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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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总18页)

某某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本行背书转让,本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

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本行确定。

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

(六)经本行认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

(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行应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日后在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一致。

(三)贷款卡审查。

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

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

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的操作规定:

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四)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八条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

第九条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应坚持双人审查。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承兑:

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出票人:

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收款人:

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其他:

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2.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

3.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至,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

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

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审查。

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

1.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2.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3.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

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审查。

(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

(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票据经办机构“已与原件核对无误”(附件)贴现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

(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

(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第十四条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一)发票清晰。

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

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

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二)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五)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六)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七)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

(八)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九)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十)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

(十二)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

(十三)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十四)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十五)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

(十六)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市场营销部门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中,核实人员应签字。

(十七)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我行“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

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如通过贷款卡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审查重点为:

(一)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二)对首次与票据经办机构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客户,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市场营销部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

(三)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四)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章贴现查询及审批

第十六条本行须向承兑银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

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结算专用章。

第十七条银行承总汇票贴现业务经审查无误,由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五章资金划付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

本行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

第二十一条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

第二十二条贴现资金应通过会计核算系统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

严禁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票据款项。

第二十三条通过贴现申请人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划款的,原则上不能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

第六章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为使票据贴现业务能够安全运行,从事票据业务的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从技术上量化风险,从制度上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加强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的前瞻性研究,对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办法、措施、程序进行归纳、梳理,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分类科学、内容全面的内控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票据岗位人员的职责及操作规程,对于没有制度规定的内控盲点,要加尽快完善,明确制约关系和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六条遵循风险与效率平衡的原则,加强票据风险点控制,定期查找、及时掌握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点,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加强对票据业务相对应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对增值税发票、合同内容和票据要素相关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规范和完善票据交接、票据保管、资料审查、业务审批、数据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差别对待的风险定位原则,将交易对象定位为资金实力强、诚信规范的企业,严格控制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不断优化票据资产存量结构,实现期限、利率、票面金额的合理搭配,密切关注票据市场的利率变化和资金来源市场的利率变化,适时调整结构和交易行为,规避利率期限风险。

        第二十八条强化票据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引导、规范承兑和贴现行为。

本行监事会和内审部门要加强对票据业务的审计和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内部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票据诈骗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一旦发生票据业务风险,经营管理层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风险。

自身化解不了时,要及时与发起行协调,求得发起行支持,共同化解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行之前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附件:

协议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甲方(买入方):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贴现金额及份数

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

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办理贴现。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

贴现利率为%;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I、甲方托收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2、甲方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款于当日划付,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项汇人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3、若甲方违反本条2款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4、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票据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o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享有追索权。

甲方应当将被拒绝付款事由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划人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妥前述款项后将票据取回。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序号

汇票号码

汇票签发日

汇票到期日

承兑银行

汇票金额

甲方:

某某银行股份乙方:

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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