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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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章程

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骨干院校建设,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院更好地面向社会,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及理事单位的发展服务,并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起双向参与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建“山东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

(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性质:

是沟通学院、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人才培养,共商合作发展建设事项的机构,理事会内部各成员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和人事关系不变,成员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理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理事会宗旨:

是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多层面、多模式的校企合作,形成校企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学院的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要的有效对接,增强校企各自的发展实力。

第四条 理事会原则:

自愿参加,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理事会目标:

搭建山东职业学院与合作企业信息交流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以教学、培训、就业、顶岗实习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合作,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开展师资、职业资格等全方位培训,促进“订单式培养”、实现“零距离上岗”,形成校企良性互动,推动校企共同发展,使校企互惠双赢。

第六条 理事会任务: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指导和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学院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顶岗实习等,不断促进学校与各单位的紧密合作。

 (三)开展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产业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促进理事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四)学院参与探索企业人力的资本运作,企业成员参与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五)理事会成员要积极与学院共建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共同承担学生生产性实训,企业员工新技术、新工艺轮训,师资、职业资格等全方位培训。

 (六)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理事单位承担的有关工作的情况报告,讨论研究理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七)开展与省内外行业职教集团以及国(境)外职教机构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将聘请德高望重、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行业)有关人士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八条理事会设立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领导机构。

凡参加理事会的单位均为理事单位,通过选举,从中产生常务理事会。

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1名。

理事长人选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担任。

副理事长人选,在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正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十一条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

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理事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及工作机构成员名单;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讨论和决定理事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理事会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提出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建议人选名单;

(四)负责向理事会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接受指导;

(五)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一般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与理事长所在单位负责校企合作的部门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网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凡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恪守理事会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学院、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业内有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业和行业,经申请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共同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理事会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理事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各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四)有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共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四)理事会成员中行业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五)树立理事会良好形象,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各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到校任教;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6.优先享用理事会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安排的会议会务工作;

2.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办学情况;

3.应理事会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4.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与行业企业合作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满足理事会会员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优先落实订单培养的人才数量;

2.优先利用学院高端人才的优势,合作开发产品,合作申报政府项目;

3.优先利用学校新校区场地、设备优势,满足合作企业产品测试等生产性需求;

4.优先利用学校学生为企业产品宣传、技术推广、证书推广服务等;

5.优先利用学校师资、课程、场地、设备等条件,满足行业下属企业、合作企业员工培训、用户培训等人力资源开发和产品销售需求;

6.接受学校学生实训实习、就业,得到学校和政府相应见习、就业经费补贴及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7.接受学校兼职教师聘请,得到学校岗位津贴补贴经费;

8.接受学校教师实践、资源建设,得到政府相关政策奖励;

9.利用学校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行业、企业的知名度;

10.其他相关利益的获取。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规格和课程标准,帮助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2.提供人才培养订单,对订单培养的合格毕业生负责落实就业;对取得相应资格和技能证书毕业生优先录用;

3.提供企业最新技术、真实项目用于教学和实践;

4.提供本行业所属产业园、本企业生产场地,为学校学生实践性教学、教师实践提供条件;

5.指导学校学生实训、实习,参与实训、实习管理;指导学生大赛,参与竞赛过程组织与评价;

6.建立相应的专家库,选送学校需求的专业带头人、兼职教师;

7.提供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需求的设备、软件、技术平台等,免费维护升级;

8.指导学校教师实践、培训学校教师;

9.合作开发教学资源、合作编写教材等;

10.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11.向学校推荐派遣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立后,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理事成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成员要求退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理事会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单位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援助等折算成的经费;

(六)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理事会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建立严格的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由秘书处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秘书处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理事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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