前活跃,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外贸争端也在大量增加。

本文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关系作了理论探索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应该如何更好的适应和利用该机制的具体对策。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

相比于GATT,它的特点是:

建立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制度;

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

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

建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即“准自动通过原则”;

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DSU)和上诉机构;

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决或建议有法律保障等。

从WTO成立近10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都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

正是因为WTO的争端裁决具有很强的公正性,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普遍都很高。

一些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利用者。

根据有关统计数字,在GATT存续期间处理的283件国际贸易争端中,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有41起,占总数的17.2%;

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的有17起,占总数的7.1%;

发展中国家互诉的有3起,占总数的1.3%;

三者之和不过25.6%。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缺陷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统一性。

在执行之前,自年到年月日的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第、条的规定,也可以选择年以后陆续制定的各具体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的特别规定和程序来解决争端,但他们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无法协调。

年月日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而且,在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

效率性。

决策程序的改变可以说是GATT与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

根据GATT的决策规则,重要的决定要经过协商一致做出。

而在WTO框架内,则采取"

反向一致"

或称"

倒协商一致"

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做出否决的决定。

比如,如果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晚在下一次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

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unlesstheDSBdecidesbyconsensusnottoestablishapanel)"

但这种否决的协商一致一般不会形成,因为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国家不太可能改变自己的初衷。

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获得通过等决策程序也是采取这种方式。

另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做出决定。

这些规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规则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使争端解决更加迅速、有效。

强制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

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

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

这样就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

这使得败诉方乐于用尽法律上的救济,毕竟修改国内立法是头绪纷繁的事务,能够延缓就尽量延缓。

事实上,不经上诉程序的案例已屈指可数了。

这方面规定的欠缺可能会使滥诉和拖延有了可以滋生的土壤。

根据“同事关系原则”,每一上诉庭由3名成员组成,但另外的名成员并非无事可做,他们仍然被要求一定程度上的参与。

在公布上诉报告以前,上诉庭必须同名成员相互交流意见,上诉庭拥有最终裁量权,而其余名成员的意见当在裁决中有所反映。

这一规则可能会增加上诉机构的工作,造成施延。

DSU中对上诉机构成员没有同专家组成员类似的诸如排除当事国国民、不受政府指示等规定,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令人怀疑;

再者,没有明确仅有7人的上诉机构组成人员在“专业才能、身份和广泛性”方面的限制条件及详细标准。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在实践中将会出现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划分标准问题。

上诉审理期限太短。

一个现实问题是,不要求上诉机构成员常驻日内瓦,对可能来自于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上诉机构人员来说,60天的审理期限不一定够。

另外,还有包括案件解决的事件较长,报复制度的缺陷,证据上的不足,专家组存在缺陷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受到强权政治的影响等缺陷。

二、我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变化

(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变化情况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成功应对各种挑战,对外贸易赢得了历史上最好最快的发展时期,对外贸易总额一直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就外贸总额看来,我国贸易形势一片大好。

2001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为5097亿美元,2004年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2007年再破2万亿美元大关。

据统计,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了25616.3亿美元。

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进口11330.9美元,全球实现贸易顺差2954.6亿美元。

2002-2008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以年均25.9%的速度增长,7年进出口总值合计10.5万亿美元,占我国60年进出口总值的71%以上。

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26.4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

其中,出口14.39万亿元,同比增长4.9%;

进口12.04万亿元,同比下降0.6%;

贸易顺差2.35万亿元,扩大45.9%。

受到汇率波动影响,如果以美元计价,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3.4%,进口增长6.1%,出口增长0.4%。

然而尽管如此,以下数据显示我国近年的国际投资和投资环境仍不容乐观。

(二)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摩擦现状

1.发展中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不断扩大

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争端,在入世后一直持续上升,而且已经从发达国家扩张到印度、墨西哥、巴西、土耳其、南非等发展中国家。

因为这些东欧拉美国家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同样以制造业为主,因此与我国在经济结构上缺少互补性,其国内新型产业与支柱产业容易受到我国产品的冲击。

在2005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案达到29起,占案件总数的66%。

2.对外贸易摩擦涉案产品不断扩大

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点。

加入WTO以来,随着贸易摩擦加剧,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明显增多,目前,我国共有40多类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调查和指控,并且相对集中在轻工、纺织、机电、钢铁等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上。

3.对外贸易摩擦从显性逐渐演变为隐性

经济全球化扩大了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面,同时加剧了经济摩擦的程度与深度。

摩擦除了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碰撞外,还有很多是以隐形的方式存在的,并有从显性摩擦向隐性摩擦演化的趋势。

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已经从一般的配额、成本价格、产品质量问题,发展为以技术标准为主要的贸易壁垒,进而上升为带有特定色彩的摩擦。

从美国为保护钢铁业,在选举因素影响下而起用“307”条款的贸易保护,到欧盟带有特定人权色彩的以劳工保护借口进行的贸易纠纷,都说明我国所面临的贸易摩擦更多带有隐性和不确定性。

4.我国减缓贸易摩擦的手段在不断增多

从贸易保护手段来看,反倾销仍是对我国使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手段。

部分WTO成员对我国发起的特保调查增多。

我国遭遇反补贴等新的贸易摩擦形式也将继续增加。

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包括政府和企业,而且主要矛头指向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制度安排。

被指控的项目一旦被认定为补贴,就会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的运用产生负面影响。

而且,被裁定为补贴的项目,往往会成为后续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证据,从而诱发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此外,发达国家同时还利用技术贸易壁垒、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和手段,限制我国产品出口。

另外,据《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显示,2001年到2010年我国出口商品共遭受国外66起“两反一保”调查,涉案总金额为71.4亿美元。

其中,反倾销案件43起,反补贴案件6起,保障措施案件16起,特保案件1起。

而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数量依然居高不下,如下表所示。

表12001-2011年我国遭“两反一保”调查相关数据

年份

金额(亿美元)

数量(起)

2001

11.4

67

2002

12.4

60

2003

18.75

47

2004

12.6

57

2005

21

63

2006

68

2007

2008

62

83

2009

82.76

2010

71.4

66

数据来源:

该表数据为笔者根据历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及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三)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的原因

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国际市场产生压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年均增长率为20%左右,出口贸易的过快增长,对国际市场的压力加大,由此引发贸易摩擦。

此外,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是产生国际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这些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发达国家由于承诺对中国开放市场,给其国内企业造成了压力。

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很多发达国家便采取贸易争端的方式为国内企业赢取空间和时间。

我国对外出口领域经营秩序紊乱。

其表现主要是低价竞销。

我国的行业协会不健全,缺乏自律,为抢占市场份额,盲目压价竞争,被进口国利用反倾销调查等条款,以及各种技术壁垒来限制我国扩大出口,导致贸易发展环境日趋恶化。

低价竞争,以量取胜的粗放型经营不仅使我国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也造成外贸出口额增长并没有带来效益的同步提高,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利益日益低薄,已到了出口成本的边缘。

我国对外贸易与对内需求不平衡。

我国目前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而对内需求发展相对较弱,二者的不平衡性导致了我国屡受贸易摩擦的困扰。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迅猛发展,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制度不完善。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虽然可以诉诸多边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但由于我国在入世时承诺了许多的不利款项,使得我国出口面临新的不确定性,发生贸易摩擦时,我国企业仍然处于较弱的状态。

另外,这种不利地位还体现在我国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也不完善。

(四)我国遭受到的其他贸易壁垒的状况

据《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0》显示,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加大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限制等措施的力度,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了商品出口的门槛,直接制约我国的出口空间;

涉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外纠纷进一步增多,部分主要贸易伙伴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一步增强。

2010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遇19起美国337调查;

部分WTO成员未严格按照其承诺开放某些特定区域,并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

三、我国应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

如何有效地应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世界贸易体制和我国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在就应深入研究和认真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状况

近年来,中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

而且在遇到他国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时,总是在抱怨他国违反WTO规则,却极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摩擦,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二)我国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措施

1.熟悉和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程序

要正确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就必须熟悉和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程序。

作为一套比较完备的司法体制,任何当事方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都必须严格依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因此如果我们连根本的规则、程序都没有掌握,就更谈不上妥善制定申诉、应诉和实施策略以便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了。

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不仅需要DSU研究及其附件所列协定的规则与程序,而且还要研究主要的贸易国家单边、双边、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与发达国家所存在的差距和教训,以便为我国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帮助。

2.加快国内经济法规和贸易政策的修订以适应的要求

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的主要依据就是检查各争端当事方是否按照WTO的有关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应尽量使本国的经济法规和贸易政策内容与WTO的要求相吻合。

近年来,我国已经废除和修改了大量与WTO规则不符的立法,涉及对知识产权、对外贸易、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法规清理,但仍存在许多与国际规则相违背的法律法规,这些差异环节都极易引起贸易纠纷,如果在纠纷发生时才去被动地修改国内法规,将面临DSU程序要求的时间限制压力,对我国的立法改革和争端解决十分不利。

因此,我国应尽快通过自主学习研究,修改补充国内相关立法和贸易政策,使之与WTO的有关规定尽快接轨。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顺利通过贸易政策评估机制的评审需要,有效减免贸易争端的发生也可以更好地依法处理所卷人的贸易争端,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3.加强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争端解决队伍

杰克逊曾说过,在新的贸易体制下,国家利益的维护不单需要政治家和外交家,更加需要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共同实现。

WTO争端解决便是新贸易体制下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很多极为复杂和高度专业化的事项,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深人了解WTO规则,还要求其具有高超的外语能力和诉讼技巧。

以往许多涉外贸易法律案件,我国都是重金聘请外国的专业律师解决。

人世后,随着我国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外贸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大批精通外语、熟悉国际经贸业务、诉讼经验丰富的法律专门人才。

为此,我国迫切需要培养一支自己的律师队伍,可以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利用专业知识来争取对我国最有利的裁决。

4.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

虽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是各成员的政府,但国际贸易的具体实施主体却是各国的企业。

国际贸易争端源于不同国家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争端解决的结果也是由涉及争端的企业来承受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以维护国际贸易竞争的正常秩序。

但各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目标还是保护本国竞争者的利益,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WTO成员的政府实际上是代表着本国企业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因此,为了充分有效的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互动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政府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为企业拓展并保护海外市场,或抑制国外企业在本国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企业在受到外国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或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损害时,也可以向政府主管机构投诉,由政府调查核实并权衡利弊关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于中国这样的经贸大国来说,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尤为重要。

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企业面临着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在本国的企业要走出去的同时,外国的企业也要走进来。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贸易纠纷的大量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也会越来越频繁。

而且与发达国家的同类企业相比较,中国企业的实力普遍较弱,在直接对抗的情况下往往会处于劣势,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利于整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变单独的劣势为整体上的优势。

但是如果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没有互动机制,缺乏畅通的沟通渠道,政府在参与争端解决活动时就很难切实的代表和维护涉案企业的利益,企业也难从中获得到实惠。

因此,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是增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力的重要内容。

中国企业数量众多,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直接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

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动机制,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涉外企业都要与政府建立直接的联系。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非官方的行业组织为中介来进行。

行业组织即了解本行业企业的情况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态势,又可以及时地向政府反映情况或请求政府介入贸易纠纷的解决。

政府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也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收集信息资料或进行其他准备性工作。

为此,国家应以政策和法律措施促进非官方行业组织的发展,包括新行业组织的建议和现有官方、半官方行业组织的民间化改革。

5.充分利用发展中成员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优惠待遇

首先,在协商阶段,当事方应对我国作为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给与特别注意。

如果协商没有产生任何满意的解决办法,我国可以将该协商事项提交总干事,由总干事与各当事方协商,以促成争端的解决。

其次,在专家小组阶段,我国可以要求专家小组中至少应包一名发展中成员国的成员,以照顾发展中成员国的利益。

如果我国为被诉方,专家小组应给与我国充分的时间准备和陈述答辩。

另外,专家小组的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对我国作为发展中成员国的差别和优惠待遇进行了考虑。

最后,在执行阶段,对于那些解决争端的各项措施,我国应要求对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成员国的利益的事项予以特别考虑。

如果该案件是由我国提起的,则DSB在考虑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时,不仅应考虑被指控方的贸易措施方面,还应考虑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6.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谈判和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人世后,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WTO的重要成员之一,我国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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