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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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
【发文字号】建设[XX]50号
【实施日期】
【唯一标志】44167
【全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
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XX]5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二](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三月一日
附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XX】5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
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XX〕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程。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年三月十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XX)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XX]5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从1996年10月1日起,请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建设中组织试行。
今后,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城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一律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在试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等)的勘察设计,均应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通用厂房等。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
程设计合同》文本,按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内容要单独注明。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额度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对需要总包和分包的项目,应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乙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由乙方对甲方负总体责任。
总包和分包的项目不能转包给其它的设计单位,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指导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或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十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分级审查管理意见由各省确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接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经审查同意的合同,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后10日内提出意见(勘察合同5日内提出意见),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报送。
10日后(勘察合同5日后)未予办理的,视为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单方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商定确需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96—0203(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96—0204(略)
篇五:
第5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了解:
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熟悉: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掌握:
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提供的资料和委托工作范围;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责任。
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一、勘察设计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完备、责任明确、风险责任分担合理,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XX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二、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了解)
(一)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勘察合同范本按照委托勘察任务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
(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设计合同分为两个版本。
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勘察合同的订立
依据范本订立勘察合同时,双方通过协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在相应条款内
明确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1)工程勘察任务(内容)。
可能包括:
自然条件观测;地形图测绘;资源探测;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评价;模型试验等。
(2)技术要求。
(3)预计的勘察工作量。
(4)勘察成果资料提交的份数。
(三)合同工期
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四)勘察费用
(1)勘察费用的预算金额;
(2)勘察费用的支付程序和每次支付的百分比。
(五)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熟悉)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六)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二、设计合同的订立
依据范本订立民用建筑设计合同时,双方通过协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在相应条款内明确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掌握)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城市规划许可文件;(3)工程勘察资料等。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合同内需约定资料和文件的名称、份数、提交的时间和有关事宜。
2.项目设计要求
(1)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2)限额设计的要求;(3)设计依据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掌握)
(1)设计范围。
合同内应明确建设规模,详细列出工程分项的名称、层数和建筑面积。
(2)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
(3)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
可能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几个阶段。
(4)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5)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包括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
(三)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的时间(四)设计费用
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合同内除了写明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外,还需列明分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及金额。
(五)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
可能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违约责任
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
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