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5569217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45.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docx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单位名称

  b.住所或地址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d.单位类型

  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f.主管部门

  g.隶属关系

  h.开户银行帐号

  i.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b.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c.社会保险登记证

  d.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5、登记、变更、注销方面的处罚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

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

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

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

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

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

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

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

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

“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

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

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

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

(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