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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为100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的特例。

“合理低价法”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理低价法”。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9)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10)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1])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评标价:

100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分

♦2.2.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方法一: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方法二: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58.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举例)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2)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如铁路分离立交);或

♦(3)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如有规定,参见第三卷第7篇工程量清单A.说明之12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

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2003年《范本》

♦26.评标价

♦26.1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2.2.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

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

……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1)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

(2)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4(3)评标价: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2.2.4(4)其他因素:

0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评标程序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1]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

(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

(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1.3项~第3.1.6项内容不适用。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注:

招标人采用合理低价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即: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部委2001年12号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时,应使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有关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相关条款。

招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及“评标办法”正文,但可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表、投标文件格式等与双信封形式有关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废标处理。

♦“综合评估法”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评标价:

♦财务能力:

♦业绩:

♦履约信誉:

♦其他: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同合理低价法)

♦2.2.4

(2)项目管理机构分[1]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还应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列为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因素进行评分。

♦2.2.4(3)评标价分[1]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1]评标价所占权重不应低于50%。

♦2.2.4(4)其他因素分

♦财务能力

♦设备配置

♦业绩

♦履约信誉[1]

♦[1]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

♦注: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即: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及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部委2001年12号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时,应使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有关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相关条款。

招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及“评标办法”正文,但可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表、投标文件格式等与双信封形式有关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废标处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2.1初步评审标准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2.2详细评审标准: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修正后的暂估价-修正后的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1]

♦[1]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

(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3.评标程序(除了比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少第3.1.6项,其他内容同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3.1初步评审

♦3.2详细评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评标结果

♦注: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即: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同合理低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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