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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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

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

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

(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

9.个人信用良好。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得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恶意欠款记录和其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录;若借款申请人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异议,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贷款人核实后做出判断;

10.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同意和原则上不同意发放的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2.以房龄1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或房龄10年以上的商业用房做抵押申请本贷款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3.对于借款申请人存在委托代理情况,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4.对于能够从贷款申请资料获知的借款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中,有进入戒毒所记录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5.对于借款申请人的户口处于迁移状态,且无具体迁入地址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6.以两套以上(含)的个人住房做抵押申请本贷款的,其中任一套房产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原则上不同意发放贷款。

7.以一套住房抵押申请本贷款,抵押房产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同意发放贷款。

上述第6、7条规定,对于符合我行高端优质客户相关标准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对于能够从贷款申请资料获知的借款申请人有刑事违法记录的,原则上不同意发放贷款,如借款申请人有贷款记录,且还款记录良好,谨慎介入。

9.对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有恶意欠款记录的,不同意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用途

第九条借款用途:

1.本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即用于借款人合法的投资、经营活动中正常资金需要;

2.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其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

3.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

4.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与借款申请人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5.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业务。

6.贷款用途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投放,以及相关为其配套生产的企业;禁止通过本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等。

7.限制向采矿业、建筑业发放用于企业经营的本贷款。

8.鼓励对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其他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发放本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限额一般为单一客户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贷款限额是指对单一客户贷款总额的最高限制,单一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和本贷款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即单一客户在我行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和本类贷款余额的总和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以上执行,具体上浮比例分行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对我行总体业务支持和贡献情况自行掌握。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2.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方式可选择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则上鼓励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质押担保、抵押担保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仅限自然人)所有的个人住房或个人商用房。

分行必须对楼龄、房产地理位置、房屋类型以及我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贷款人资信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贷款抵押率,凡是以住宅房抵押的,其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楼龄最长15年;以商用房及高档别墅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楼龄最长10年。

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抵押房产价格以我行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市场交易价格孰低者为准。

第十六条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公司仅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

要求严格审核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质,担保公司必须经分行评审通过,并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账户,在我行保证金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

第十七条采用质押担保的:

其质押物应为我行开立的个人储蓄人民币定期存单,贷款信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质押物的面值和其到期日所产生的利息之和的90%(外币按当日现钞买入价折算),经营单位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时,借款人可直接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书且经借款申请人签字确认;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具体要求如下:

境内居民(港澳台人士除外):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过期,应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补办身份证明的通知。

(2)除非农业集体户口或提供户口簿遗失的有关证明外,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必须涵盖所有信息页内容。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可提供户籍证明替代户口簿,但户籍证明上必须注明为集体户口。

3.婚姻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已婚:

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

(2)单身:

借款申请人签署承诺函或开具单身证明。

(3)离异或其他:

借款申请人的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已标注配偶姓名,或户口簿上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栏显示已婚的,应提供离婚证书或死亡证明(户口簿上已显示死亡)。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借款申请人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建议注明签发人或单位人事主管的姓名及固定电话),或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税单,原则上我行只认可借款人提供的一份收入证明;以及借款申请人家庭、共同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租金收入。

(2)收入证明月收入在2万元以上(高端类优质客户收入证明在3万元以上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单/代发工资的银行卡入账对账单/代发工资的活期存折流水账单。

(3)收入证明月收入在2万元以上(高端类优质客户收入证明在3万元以上的),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单/代发工资的银行卡入账对账单/代发工资的活期存折流账单,可按下列相应的方式认定其还款能力:

A、以住房抵押作为担保的,且抵押率低于55%以下(含)的贷款申请,可认定其开列的收入金额;

B、以商业用房抵押作为担保的,抵押率低于50%以下(含)的贷款申请,可认定其开列的收入金额;

C、抵押率高于上述两种情况的贷款申请,则借款提供相当于贷款申请金额30%的现金流,可认定其开列的收入金额。

(4)还款能力测算:

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均收入(税后)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5.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1)对于贷款资金用途为投向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本贷款必须提供相关企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及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2)对于贷款资金用途未投入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本贷款仅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3)若借款申请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本类贷款,其贷款用途用于借款申请人所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履行表决,并出具表决通过后证明贷款用途的有效证明性文件。

6.以全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担保应提供的资料:

(1)提供抵押人及共有人(如有)我国法律认可的身份证明资料;

(2)借款申请人与抵押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提供抵押的承诺函;

(3)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确权单。

(4)抵押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

7.在我行辖内网点开立的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户名须与借款申请人一致。

8.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征信报告必须于第一次提交贷款至中心审批日前7日内的查询结果。

9.贷前调查报告

10.优质客户必须填写分行自行制定的优质客户优惠方案表。

11.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以上资料,凡涉及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实无误。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本贷款申请后,应根据相关审批标准和信贷规则对借款人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授信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如因贷款申请的资料虚假或申请贷款的行为存在虚假,包括贷款用途真实性、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等,客户经理在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中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业务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的本贷款申请后,应根据本贷款审批标准和信贷规则对借款人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授信进行初步分析。

其中,业务主管应复核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贷款申请的资料虚假或申请贷款的行为存在虚假,包括贷款用途真实性、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等,在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中承担间接责任;并应对客户经理道德风险承担管理责任(如报审环节无业务主管,则由核准人负责);核准人对出现批量不良贷款承担领导责任。

业务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审查重点应包括:

1.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的身份和资格是否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

2.借款人和保证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特别是诸如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3.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应与贷款人当面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的委托文书;

4.重点审核借款人具备的自身素质和经营水平、个人资信度、个人资产(包括在我行开立的企业及个人存款账户的结算、存款情况)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等;

5.核查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

6.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本行辖内机构的本贷款余额、资产质量状况,并分析其对本笔授信申请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贷款经业务经办机构发起后,根据权限管理规定,报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应退回业务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贷款,贷款人应通过ⅩⅩ银行信贷系统中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我行续做本贷款和个人循环贷款额度的情况,以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授信总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行零售业务部尽职审查和审批应充分认识到房产抵押权实现的难度和成本,对本贷款风险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一)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在分行授权额度内,单笔个人经营性贷款由支行(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行审查审批;对于分行审查与审批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超过100万(含)的必须需分行审贷会审批。

分行级经营单位可根据辖内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风险管控能力等决定是否对辖区内分支机构实行再授权。

(三)对于超过权限的个人循环贷款必需将贷款申请资料及贷款审批表报分行零售银行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五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相关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等申请表,缴付相关费用,上述手续必须在我行零售贷款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以确保各项手续和资料的真实性。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不同意贷款的,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应出具不批准贷款的书面意见,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行,由业务经办行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第七章贷款评估、抵押、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本贷款的房产必须由分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用于抵押的房产应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件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贷款保险:

借款人采用住房、商业用房抵押担保的,分行可根据贷款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所抵押房产是否应办理保险,同时借款申请人和经办行双方可共同协商灵活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

若借款申请人选择购买保险,抵押物可投保综合险、财产险等,保险或担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或担保函必须载明以贷款人为本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或担保函正本在贷款未清偿完毕期间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证

委托公证:

关于抵押人(不包括借款人)的委托公证,贷款人可接受以下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委托代理书应由各市区(县)公证处出具委托公证书,且必须由业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必须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委托人委托意愿及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明确的核实意见;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

第三十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与贷款人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账户。

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

1.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经办人员必须亲自与抵押人或出质人到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2.抵(质)押物权利(属)凭证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及保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由本行保管。

(1)信贷经办人员收到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交的相关权利(属)凭证原件,应向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权利(属)凭证代保管收据》。

(2)信贷经办人员应将抵(质)押物权利(属)凭证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及保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入库保管。

第三十二条贷款发放:

在办妥上述有关手续后,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信贷经办人员依据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凭证办理贷款出账。

采用住房/商业用房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必须在贷款人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正本后方可发放,不得采用阶段性担保方式。

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且该担保公司必须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的收款人限制

凡贷款用途用于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进行支付的贷款,均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我行直接将款项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给相关收款方。

第三十四条贷款使用: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但借款人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该业务品种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三十七条逾期贷款处理:

如贷款出现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能如数还款,贷款人应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其中,涉及到主贷人变更、抵押物变更的必须由本市各区县公证处提供公证。

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保证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变更后,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应作为重要档案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依据抵(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质)押物。

第四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约同有关当事人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正本。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自然死亡、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第四十三条处分抵(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贷款人应退还抵(质)押人。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必须加强对本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四十五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加强对本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检查借款人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检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六条贷款发放以有效办妥担保手续为前提,贷后要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应定期对抵(质)押物状态监控,对借款人及其企业进行访查,对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结算进行监测,有效防控风险。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应建立贷款台账并加强台账管理。

台账的内容应包括:

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编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发放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经营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及时告知下列情况:

1.借款人经营企业是否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组织机构的调整;

2.借款人经营企业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经营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4.借款人经营企业是否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等其他被认为重要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第五十条信贷员做好信贷台账,做好贷款的跟踪管理,如发生逾期,应及时催收。

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其他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分行对各经营单位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风险预警及监管制度(具体操作及实施标准参照《ⅩⅩ银行一手房个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分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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