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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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在上一轮经营期内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和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客运线路原经营者,可优先获得线路经营权。

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适用限期整顿的原则。

现经营者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但仍要求继续经营原有线路的,若经营者保证在近期内通过整顿和整改能够达到行业要求,可暂给予为期一年的经营权。

若一年内发生重、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或者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立即取消其经营权。

一年经营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不再继续许可其经营权。

要严格道路客运市场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坚决清理出市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贯彻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是我省全面落实《国家道条》、《省道条》等法规的必然要求,是道路客运行业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及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级运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确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是道路客运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问题和矛盾,不能简单的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要提高工作能力,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解决市场上现存的问题的同时,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运管机构要把落实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作为今年客运行业的头等大事来抓,明确负责人和负责部门,成立专门的临时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尤其是要与各地落实我省道路运输“十一五”发展规划中集约化的具体规划指标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该项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活动。

利用客运站广播、宣传板,向经营者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让经营者了解实施客运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及到期经营权许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取得支持与配合,保证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在加大行业内部宣传的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的有关规定和重大意义,尤其要让准备进入道路客运行业的投资者了解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避免盲目投资和擅自转让班线运输,引导经营者由短期行为向长期投资和经营的方向转变。

3.完善基础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效推动有限期制的落实。

结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作,建立客运线路及营运车辆数据库,并考虑与即将运行的全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和同步更新,理清本级许可机构实施许可的客运线路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客运线路基础档案,做好客运管理基础工作。

为行业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各级运管机构要结合落实客运线路经营权有限期制和到期经营权许可的契机,有效落实各地道路运输“十一五”发展规划责任状的内容,要将每一个指标落实到具体经营者或者线路上,稳步推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

为引导全行业诚信经营,各级运管机构在实施经营权许可过程中,决定给予许可的,应在下达许可决定书后,发放许可证明及打印道路运输证前,要求经营者对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做出承诺,提出保障措施和违约责任,并提交《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承诺书》(承诺书样式及主要内容另行制订)。

各级运管机构要监督和检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依据其承诺的违约责任追究其责任。

通过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使每个经营者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4.道路客运企业要规范经营,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对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和完善,经营者与承包者间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不得超过经营权使用期,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条款要公平、合理和公正。

要求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的线路必须实现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

按照全省道路运输“十一五”规划的内容,要求集约化经营的线路要按时实现,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

经营者要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且要加强市场整合过程中调整的原经营业户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对原经营业户身份的认定、车辆产权的处理等。

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如以股份制等形式,做实企业,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5.全面落实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要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制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切实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要借此次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制实施的有利契机,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要力争在一到两个经营权使用期内,从根本上解决道路客运发展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完成我省客运市场资源的整合,实现产业升级。

附件:

核定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工作安排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

客运经营权有期限意见

抄送:

虎跃公司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6年3月9日印发

附件:

核定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道路客运班线

经营权的工作安排

一、核定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安排

(一)工作程序

经营者将现有营运车辆汇总表(见附表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级运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报省局。

(二)时间安排

3月10日-3月31日,省局及市处完成核换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工作。

(三)提交材料

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核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下级运管机构重新下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

3.企业章程文本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企业自有车辆、班线(按10号令划分标准执行)汇总表(见附表1),应包括车牌号码,线路名称,线路类型,车辆类型,技术等级,座位数等内容。

同时将行驶证、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等附在表后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并在表后附全部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在班线申请表中不需再提交驾驶员的有关复印件)

7.道路客运经营者子公司、分公司一览表(包括名称、所在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加强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

经营者,尤其是二级、三级道路客运企业,要将企业所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情况以一览表的形式提交给经营许可发放机构,以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对客运经营者的管理。

子公司申请经营许可也按以上程序办理。

二、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工作安排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经营者需提交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申请材料,市级运管机构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车辆汇总成表(见附表2),加盖公章后报省局;

省局对提报的材料审核后,下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营者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承诺书》,办理新版《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及车辆年度审验。

2006年的车辆年度审验结合本次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许可一并进行,审验内容、提交材料按省局近期制定的《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法》执行。

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须将许可决定书抄送相关运管机构,以建立起运管机构间的有关决定书的传递和备案制度。

直达班线的分别抄送始发地、终到地(普通班线还要包括途经停靠站点所在地)运管机构。

在今后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许可工作中,经营者提交申请中包括的开通线路可行性报告,需始发、终到地(普通班线还要包括途经停靠站点所在地)运管机构签署可行性意见后方可报省局。

3月10日-3月31日,各市处完成省际、市际及其他客运线路经营权重新许可的材料初审工作。

4月1日-5月31日,省局及各市处完成客运班线经营权的重新许可工作,并下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省局核定省际、市际班线经营权时间安排如下:

地市

时间

备注

虎跃

4.3

本溪

4.26-27

盘锦

4.4-5

辽阳

5.9-10

阜新

4.6-7

抚顺

5.11-12

朝阳

4.10-11

营口

5.15-16

铁岭

4.12-13

鞍山

5.17-18

葫芦岛

4.17-18

沈阳

5.22-25

丹东

4.19-20

大连

5.29-31

锦州

4.24-25

6月1日-7月31日,省局及各市处完成《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各市对许可权限内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核定工作,可参照以上程序和时间进度自行安排,但必须在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线路经营权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新版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1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道路客运班线走行图1份(明确经由,总里程,高速公路名称、里程及上、下口,高速公路占总里程比重),该走行图必须在地图(可以缩放复印)上描出准确走行

3.原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申请)表(2002年4月以后审批[申请]表)原件

4.道路客运班线客流调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本次核定可省略)

5.在上经营期内,该线路办理车辆更名、更新、改变经由等道路客运业务审批表原件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次提交可省略)

7.综合性能检测卡复印件(本次提交可省略)

8.《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原件或复印件(本次提交可省略)

9.聘用驾驶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等在核换《经营许可证》时已经提交,在此不再提交)

10.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提交)

(四)需要明确和强调的几个问题

1.经营权使用期限的确定。

我省范围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为5年,经营者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等手续;

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改组改制等原因变更;

因事故、停业、严重违法违规而被责令停运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停运等以上情况下,线路经营权期限保持不变,不予顺延。

经营权到期或者被取消经营权,经营者须自行处理有关车辆及其它资产。

2.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服务质量事件的认定。

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根据《关于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处理规定》(辽交运发[2004]140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经营者违规造成的,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或者旅客投诉到运管机构,经营者不服从运管机构处理要求,没有及时纠正错误做法的;

交警部门或者运管机构查处的超员50%以上一次,或者超员20%以上两次的,有以上情形的即可认定为服务质量事件。

3.根据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许可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对线路上实际需要运力进行统筹考虑,可对班次、营运方式(直达、普通)、始发时间、经营方式(公司化等)、经由等做出必要的调整,并按客运业务办理要求填写《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与经营权的许可一并办理。

4.对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走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路段的客运班线,许可机构要对其经由、时间重新考虑,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不予许可。

5.经营者要对《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的各项内容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要求附文后)。

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班线的多台车辆、多个班次的申请表要集中填写在一份申请表上,原则上不允许车辆参与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的循环。

6.要加大客运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力度。

各级运管机构要向客运经营者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其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凡获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对其每条线路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做出书面承诺,并提出保障措施和违约责任。

要将提交《服务质量与经营行为承诺书》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必须履行的一个业务环节,对不能做出书面承诺的经营者,可以认定其拒绝接受行业监管,可立即收回经营权。

7.加强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我省道路客运行业承运人责任险及投保额的规定,全面足额投保。

投保人必须以经营者名义投保,凡是以承包车主身份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一律视为无效投保,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严格《道路运输证》的打印、发放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由完成许可和配发工作的运管机构打印,其中省局许可的省际、市际班车运输证由省局打印,市内线路班车运输证的打印工作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其中,新版道路运输证主证背面所需塑封照片的样式要参照机动车行车执照的样式由各市统一制作。

新版运输证中“吨(座)位”是指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要求条件下,与行车执照标明“核定载客”数一致的座位数,且要以“核定乘客座位数+驾驶员座位数+乘务员座位数”或者“核定乘客座位数+驾驶员座位数”的形式打印。

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的有关说明

1.受理申请机关专用方框统一盖许可申请受理专用章,如省局为“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许可申请受理专用章”。

2.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申请表中拟始发地客运站、拟终到地客运站分别按照原《线路审批表》的始发站、终到站填写;

途经主要地点按照原《线路审批表》的主要经由,原营运方式为直达的,途中停靠站点填写无;

原营运方式为普快、普客的,如申请者提供中途停靠进站意向书(协议)的,途中停靠站点填写该站,否则不填写。

原营运方式为普快、普客的,在班车类别普通后□打“√”,原营运方式为直达的,在班车类别直达后□打“√”,申请经营期限统一填写为5年,经营方式按公车公营和承包两种填写,挂靠不填写。

3.声明

负责人签名必须由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即法人代表亲笔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4.本表第4页申请材料核对表中的其他材料按照本文的有关要求提交。

附表1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汇总表

填表单位:

(加盖公章有效)填表时间:

月日

序号

车牌号码

线路名称

线路类型

车辆

类型

等级

车辆技

术等级

座位数

始发地

终到地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线路班车分别汇总列表;

附表2道路客运省际、市际班车汇总表

市运输(客运)管理处(加盖公章有效)填表时间:

经营单位

运营线路

起迄站点

营运方式

(普客填写途经停靠站点)

日发

班次

始发

回发时间

经由

始发站

终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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