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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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理工学院章程
南通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南通理工学院。
英文名称:
NantongPolytechnicCollege。
第三条学院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14号,邮编226002。
第四条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校。
第五条学院业务主管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
学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
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举办者:
学院由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国有事业单位)和陈明宇(自然人)共同投资举办。
第七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8,127.46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1,550.84万元,由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占总出资的58.64%)、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占总出资的5%)和陈明宇(占总出资的36.36%)共同投资。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八条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真心办学、良心育人”的办学理念,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优校、科研兴校、文化塑校战略,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之路,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性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
第十条办学形式、层次:
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
4年。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7000人。
第十二条坚持为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工科专业为主,培养具备基础理论知识、技能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以工学学科为主,适度发展经管类学科。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学院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院自主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14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一)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共7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讨论的主题及开会时间和地点。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
受委托人参加会议的代理人享有与该委托董事同等的权利。
3.董事会至少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董事会所作一般决议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到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若董事会未召开正式会议,执一份由所有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4.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于会议结束后5日内送达与会董事或授权人。
5.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院章程,致使学院遭受严重损失的,同意该项决议的董事及委派该董事的股东对学院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签署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及委派董事的股东可免除责任。
6.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副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5.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办学经费的投向,审核预算、决算,监督办学经费的使用;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8.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召开全体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
2.检查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情况。
3.代表学院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文件。
(五)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董事会章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3.积极向社会宣传学院。
(六)董事会设秘书1人。
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全体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
秘书对董事长负责,处理董事会具体事务和董事长授权负责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成员为三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单位财务;
2.对本单位董事、院长在办学过程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单位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按照国家对民办高校院(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一)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3.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的安全稳定。
7.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二)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由院长提名报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管理机构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
行政机构和党群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学院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院学术事务。
(一)学术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学,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等。
2.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院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等。
3.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等。
4.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学生学位的授予等。
(二)学术组织成员产生办法:
1.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
2.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院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四章产教研合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为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提升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学院成立由政府及职能部门、学院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产教研合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产教研合作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智能库和审议机构。
主要致力于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以及企业的员工培训、产品研发、科技攻关、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合作,探索政、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的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招生,诚信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后发布,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
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处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的教育,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
学院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提高学生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七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院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和各种治安、安全事件应对方案,妥善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认真落实法人财产权,产权清晰,责权明确。
学院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拟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学院各项财产的增减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内部监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决算计划,保证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现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章 学院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
(三)银行融资;
(四)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国内、国外及港、澳、台企业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和赞助,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者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办学积累用于学院的发展、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十章 土地和校舍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取得校园占地土地使用权证。
学院自主拥有校园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管理校园土地和建筑物。
第四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属学院。
学院依法建造、管理和自主确定各种建筑物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途。
第十一章对外交流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与国际、国内高校间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互派教师,聘请名师,或共同进行教学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形成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财务清算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自教育部批准南通理工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通理工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