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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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导论

宋才发: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导论

宋才发: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导论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的条件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不仅是正在发展中的民族法学部门的基本学科,而且是法学的一个独立的、新分支学科。

它是关于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现象,探索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在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科学。

学习和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对于我们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促进各民族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问题的基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是一个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

斯大林认为: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了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在当今的世界上,有2000多个民族,分布在近200个国家。

世界上民族多而国家少,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

其中人口在1亿以上的有中国的汉族,印度的印度斯坦族,美国的美利坚族,日本的大和族;人口在百万以的民族共计278个,占世界人口的96.3%,而其余的1800多个民族,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7%。

中国除汉族外,现有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总称为“中华民族”。

各民族的人口发展很不平衡,55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

正是由于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我国在习惯上把汉族以外的55个兄弟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

民族问题就是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从其产生、发展到消亡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基于民族差别而产生的一切社会问题的总和。

只要有民族存在,就必然有民族问题。

在当今的世界上,无论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还是在国际政治生活中,民族问题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问题。

古今中外民族问题的状况,尤其是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热点情况都充分表明,民族问题对多民族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对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其深刻而重要的影响。

在任何社会里,民族问题都是社会总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

同时,解决民族问题又有利于解决社会总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问题是无产阶级革命问题的一部分。

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总问题中,民族问题都具有相应不同的内容和任务,解决民族问题与解决社会总问题有着互动的关系。

因此,从狭义上讲,民族问题是指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广义上讲,它除了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外,还涉及到民族自身和发展,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关系。

民族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与民族属性有着密切的联系。

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基于两个因素:

一个是自然因素,即由民族本身的特征、特点所引起的民族差别,这是民族问题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因阶级矛盾和剥削制度而引发的种种民族问题,这是阶级社会中民族问题之所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条件。

民族问题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的消亡而消亡的;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存在的始终。

民族问题又是一个内容宽泛的社会现象。

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为我们正确地理解和研究民族问题的涵义指明了方向。

江泽民指出: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

”这即是说,民族问题绝对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角度看,它都不仅涉及到民族自身的发展,还涉及到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各种社会问题。

在民族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各民族不可避免地要和其他民族发生联系和交往,各民族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的特点和差别,在一定条件下都会引起民族交往中的矛盾。

民族自身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民族之间交往的程度,因而也决定着民族之间矛盾的状况。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里,虽然剥阶级作为整体已不存在了,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也已消失了,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阶级斗争,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差别,与社会“三大差别”(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存在也有密切联系。

这种民族差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三大差别”完全消失的时候,它才会随之消失。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问题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因为它有着与其他社会问题不同的特征:

一是它的普遍性,在多民族国家和地区,无论其发达程度如何,都存在着范围、程度、内容、性质各不相同的民族问题。

二是长期性,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存在的始终。

三是复杂性,不同种族的民族之间,不仅种族问题错综复杂,而且往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问题交织在一起。

四是重要性,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问题通常是涉及到国家治乱安危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对民族问题的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理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体系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的第一篇关于民族理论的著作《论犹太人问题》,就把民族问题的解决与社会主义革命联系在一起,第一次提出了只有人类解放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第一次提出了民族和民族性格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大工业把英国人分成两种不同的民族,只有无产阶级最有资格代表整个民族。

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公开发表,既是科学社会主义创立的标志,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形成的标志,它对民族、民族运动做了科学的、较系统、较全面的论述,基本上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框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关注民族问题对社会问题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形成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程中解决民族问题的学说,从而为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诚如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

“这些年来,我们在前进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风险,有政治领域的也有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有来自国内的也有来自国外的,但我们都顶住了,保持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

(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不搞“联邦制”。

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大体上有两种:

一种是联邦制,即以某一个或几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成员国或分子国,然后再把这些成员国或分子国联合成一个统一国家。

另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即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划定行政区,使居住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民族享受自治权。

联邦制多用于在宏观上解决民族问题,通常是国家结构形式通盘考虑的结果;而民族区域自治制,除了适用于宏观上解决民族问题之外,更适合于在中观和微观上解决问题,并通常不具有国家结构形式的意义。

一个国家如果在宏观上已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其总的民族问题,则联邦制自然被排除在外。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在宏观上已采用联邦制解决其总的民族问题,则并不排斥在中观和微观上采用民族区域自治。

前苏联和南斯拉夫实行的就是联邦制。

尽管它们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曾经创立了一种可供世人借鉴的模式,但目前俄罗斯和南斯拉夫的现状,足以说明这两国原来的模式有值得检讨的地方。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有5000年文字可考的历史长河中,曾以繁荣的经济、灿烂的文化、辉煌的科学技术成就蜚声于世界。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分散存在的许许多多民族,经过接触、混杂、联结、融合以及分裂和消亡,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各具个性的统一体,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不可能通过“联邦制”或“邦联制”来解决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问题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是毛泽东思想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里程碑。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第2条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这些规定,揭示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含义。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对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曾经历过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譬如,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也曾主张建立联邦国家,主张民族自决权。

但是,随着党在理论上的不断成熟和对中国国情认识的深化,进而提出了建立单一制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

诚如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国体”即国家结构形式所作的论述所指出,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主共和国或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既与旧式的、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也与苏联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相区别。

这里的“国体”,就是指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承认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联合工农兵学商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人士,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族联合政府。

我国各族人民在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的共同斗争中结成了深厚的友谊,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而从历史发展、经济联系和革命实践诸方面的实际情况看,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国,只能建立单一体的多民族国家,不可能建立联邦国家。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

第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邦联制度下的“邦”、联邦制度下的“加盟共和国”,它们既没有分离权,也没有单立的宪法。

它们只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的。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第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毛泽东提出的以民族平等、自治和国家统一为原则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基石。

1949年9月21—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这个反映了中国民族的实际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的决策,作为新中国的一项最基本的国策,载入了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一是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形成了一批自治州、自治县(旗),还有若干民族乡、民族镇。

1954年9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以民族乡为重要补充形式。

随后,新疆、广西、宁夏和西藏四个自治区分别成立。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着眼于加强民族团结和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长远利益,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譬如,对内蒙古自治区,中央人民政府调整了1947年成立时的行政区域,把绥远并入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也从乌兰浩特迁到了呼和浩特市,结束了长期以来内蒙古地区蒙古族被分割的局面,彻底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统一的内蒙古地区蒙古族区域自治的方针。

三是充分考虑到各少数民族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形式灵活多样。

这里主要有四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等。

(2)以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云南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和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3)在一个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行政地位小的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立有三江侗族、环江毛南族等12个自治县;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内建有贡山独龙自治县和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4)一个民族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内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如藏族,除建立西藏自治区外,还在云南、四川、青海、甘肃等省建立了10个自治州(其中有一个州与蒙古族联合建立)和四川木里、甘肃天祝两个自治县。

到2000年底为止,我国共建立了154个民族自治地方(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

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4个实行了区域自治。

此外,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11个人口较少、聚居区域过小的民族共建有1200多个民族乡。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和处理我国民族问题上,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不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原则,创立和坚持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而且还制定和强调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典范和经验。

第一,各民族相互尊重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古往今来的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他们都有为自己所要求的独立的民族生存权利。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既充分地肯定了“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又强调了“应当承认,每个民族都有它的长处,不然它为什么能存在?

为什么能发展?

同时,每个民族也都有它的短处。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集合体,民族关系的状态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进退。

中国共产党人和一切善良的人们,总是在为追求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谐而作出不懈的努力。

我国坚持了各民族相互尊重的原则,并特别强调汉族必须尊重各少数民族,因为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同时,提倡各民族之间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我国在各民族相互尊重方面,已蔚成风气并初步形成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民族平等是以民族的存在为前提,直接指向的是各民族的社会地位平等问题。

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指各个人们共同体,不论其人口多寡,居住地方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但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

对于那些相对落后的民族、人口特少的民族,国家还给予利益上的特殊照顾和权利上的特别保护。

我国的民族平等,既有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共性,又有中国的特点。

它突出地显现了我国民族平等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彻底性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广泛性。

我国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平等原理,已建立起了一套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民族平等法律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法律保障。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才能夺取革命、改革和建设的胜利,也才能实现民族间的团结合作,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第三,民族团结和合作的原则。

各民族之间平等相待是民族团结的基础,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又是形成各民族互助合作关系的保证。

尽管少数民族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整体上还处于经济文化发展缓慢的社会阶段,相对先进的汉族在各民族互助关系中,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具有优势,并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帮助,但是互助本身就是双向的。

譬如,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而且2.2万公里长的陆地边境线大多数在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政治局势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稳定的大局。

尤其是在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建设边疆、保卫边疆、拥护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其贡献是无法用经济价值进行衡量的。

毛泽东历来把民族的团结看成是中国革命和建设成败攸关的大事,他说: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历史证明,我国各族人民正是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理论和政策的指引下,才取得今天的解放和发展成就;今后也只有进一步发扬在政治上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才能取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更大胜利。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在保障民族团结和互助合作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四,国家统一的原则。

维护历史所形成的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理,至于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我国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是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2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从21世纪开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加快推进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之奋斗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目标。

各民族之间一定要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这是我们各民族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促进和实现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其内容主要是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

经济发展是连接各民族互助关系的基本纽带,文化进步又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标志。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内地和边疆地区对口援助的法律制度,从而为推动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把发展问题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首要和核心地位,这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作出的杰出贡献。

邓小平同志以民族地区发展为着眼点,提出了一整套围绕民族发展这个主题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成功地解决了第一代领导人已经提出,但由于历史条件而未能解决的如何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问题。

根据“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邓小平提出“发展”是民族工作最根本的大问题,是实现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的根本保证,是巩固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和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和渗透的法宝,是衡量我国民族工作得失成败的客观标准。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一切民族问题的最终手段。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自治地方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占西部总面积的86.47%,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的96.72%,少数民族人口约占西部地区总人口的1/5,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4。

所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从根本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举措。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作用和特色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载明: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结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0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在多民族的国家内部既有一个协调各民族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问题,也有一个各民族内部事务管理的问题。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各民族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政治形式;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各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民主形式。

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是其当家作主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而言,少数民族公民应与主体民族的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同时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保持和发扬本民族特征的重要条件。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这两种权利的实现。

我国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无论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还是民族自治地方之外,都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关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实行自治的民族的权利,还要保障自治区内其他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

民族自治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享有法律规定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权利,同时享有经济管理自主权、财政管理自主权、教育管理自主权、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自主权、发展民族文化自主权等广泛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通过自治机关的人事规范、自治权规范、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等规范实现的。

第二,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和本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同时实现了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发展的义务制度化、法律化。

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

在引导各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

因为发展民族地方经济,是发展民族地方教育和其他文化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

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只能依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舍此没有别的出路。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980年只有76元,1998年已达到165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1981年只有816元,1999年达到6822元。

从纵向看确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从横向看,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譬如,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五个省市分别为上海5409元,北京4226元,浙江3948元,广东3629元,江苏3495元,都高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收入的1倍以上。

因此,在当前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和重点,是要切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国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已赋予法的严肃性。

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新修改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更加突出了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主题,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职责两个基本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

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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