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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法律专业

    姓  名马悦

    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论上市公司对中小

股东权益的保护

 

年月1日

注:

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

目录…………………………………………………………………

摘要…………………………………………………………………

关键词………………………………………………………………

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保护公司制度的基础…………………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平衡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民主思想……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

、双层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

、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高…………………………………

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及对策建议………………………

、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强化董事会职能,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推行自我评估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论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摘要:

股东利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加强和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健全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恢复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和热情,以利于畅通社会闲置资金的投资渠道,促进股东多元化和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司运营,从而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还是空白。

在公司数量日益增多而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今天,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公司立法的这种不完善使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盲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寻找适合我国公司制度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

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也正是这种公司法人财产构成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形成独立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

在公司治理中,基于占有公司股份的不同,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加之我国《公司法》立法的不健全,大股东滥用权利,侵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实质的保护。

所以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保护公司制度的基础

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是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来源,据统计和调查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对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越好其市场效率就越高,市场发展就越健康。

广大的中小股东是公司制度得以存在运行的社会现实基础,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就失去了中小股东投资的信心,整个社会的经济投资和发展都会受到削弱。

如果忽视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则势必挫伤广大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许多潜在的投资者亦将视认购股份为畏途,这会使得股份公司的基础受到动摇。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公司平等地享有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该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但现实中由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我国的滥用,已经严重削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能力,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决定的积极作用和合理性,也要看到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民主和平等,应当从实际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平衡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与其说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控制,不如说由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更不如说由个别大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控制,因而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乃至整个高管人员相互勾结,动用所控制的公司资源,以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

现代公司法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出发,只要公司决议以票数多数通过的便视为正确。

由于中小股东在权利行使中难以形成一个较多的表决票数,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方面,基本上处于无言的状态。

因此,将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完善,虽然目的不是为了削弱大股东的权利,但在利益权衡中必然需要寻求较为恰当的结合点,这种均衡必然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更有效地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民主思想

现代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司所有者与公司经营权分离,公司经营者掌握着越来越大的经营权利,这对适应股权分化需要,实现管理科学化和提高经济效益是有利的,但在两极分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做出并执行经营决策,股东则要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决策的后果。

股东与经营人员具有不同的获利目标,董事、经理等往往不会像关心自己利益那样去均衡每个股东的利益或者说是公司的利益,所以会出现经营上的非效率化现象。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公司制度,促进现代企业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调动和保障每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集中社会资金,使社会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

所谓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又称“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之原则。

资本多数决定作为我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公司的决策效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往往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即使不是绝对控股,也是相对控股,他们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而广大的社会公众股东,由于持股比较分散,便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没有发言权。

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决的积极作用和合理性,也要看到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双层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实行双层制约机制,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但两个都没能有效发挥作用。

据统计和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按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得到执行,但在推广和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只是一种社会兼职,只能在董事会里行使自身的表决权,并不能随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真实的运营状况。

另外,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不予积极配合,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独立董事既要承受证监会的处罚,又要面对社会公众的谴责,这就使独立董事落入尴尬的境地,并无内部董事的权利,却要承担相同的责任。

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独立董事都有一种夹缝中求生存的压力,很容易成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的来源决定了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但现实中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行为很难独立,所以监事会的职责对监事来说如同虚设。

这样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人员侵害的救济制度欠缺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

如此一来,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权利。

、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而在中国的现实社会,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公众股东的权利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权利的表达和伸张。

中小股东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

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股权不积极,在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后也不知道寻求法律的保护。

、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高

在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型公司中,由于单个股东持股份额很低,他的投票根本不足以决定一次投票的结果。

而如果股东意识到他的投票对最终的结果无足轻重,那么他就完全有可能不去投票,因为以投票形式参与公司决策是有成本的,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作为多数持股份额不大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有理由认为参与投票可以获得的收益将是很小的,并不足以补偿其参与投票所付出的代价,因而也就缺乏投票的动力。

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及对策建议

、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

国有股“一股独大”制度安排下国有股东的诸多非理性行为,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急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出发点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实施国有股减持。

对于已上市公司的现有国有股份我们可以通过配售、回购或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其比重,对于新上市公司,应有一个股权结构的新起点,从而以优化的股权结构上市。

国有股减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同时要注意与引进外资、社会投资结构多元化结合起来。

()、上市公司由国有控股向法人控股转变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主要是由国有大股东实施对公司的控制,之所以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内部人控制以及对经理人缺乏有效约束等现象,其原因并不在于大股东控制这种治理模式,而在于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经济人对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追求是股东监督的原动力,也是保证大股东控制公司治理效率的一个前提条件。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方向应为将国有控股型公司转变为法人控股型公司。

()、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一般包括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有自主经营权的证券经营机构等,但其数量较少,与此相对,我国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多,但单个投资者所持股份却很少,难以有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针对这一矛盾,我们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借助其“聚沙成塔”的作用,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证。

具体来说,就是中小投资者首先向机构投资者投资,然后再由机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投资,这样,通过机构投资者这一桥梁,就将广大分散的中小投资者集中到了一起,同时,也使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采取相关经营决策时,有了自己的“代言人”,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强化董事会职能,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尽合理,董事会成员之中,大部分为控股股东的代表,缺乏中小股东的代表。

独立董事制度应是改革公司董事会,是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发展方向。

()、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是在公司董事会中形成一种制衡机制,防止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为了切实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其报酬应由中小股东决定,控股股东在决定这些事项时应当回避。

()、由于独立董事是具有完全的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成员,因此,能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美国和中国香港的经验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其决策职能和对经理的监督职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要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的独立董事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我国的独立董事的功能应该主要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机制、审查和评价。

()、要引导独立董事走向职业化,建议成立“中国独立董事工会”,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评价制度、自律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成有效的独立董事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失去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宜过长,以年为限,期限届满不得再在同一公司连任。

且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在所任职的公司履行其职务。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推行自我评估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的措施。

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帮助企业实现目标的职能,内部审计机构需要直接向董事会及管理当局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因此,要解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就应当让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受命于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当局的领导。

这种改制可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并且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其职能。

但这种模式要注意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董事会对股东或公司利益的侵害,同时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了使上市公司能够拥有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一是注重对员工职业素质的培养,系统地为每位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进行规划,为他们提供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的机会,有效地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尽可能地为每位员工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

另一种方法是:

采用外包的手段,既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为其操作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由于外包适用于那些以高度重复、高度自动化,或者是两者相结合为特征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内部审计。

当然,为了有效地实行监督与纠正机制,仅凭内部审计是不够的,还得依靠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机制。

()、大力推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制度。

在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①负责评价的人应当具备胜任能力,应通晓评价主体、控制要素和评价目标;②评价应是公正和客观的,并且是完整和可靠的;③评价结果应以恰当的方式传达给相关负责人,以此对过度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获取改善效率的机会;④保存记录以便对所实施的评价进行趋势研究。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

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损害其它股东,由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使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

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还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

所以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从而防止公司董事和大股东有违法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样就从法律上给中小股东予以救济。

()、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但由于大小股东权益不对等,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导致企业漠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重大事件缺少阳光操作。

最近在大小非减持的问题上,市场恐慌情绪很大程度是因大小非减持缺乏透明度而起。

直到国资委出面说明大非减持一定要在阳光下操作,我们可以将此看成是对公司重大事件透明度不够的纠偏。

、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和董事的忠实义务

强化股东诚信义务是西方国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重要方法,该规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是股权平等、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容侵犯。

只要股东处于一种可能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施加影响的地位,诚信义务就开始限制他们的行为。

在英美普通法上,大股东不得对小股东实行欺诈,而必须以善意的方式为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而行为。

我国《公司法》就此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这种精神散见于证监会的各种法规文件中,例如《上市公司章程》就强化了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但是,对此规定可以考虑进一步具体化,比如:

“股东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大股东要运用自己的经验、技能,勤勉地为公司、股东服务并适当运用表决权,不得为自己利益而从事不利于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对上述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的忠实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将之称为善意行事的义务,英美法称之为受托义务,其基本含义是要求董事忠于公司利益,视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并在股东个人利益与任职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一方面,董事只能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董事必须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

希望有关部门能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改善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

()、完善公司表决制度

一是建立累计投票权制度,二是建立投票回避制度,三是建立股票权收集制度。

累计投票权制度是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有权把他们自己有权投的票数乘以应当选的董事监事总数,股东既有权将投票集中于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监事。

这种选举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中小股东将代表其利益的代言人选人管理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

为了建立我国的累计投票制度,首先应将累计投票权界定为一种法定权利,并明确公司章程不能排斥该权利;其次再将累计投票权的实施制度具体化,比如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更换由累计投票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表决权回避制度要求与一项决议有利害关联的股东回避该决议的投票过程,除非这种关联与其股东资格有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公司法》未设立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这是出于对国有股东的考虑,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渐进式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在《规范意见》中就确立了关联交易的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以后将其范围扩大也是必然的趋势。

另外还应当考虑建立全面的股票权委托收集制度,让无暇参与投票的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其代言人,让中小股东与决策但没有足够投票权的股东有机会实现愿望。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提案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有关公司经营的权利,它包括质询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其他公司重要文件的查阅权等。

但长期以来这只是大股东的特权,中小股东所知晓的大都是滞后的、对投资无关紧要的信息。

应当承认,季报的制度化是一大进步,但对此仍有极大的拓展空间。

我国《公司法》第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对此,股东不仅应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于其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应当有权查阅,因为近几年的造假案例几乎都牵扯到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银广夏”案件就是个典型。

另外,《公司法》规定的查阅权的对象也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而对于反映公司真实的财产与经济状况的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记录等重要信息,都没有涉及,这无疑削弱了股东查阅权的存在价值,所以建议《公司法》应当明文赋予股东以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对股东的提案权,在明确赋予小股东相应提案权的同时,还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义务。

综上,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措施的缺乏和脆弱性已造成中小股东只关注投机,忽视公司经营的严重后果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但得不到救济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和信心,这极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立法,吸收证监会相关有益规定并将其具体化,为保护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发展,股份制在我国已成为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

股东、股票这些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到如今已全面进入我们的生活,我国的股东人数愈来愈多,股权意识不断觉醒,股民投资选择也越来越理性。

在广大的股东队伍中,中小股东是主流,有着庞大的基数,因此若不对中小股东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不仅仅关系到股东的个人利益,而且关系到股份公司制度的存废问题,更是关系到公有制的实现问题。

我国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才刚刚起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加深及法学家对其研究的深入,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必然会呈现全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刘新虹,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北大法律信息网,

[]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李晓梅.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经济研究参考,,().

[]长江商报,如何当好上市公司独董,

[]刘纪鹏,上市公司应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曾传雯,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年第期

[]周志明.论我国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赵林海.中国上市公司小股东保护:

一个公司治理的视角.商业研究,,().

[]万俊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与小股东权益保护当代经济科学,,().

[]王雁: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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