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最新完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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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最新完美版.docx

汽车租赁合同最新完美版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出租、承租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租赁车辆辆,车牌号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1、租赁期限:

以车辆交接时间算起天。

2、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车辆租赁价格含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第三责任险、司乘人员险、车辆本身原因产生的维修费,不含燃油费。

4、保证金:

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

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以及车辆交付承租方时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证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及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出车辆,已收取的押金及租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回,并有权向承租方要求赔偿因承租方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租金超过48小时;

(3)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当做教练车;

(4)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实验及其他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

(5)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运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6)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出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3、承租方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每月将车辆驾驶至出租方指定地点按期执行强制保养,由出租方工作人员检查车辆损耗情况,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保养的,每少保养一次,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1000元违约金。

约定由承租方付费保养的车辆,也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保养点进行保养。

4、出租方在结清承租方相关租金费用后,还应在押金中预留违章保证金2000元。

行驶范围在省内预留60天,省外预留60天,在相应的预留期间内无违章等行为,则退还承租方违章保证金;如在预留期内发现有违章,待相应预留期满后三日内通知、并督促承租方10个工作日内将违章处理,逾期未处理每日扣除保证金200元;超过预留时限后仍发现承租方在租赁期有违章,则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自行处理违章,承租方自行处理违章如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有义务赔偿出租方所受损失;

5、承租方在市区境内非人为路抛的急修,由出租方承担服务费用,除此之外,超出市区及人为路抛的急修,由承租方承担服务费用。

6、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7、出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8、出租方承担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9、承租方要求增加其他险种,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车辆故障救援和车辆替换等服务。

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

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11、出租方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驾驶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驾龄在一年以上,如果出现任何违章事故及肇事行为,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损坏、损毁的情形,应由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该责任和费用不因租赁合同终止而结束,事故处理、车辆维修、车辆被扣期间租金照付。

2、除承租方或此合同上载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此车辆,如果租赁合同上未载明驾驶人员,则承租方必须保证驾驶人员有合法驾驶手续,否则因驾驶员持不合法手续驾驶出租方车辆从而造成车辆损伤、报废及第三者伤亡等,都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和费用不因租赁合同终止而结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包括行驶过程中轮胎的损坏).

3、车辆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且车况须与承租方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未处于发车时同样的状态(正常的车辆磨损除外,但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缴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4、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承租方须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告知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并禁止承租方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对继续使用损坏的车辆,导致车辆二次损坏,承租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承租方应承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5、承租方应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6、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7、承租方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

8、承租方应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及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9、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

10、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抢盗,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及时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12、遵守交通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承租车辆交由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得有超速、超员、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13、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承租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不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不办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4、承租期间,车辆的维修、保养及轮胎更换等相关车辆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公司维修。

第五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

2、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3、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的20%的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逾期时间由出租方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交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金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出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4、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按以下途径解决:

1、由出租方、承租方协商解决。

2、可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调解。

3、提交出租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或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租赁车辆期间承租方变更承租资格证件,应在3天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2、承租方不得自行卸动或拆除车辆上的零件及设备,否则,承租方除及时归还零件设备外,还须承担所拆零部件、设备当时市场价三倍的赔偿。

承租方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否则,承租方须承担3000元违约金。

3、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车辆上一切人员的安全及其拥有的或为他人代管的财产之安全。

4、事故处理期间及修车期间的租金,仍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同事故责任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交还事故车时引起的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车辆租金含出租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司乘人员险,对于超出租金所含保险项目及额度以外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包含但不仅限于维修费、停运费),并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加速折旧费用视车辆损坏程度不同按不同的比例收取。

一般损坏(指不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以正厂零件修复的总维修价格在10000元以下,则收取加速折旧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20%;严格性损坏(指造成如车身变形、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重要部件的损坏,以致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以正厂零配件修复的总维修价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收取加速折旧费的金额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并垫付修车费用。

6、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7、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经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

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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