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四个能力工作要求重点单位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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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四个能力工作要求重点单位1201

梅县“四个能力”工作要求

各单位:

一、工作提示

公安部“四个能力”检查迫在眉睫,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12月3日前将“四个能力”纸质档案制作完毕,并将“四个能力”电子版档案和“验收细则评分表”(见最后页)发送至ying2002gege@邮箱;

2、12月3日前,最后一次完善六个E网数据录入维护;

3、12月3日前,落实本单位两个“明白人”学习时间。

检查时,将提问“明白人”消防常识(见第二部分);

4、12月3日前,本单位对已经发放的“消防火警标示牌”自行与志昌广告公司联系制作事宜;12月10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二、存在以下所列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单位

1、依法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

2、存在安全疏散不达标、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等火灾隐患甚至是重大火灾隐患的;

3、社会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

4、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定期组织演练的;

5、没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6、“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不达标的。

三、责任

若被检查单位在上级验收时不达标,一律电视曝光。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的上限进行处罚。

“四个能力”建设之“明白人”学习内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4、本单位消防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3.1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4.1.2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

4.1.3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c)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d)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1.7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1.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单位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4.2.2员工发现起火能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能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单位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4.3.2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

4.3.3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4.3.4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4.3.5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能立即通过喊话和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6医院、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场所应将安全疏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确保火灾时现场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4.3.7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4.4.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且应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单位能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4.4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5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6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常识;

b)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4.4.7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岗位职责制度;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8单位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标志和标牌。

5自我评定

5.1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5.2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定。

5.3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A.1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b)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A.2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c)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f)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g)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c)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d)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e)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

f)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g)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h)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c)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d)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b)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c)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A.6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c)保证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d)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e)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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