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5569519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2.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docx

厦大自考学位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绪论

一、简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答:

历史背景: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有利于自己的秩序,使这种秩序成为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的各种法律规范。

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现实动因:

国家、法人、个人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的合作。

斗争和妥协而逐步形成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妥协、斗争和合作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维护这种秩序,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二、简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

答:

国际经济关系: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

国际经济法: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主要包括: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商务惯例。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三、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历史进程展望其发展前景。

答:

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各国国内的独立综合体,在今后前景:

国际法部分:

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更有效地抑制国际经济关系上的以大压小、仗富欺贫和恃强凌弱。

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内法部分:

做到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立足于各自本国的基本国情,有理、有利、有节得维护各国应有的经济主权;既能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巨大机遇,又能切实有效的防范和抵御它给经济弱国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

四、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简论国际经济法的科学涵义。

答:

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法律规范。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五、试分别举出10种具体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经济法规范以及国际商务惯例说明这四类行为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之间的明显区别和紧密联系。

答:

列举(概念):

1、国际公法:

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及其他非经济关系。

2、国际私法:

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

3、各国经济法:

泛指各国分别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

4、国际商务惯例:

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联系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既用于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于调整某些方面国际经济关系的,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不相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

民间国际商务组织等。

%1所调整的对象大有不同。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经济法则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以及异国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1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国际经济法则突出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立法。

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区别:

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调整超越国界的私人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经济关系。

%1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和层次不同。

国际私法是间接调整,而国际经济法是直接调整。

%1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各国的国内立法在管辖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交往活动、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优先适用。

因此,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

①调整范围不同。

内国法是国内立法,国际经济法超越国界。

%1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1法律规范渊源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区别(独特性):

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者国家间的缔约。

%1它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合意,而并非国家主权或者强制力。

只对特定当事人有约束力。

%1当事人采用国际商务惯例时,可全盘采用也可有所增删。

%1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须借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兑现。

六、简论中国当前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是对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

答:

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传统,曾经遭受过严重的扭曲、破坏,并引起种种误解。

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生命力又使它不断冲破险阻,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焕发出新的青春。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正是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七、深入领会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现实意义,举例评析当代中国法学学人的历史职责。

答:

作为当代中国法学学人,认真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掌握必要的知识本领,更自觉地努力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支持和正确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即善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运用国际经济法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以法护权,据法仗义,发展法学。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试结合中外历史事实,分析经济主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争生存,求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

答: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在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挨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二、简论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兼评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有助于贯彻公平互利和等价有偿原则。

答:

1、这种新的平等观,是切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是科学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的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

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享受单方面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优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

2、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1针对于国际贸易往来中显失公平的现实弊端,要求发达国家单向地对发展中国家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对“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

三、试以《洛美协定》的产生和发展为例,分析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贯彻公平互利和南北合作原则的希望、困难和前景。

答:

1、通过《洛美协定》的产生和发展进程,可以看出: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是有生命力的。

它表现在:

%1实施《洛美协定》以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

%1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

%1虽然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过程历经艰难,但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

%1每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2、《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它表现在:

%1在两类国家之间的交往贸易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1关税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1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递增但相对于这些贫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情况来说,差距仍然很大。

%1由于历史殖民原因,非加太地区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从而影响其经济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四、简述经济主权、公平互利、有约必守、情势变迁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答:

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合同或者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在一般情况下,选定东道国的国内法作为判断国际经济合同是否合法的准据和标准,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在该合同上贯彻有约必守原则。

在国际经济法中有约必守原则不是孤立存在的。

只有紧密结合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有约必守原则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发生非当事人原因的不可预见的事实。

则允许当事人要求或请求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不能滥用,亦要尊重和联系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说明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接受为什么只能撤回而无撤销问题?

答:

1、发价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

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不撤销。

2、被发价人当面向发价人表示接受,自然没有撤销的问题。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接受被撤回,与自始未作接受一样。

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因而不可能像发价那样有撤销问题

二、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否一致?

答:

《公约》第十一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所以,我国对该项规定保留适用,我国对某些合同有书面形式的要求。

三、何谓根本违法合同?

它将引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有无这方面的规定?

答:

根本违约是指: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得东西。

法律后果:

受损害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损害赔偿、交付替代物。

我国《合同法》有此规定,有根本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试析宣告无效合同的效果。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2、对于全部或局部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

3、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的,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五、何谓“减损义务”?

法律做这样规定的理由何在?

答:

减损义务是指,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理由:

这一规定,责成有权要求从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一定得义务,好像是保护了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实是着眼于公益,是很有必要的一项规定。

六、在什么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

保全货物的措施有哪些?

答:

1、卖方保全义务:

如果在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2、①买方打算退货。

②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3、保全货物的措施:

①寄存,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得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费用必须合理。

②出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依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办法,把货物出售。

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怎样的一部法律?

它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哪些区别?

答: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它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活动制定一般规则。

由当事人一直同意其合同接受《通则》管辖时适用。

当无法确定合同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的范本。

2、《通则》与《公约》的区别:

①《通则》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它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②《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各类国际商事合同。

3、从同样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定统一规制的角度看,《公约》和《通则》的方式不同。

3、《通则》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区别: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但《通则》只适用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有形的”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而不涉及违约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

八、试释FOB、CIF、FCAo

答:

1、FOB(船上交货或离岸价格)是指:

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FCA(货交承运人)是指: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承运人以外的人照管,即完成其交货的义务。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或到岸价格)是指:

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至买方。

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九、我国《合同法》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答:

1、地位:

我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自然也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因而它就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2、作用:

①我国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或者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②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下,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也必须适用我国《合同法》。

十、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

规定了再对外贸易调查中,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H^一、何谓“信用证”?

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

答:

1、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

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则自订立合同之时起,进口人就对出口人承担了按合同规定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1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

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

%1开证银行与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在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到了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之后,才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

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他就将获得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

%1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知行是根据其与开证行订立的往来协议或称代理协议履行义务的。

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1受益人与保兑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兑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开证银行的代理人身份而是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责。

%1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议付银行自行承担风险议购受益人签发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银行行使索偿权。

十二、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主要有哪些国内法律措施?

答:

1、关税措施。

2、非关税措施。

包括进出口配额措施、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外汇管理措施、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冏品检验措施、海关监管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什么是国际服务贸易?

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可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

1、国际服务贸易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自然人提供服务。

2、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

①跨境交付。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1境外消费。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1商业存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1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

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①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②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③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1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⑤逐步自由化。

三、乌拉圭回合之后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

①电信业,确认了电信服务也具有经济活动的独特行为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的双重职能。

%1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中,参加成员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

%1海运服务,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在国际海运市场的开放基本上都是根据对等开放原则进行。

四、简述我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答:

①承诺的部分和分部门。

对于我国作出承诺的各部门,我国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所提供的条件和作出的限制都作出了具体的承诺。

②水平承诺。

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方面对外开放的程度。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试述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

①国际技术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货物。

%1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受让方所取得的通常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商品,它每次使用都会引起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耗,一旦发生所有权转让,该商品即脱离原所有权人的占有和管辖。

%1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

而国际货物贸易,交易所经历的时间比较短,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

%1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有所区别。

国际技术贸易有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的规定。

二、简述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答:

①序言。

主要申明制定行动守则的宗旨。

②定义和适用范围。

③目标原则。

%1国家对技术转让的管制。

⑤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条款问题。

⑥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⑧国际协作。

⑨国际体制机构。

⑩法律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三、综述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技术许可。

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也被称为“许可证贸易”。

(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这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3)国际技术投资。

其主要形式有: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立经营。

(4)国际合作生产。

其主要表现为产品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等生产环节以及产品销售上的合作,合作各方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承包主要适用于大型的新建项目。

按照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和“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6)国际补偿贸易。

其两个明显的特点是:

①补偿贸易是技术的供方与技术的需方用设备或技术与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

②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性质。

(7)国际BOT(建设一经营一移交)。

以国际BOT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体现为国际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技术引进。

四、简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

1、主要条款:

序文;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项目条款;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技术资料支付和产品考核验收条款;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保证和索赔条款;保密条款;违约及其补救办法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合同生效、有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2、限制性商业条款:

搭售条款;限制竞争条款;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限制合同期限;不合理的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得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五、剖析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答:

1、国际贸易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

①充分尊重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知识产权公约的保护水平或标准为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最低总保护标准。

②赋予参与知识产权贸易的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

③引人国际贸易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控制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④重视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地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将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和健康地发展。

①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由世界贸易组织出面所进行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直接挂钩。

②《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不仅产生了一项新的国际贸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