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58774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申报指南解读工作。

3.学校鼓励各申报单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的选题、创新性、技术路线、经费预算及预期成果进行论证,申报人按专家意见修改材料中不合理的地方,提高材料质量。

4.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申报跨学科、跨专业的重大、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以及其它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部门(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签章后报科学技术处。

5.科学技术处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需校学术委员会或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审核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签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学校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科学技术处积极配合校内各部门科技人员开展项目的洽谈与合同的签订、项目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项目立项管理

1.申报项目或课题获资助立项后,科学技术处即在校园网及科学技术处网页上发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2.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由若干个单位参加的重大、重点和科技支撑项目必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签订子合同),将项目的任务、经费分解落实到各参加单位和人员。

学院和各基层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各种方便,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经费的下拨、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签订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科研档案和项目管理数据库。

4.各类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由若干个单位参加的重大、重点和科技支撑项目必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签订子合同),将项目的任务、经费分解落实到各参加单位和人员,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5.科技项目研究计划经立项单位批准下达后不得擅自改变。

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研究内容、计划进度、参加人员等确需调整,应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经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修改。

6.为及时了解各类项目的进展情况,科学技术处对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包括发表论文、实验报告等)。

对已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应及时邀请项目下达部门负责人召开进展情况汇报会。

能够实现产业化的成果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并争取进一步研发经费。

各类项目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学术报告会,在一定范围内报告项目研究进展。

7.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主持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主持人报告,经科学技术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原则上不能将项目和经费带走,由继任主持人完成该项目的后续研究工作。

8.对年度进展不利的项目(课题),不核算当年科研工作量及津贴,并不再补算。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结题、中止和撤项

1.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

科学技术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2.项目主持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计财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项目,必须在执行期限截止之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报告,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延期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列入学校科技计划。

执行项目延期一般以一年为限。

4.由于客观原因,使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无法进行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书面提出终止申请,提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调整,并停止经费的使用。

因主观原因造成拖延和不能完成的项目,按合同条款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并收回结余经费。

5.执行到期后,既不申请鉴定、结题,又不申请延期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将及时清理,并予撤销,按合同条款追究主持人的责任,结余经费收回学校。

6.凡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三年内科学技术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7.为保障科研促进本科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吸收本科生参与研究工作。

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科研项目应有3-5名本科生参与,5-50万元的应有5-10名本科生参与,50万元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本科生参与。

第三章科技经费管理

第十条我校获得资助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为便于管理,学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

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其他各类基金、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的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和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十二条科研成本开支范围

1.测试、计算、分析、加工费:

指项目研究中支付的检验、测试、计算、分析等费用。

2.能源、动力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3.会议费:

指在研究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会务费、场租费、资料费、接待费等。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4.差旅费:

指为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备注中写明出差人次及标准。

5.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

包括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查新、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6.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

试验植物的购置、种植费,以及试验用地的租用、水肥等费用;

试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以及饲料、棚圈租用等费用;

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7.仪器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

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科研用房费用。

因科研工作需要的车辆购置费,原则上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纵向科研经费必须按立项单位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8.科研所需的劳务费:

回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答辩评审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按规定标准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纵向经费中的劳务费,按预算执行。

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等据实报销后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原课题劳务费预算中的不足部分,可在转入主持人所在单位的办公事业费中支付。

9.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论证、咨询专家的费用。

包括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等。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超出期间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0.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应在备注中写明协作单位及协作内容,使用时由主持人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11.实验室改装费:

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12.培训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组成员、地方科技人员及农民科技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1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的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海外(香港、澳门)青年合作基金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20%;

其他纵向经费按合同预算规定执行。

14.横向科研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费,应由出资方、研究所、中介人(限本校教职工,且中介人本身不参加该项科研)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经科学技术处审查同意后,按以下比例提取中介费,列入科研成本开支。

提取的比例为:

横向科研按总收入的0.5-1%提取;

成果转让按总收入的1-15%提取。

15.科研间接费用:

指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性费用。

参照国家科技部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16.科研管理费:

指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的资源占用费(如仪器设备、房屋使用,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1)科研管理费核提办法

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提留,纳入学校收入,按计划或预算方案分配使用。

(2)科研管理费核提比例

①科技部、农业部各类计划项目的国拨经费部分,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经我校转拨的协作费不提取管理费。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提取5%的管理费。

③人文社科类课题总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课题,按5%提留管理费,总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课题不提管理费。

④其它类项目:

如果立项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立项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否则按照8%的比例核定管理费。

由我校转拨的协作费,按照3%提留管理费。

(3)科研管理费的用途:

“校基金项目”(甘农大发[2004]224号文件)专项经费、学校“专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的专项经费、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另行制定办法,目前仍按照2010年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标准执行)的专项经费、科学技术处日常办公经费四个方面。

其中科学技术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或计划账务处根据预算核拨或按照工作任务计划划拨。

(4)科研管理费的支出和报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甘农大发[2004]129号、甘农大发[2004]130号)。

(5)科学技术处日常办公费主要用于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电话费、接待费、咨询费、宣传费、参展费、加班补助费、《科技简报》与《科技成果汇编》印刷发行费等。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五条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

项目主持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

项目主持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主持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纵向与纵向、横向与横向等同类科研项目的转拨。

学校已提取管理费并已划入经费本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再转拨。

第十六条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外协设备报销时应附相关的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并经国资处审批盖章。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经费到位后,科学技术处填发《甘肃农业大学科技经费支付本》,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管理使用。

报销手续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甘农大发[2004]129号、甘农大发[2004]130号)。

第十八条科研工作量是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量化指标,按“甘肃农业大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附件二)计算,所有在研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经费数核算科研工作量津贴,最终计入学校工作量津贴。

经科学技术处核算,报人事处汇总后发放(其中“校基金项目”只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九条调离学校、退休、离职离岗人员,在办理离职离岗手续前,必须首先办理科研经费借支清理、成果、国有资产移交等手续。

不得将职务成果资料、数据、仪器设备据为己有或灭失、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任务全部完成后或项目到期后,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到期后六个月内按第四章科技成果管理要求办理成果鉴定或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结余科研经费管理。

为避免结题不结账现象,课题结题后6个月内应结清全部账务手续。

结余经费的50%转入主持人后续课题使用,50%转入主持人所在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作为办公事业费。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

第四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应向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提交结题申请报告。

经批准后,可按要求填报结题报告,办理结题手续。

科研成果符合鉴定要求的,应申请办理鉴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须提供经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二十四条鉴定成果时必须按科学技术处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技术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鉴定的其它技术材料,应于成果拟鉴定日期前3周报科学技术处,经审查合格后向主管(归口)部门申请鉴定。

对于自行办理的各类成果鉴定,科学技术处负责档案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报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时,须提交主要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序表,排序表应保持与合同书中的一致,申请变更时应由完成单位盖章,当事人签字后报科学技术处。

为保证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科学技术处应加强监督与管理,杜绝多挂名和不正当挂名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

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

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适用于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3.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二十八条 基础理论研究、基金项目的鉴定(验收)一般采用书面评审,评审时除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外,还需提供3篇以上公开发表且注明为该项目基金支持的系列论文。

书面评审要作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用技术成果一般采用检测鉴定、会议鉴定的形式。

鉴定会费用的支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项目鉴定费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科技厅(或主管部门)确定。

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必须有二名省外专家);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提出鉴定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评审)后,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一周内将课题原始档案提交科学技术处,经归档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三条 职务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其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公有)的科技成果。

该类成果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学校积极支持其转让活动。

转让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登记,并经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估价后,方可进行。

未经审查登记的成果一律不得转让。

成果转让合作各方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成果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或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鉴定和评审后一周内到科学技术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成果均不得申报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包括为职务成果办理专利申请、开展专利许可证贸易、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第五章科技合作与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服务社会是高校三大任务之一,也是评价高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学校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科技支农政策要求,制定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涉农企业的科技合作与服务工作规划,并组织校内专家实施。

第三十八条依据三农科技服务需求,结合学校专业与人才资源优势,遴选各专业领域有专长、有经验的专家组成学校三农科技服务专家团,积极有效地开展多种途径的科技合作与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专家个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与合作,包括担任科技顾问、提供技术咨询、开展政策研究、编制发展规划、进行建筑设计、编写项目可研报告、从事科技承包、共建农业科技基地、参与新农村建设示范、报告三农科技动态以及短期专项人才培训等。

第四十条以学校名义开展的科技合作与服务协议,由科学技术处组织和协调实施;

以各单位名义开展的科技合作与服务协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实施;

依托科研项目开展的科技合作与服务协议,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相关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与技术服务工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长期从事科技合作与技术服务的专家,可以评聘技术推广系列职称;

学校对从事对外科技合作与服务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其它

第四十二条学术交流是获得最新科技信息的重要途径,高校学术交流活动的数量与质量在一个侧面客观地反映了一所高校的教学及科研的学术能力。

学校统一规划,科学组织,围绕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积极支持各部门(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努力办好“甘肃农业大学科技简报”。

第四十三条科技信息网页是广大科技工作者掌握国内外各个层面科技动态的重要途径,为此,科学技术处将努力做好科技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各学院应有一名院领导主管科技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科研秘书具体承担本单位科技管理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甘农大发[2007]29号《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一甘肃农业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甘肃农业大学科研工作量及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一

甘肃农业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从事科技发明创造,加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鼓励和调动教职员工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为学校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服务。

第三条 凡以甘肃农业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其申请量、授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各学院、各部门的科研评估内容之一,也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的科研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专利申请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