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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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

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

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说明:

本条是对市区两级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效能的工作要求。

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和招牌”三字,使本处表述与前文一致。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说明:

本条是对各层次户外广告规划制定主体及编制原则的说明。

1、修订稿采纳市规划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本次修订根据历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精神,将“突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的原则写入管理办法,指导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

3、为凸显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宏观指导作用,在管理层次上使不同层次的户外广告规划和技术管理文件之间能够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本次修订将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修改为“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户外广告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理由有二:

一是明确专项规划通过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和划定分类控制区域,来控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总量和布局;二是强调专项规划对下一层次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将微观的控制要求放在下一层次规划解决,使户外广告规划管理体系保持应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说明:

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说明。

1、本次修订通过修改设置规范名称、增加“技术”二字,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性质和作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技术标准。

2、在本次修订中,将原来的主持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理由如下: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应当由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

(2)上海、杭州等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均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容和绿化管理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根据市领导在赴两地考察总结报告上“要充分借鉴两地管理模式”的批示意见,本次修订从理顺设置管理机制出发,对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说明:

本条规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

实践证明,由于城市建筑形式和功能多样、区域商业文化特色差异显著,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充分听取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方式综合社会各方意见后将户外广告规划及其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政府审定。

其中,“户外广告规划”是指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十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在待规划区域内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在此期间内,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位置及设施在建筑物上的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位置所属物业权属(归属)证明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意愿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统一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说明:

本条是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程序和规划申请资格的一般性规定。

本条规定的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征集所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规划意愿是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是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它加强了设置规划与被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互动,最大程度地结合规划点位的业主或其授权人的设置诉求,有利于规划的落地实施。

1、规划公告时间定为30日,主要是对规划周期和规划申请收集时间两者权衡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公告内容将对规划申请的提交期限作具体规定,该期限将根据涉及规划区域的面积和建筑物密度调整,面积较大、密度较高的区域,应当适当延长收集材料的时间,但最短不得短于30日。

2、参照《广东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将公开出让的标的物定义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参照第18条规定,将规划申请人统一表述为“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

3、本条中还规定了提交规划申请书时应当一并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作用是表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规划意愿、对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以便下一步开展规划和公开出让时结合考虑。

第十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说明:

第十一、十二条主要提出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修订稿中对第十一条第四项(“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作局部修改,禁止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不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理由如下:

根据陈建华市长的指示,谢晓丹副市长在2013年3月带领由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法制办和市政府研究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考察团,赴上海、杭州两地对城市景观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考察。

事后考察组结合两地经验及我市的管理实际,向市政府提交了考察报告。

报告中对我市今后户外广告管理政策的调整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调整现行规划管理文件,对部分位置适度放宽控制。

在优化设置区域适度放宽玻璃幕墙等户外广告设置政策是其中之一。

本次调整涉及的区域,其具体设置条件将在规划管理文件中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显示屏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

(三)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

30至次日7:

30开启。

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关于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规范。

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没有规范管理将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对行人和居民日常生活影响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道路行驶安全,有必要在设置路段、位置、开启时间等方面予以规范。

本条结合我市已发布实施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作了上述规定。

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以避免形成光污染。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 查询与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烂尾楼需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

说明:

本条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对第一款作了如上修改,使广告经营单位对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流程更加清晰。

另外,本条第二款是对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是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的工地围墙和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

过去,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纳入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

由于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得续期,既不符合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需要,也使其户外广告设置质量很难得到提升。

本次修订结合创文宣传的工作要求,将烂尾楼纳入工地围墙序列统一管理,使其设置期限得以超越三个月的期限,以利于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

由于烂尾楼商业户外广告的体量较大、对城市景观影响显著,公众关注度很高。

2013年初媒体披露中水广场烂尾楼的户外广告设置问题就引发了公众热议,纷纷质疑为何不公开出让,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管理。

为此,建议烂尾楼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公开出让;《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中,将专门针对烂尾楼商业广告提出相关设置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

本条规定了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的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考虑到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公共庆祝活动可能需要发布临时户外广告,本次修订增加了“节日庆典”的情形,并增加“设施”二字使语义更加明确。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它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

进一步明确了发布临时户外广告也应当向工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不管是长期还是临时发布户外广告,都应当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说明:

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性要求。

其中第四款增加了“等审批辨别标识”,是借鉴上海为每个户外广告牌建立电子档案和识别标志的经验,为我市今后实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信息化管理预留空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说明:

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和义务。

广州多雨潮湿的气候容易引发户外广告设施锈蚀,成为台风季节的安全隐患。

本次修订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的义务。

并增加规定了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不按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罚则。

此规定有利于维护户外广告位置周边的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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