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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机电设备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赵固一矿所有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目标:

实现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5338”标准,即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待修率3.3%以下,事故率0.8%以下。

第二章机电设备选型

第五条矿井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等文件要求,杜绝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非矿用产品和禁用淘汰设备入井使用,确保全矿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第六条所有矿用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等资质证书或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证号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网上公布为准,矿用产品厂家提供的安全标志和证书,入库时验收员必须与网上公布的安全标志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

第七条设备选型应考虑到工艺布局与生产条件,尽可能选择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的设备,不能选取正淘汰或即将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设备管理职责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矿长是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

机电矿长具体分管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机电科作为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并贯彻实施;

2.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及大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和方案实施;

4.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库存、发放、使用、回收、维修、报废及内部调拨等工作;

5.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周期性及预防性检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使用单位对设备的领用、运输、安装、回撤及现场使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机电科对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帐、卡、物三对照,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每月要进行定期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安排整改。

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新设备验收入库程序:

(一)由机电科牵头,财务科、企管科、监察科(纪委)参加,对照装箱单核对设备、附件及各种资料等是否相符,并查验设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书。

(二)查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受潮、锈蚀等情况,发现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验收单上详细描述设备存在的缺陷、部位及严重程度;

2.由机电科负责通知设备采购部门,要求设备供货方到矿查验;

3.通知矿验收参加单位暂停办理设备入库的有关手续。

(三)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登记设备入库单和设备台帐。

(四)验收入库后,设备、工具、附件及随机备件要登记建帐,设备的主要参数由设备管理员登记齐全,图纸、资料交由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

第十二条修复的设备验收入库程序:

(一)矿内部修理设备由机电科、企管科、劳资科参加验收;对外委托修理设备由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监察科(纪委)参加验收。

(二)根据机电科下达的修理委托书或技术要求,参加验收的人员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或试验。

(三)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四)验收合格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对入库设备进行登记、建帐、造卡,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设备的验收入库程序:

(一)回收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修厂维修人员、区队设备管理员参加验收,鉴定。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机电设备回收单要求,按期回收井下闲置设备,入井更换的设备在新设备领用之日起5日内,必须上交机电科,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修厂维修人员、区队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后入库管理。

(三)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根据验收情况,在设备验收入库后,要详细录入设备回收台帐。

第五章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并报机电科备案。

领取设备时,必须由区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领用手续,未办理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抢险救灾或情况特殊时,经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发放,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井下需新增设备时(刮板机、皮带机等修理时间超过7天以上设备),必须提前7天向机电科设备组和电管组提出申请,设备组应根据井下生产的实际需要,积极落实设备到位,电管组应根据区队申请设备使用的容量及地点,进行供电设计和计算。

第十六条各区队设备管理员到设备库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机电科专职防爆员对所领用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还要进行性能试验,经检查检验合格后,由防爆员开具防爆设备入井证,设备方可入井使用。

第十七条设备入井时,运输队拥罐工应认真核对设备和防爆设备入井证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设备入井,并将防爆设备入井证存档(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后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防爆组人员做好井下设备防爆性能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设备编号;区队领用设备必须经机电队长或机电班长现场确认,下井设备保证完好使用;电气设备下井前地面必须试验,试验不少于10min。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填写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地点四对照。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拆卸设备零部件。

如因生产原因需拆卸设备零部件时,需按照《赵固一矿设备拆卸部件审批表》(见附表4)审批,经分管矿领导、机电科值班人员审批同意方可拆卸。

备用配件根据物资管理中心确定的到货日期,由使用单位按时恢复,并由机电科组织验收后方可入库销账,区队拆卸零部件急用计划必须在24小时上报物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正在运行的设备或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移交单位提出设备移交申请,由接收单位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科,机电科组织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24小时内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矿井生产计划,需对矿井机电设备进行调配时,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机电科的调配指令,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设备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对闲置设备应及时下达回收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进行回收,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

(一)机电科实行包保制度,对区队井下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机电科包队人员按区队所在巷道地点建立详细的设备台账,每月5日、15日、25日由机电科分管科长组织包保人员、区队相关人员进行盘查,排查结果交设备组核对;闲置设备下发回收通知单要求区队回收上交。

(二)机电科设备组必须对区队领用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每月机电科科长组织设备组人员对各区队在用、备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盘查,结合机电科包保人员每月3次排查,对区队使用、损坏或丢失设备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根据工程转换或单位变更,3天内机电科分管科长组织对设备进行排查,进行设备账目变更及下发回收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将井下闲置设备回收上井,并在24小时内交至设备库;井下更换下来的设备应在7天内升井上交。

第七章机电设备报废及残体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由机电矿长牵头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报废鉴定工作,财务科、企管科、监察科(纪委)、物资管理中心、机电科参加。

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报焦煤集团审批。

第二十五条报废设备的范围和原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满或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二)未满使用年限,通过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的,但一次修理费用过高没有修理价值的。

(三)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遭受意外灾害,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六)改型换代,产品质量低劣,无配件来源的。

(七)结构改造造成设备残疾,修复后达不到原设计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中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报废以前,应妥善保管。

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设备残体转让、销售。

设备残体由机电科负责回收,对有价值的零部件应分类建帐保管,留作备用或转让。

第八章机电设备管理处罚细则

第二十七条设备管理员应严格执行设备发放制度,入井设备未通知防爆检查员检查,未签发防爆设备入井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八条运输队拥罐工要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制度”,未开具“防爆设备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当班井口拥罐工罚款200元/次,对运输队罚款1000元/次(抢险除外)。

第二十九条抢险救灾或特殊情况下未办理手续领用设备时,未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的,对区队设备管理人员罚款50元/天。

第三十条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未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填写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地点四对照的,对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台。

第三十一条擅自外借、拆卸设备零部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如因生产原因确需拆卸设备零部件时,需提出申请经物资管理中心确认恢复日期,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报分管矿领导批准。

拆卸部件在恢复日期内没有完成的,滞后一天对单位队长及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拆卸人员罚款50元,依次类推。

第三十二条现场存放的机电设备零配件,未经机电科批准改变用途的,对责任单位每件罚配件原值的50%,损坏不能恢复使用的,每件按配件原值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设备交接后,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24小时内未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天,对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天。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拒不执行机电科对设备调配指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未按照机电科回收通知的期限进行设备回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罚款50元/天。

第三十六条设备升井后未及时上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罚款50元/天。

未及时回收或上交造成设备丢失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的2倍罚款,并对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台。

第三十七条井下更换下来的设备每推迟1天上交,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电气设备损坏或丢失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潜水泵及电动机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烧毁:

75KW及以下设备按每千瓦50元对单位进行罚款,每千瓦5元对队长及机电队长进行罚款。

备注:

因电机局部匝间短路和潜水泵、电机本身质量问题的可免予处罚。

(二)烧坏开关本体(接触器严重烧毁,真空管短路无法修复):

1.120A及以下开关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2.200A开关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200A以上开关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三)未按规定装卸车或井下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部件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并承担罚款的10%,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按原值双倍罚款。

(四)机电设备及设备附件丢失的按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损坏的零部件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否则,按照丢失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在设备拆除过程中,由于拆除方法、工艺不正确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照设备原值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对现场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台。

第四十条井下备用设备应集中摆放并挂牌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责任人对备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备用设备正常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项。

第四十一条回收上井设备无“MA”标志或铭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大型设备因尺寸过大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严禁露天存放,否则对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拒签设备回收通知单的,对责任单位500元/次,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矿领导特殊安排其他区队回收使用单位在用设备时,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机电科提出设备移交申请,否则,对设备使用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值班队长罚款50元/次,因交接不清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附件2:

编号:

***-**-**

设备领用申请表

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

领用人

领用设备明细:

 

使用地点

用途

区队负责人

审批人

附件3:

编号:

***-**-**

设备移交申请表

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移交设备明细:

 

使用地点

移交负责人

接收单位

接收负责人

移交原因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拆卸人

拆卸日期

损坏设备名称

拆卸明细

物资管理中心

确认到货日期

使用单位

恢复日期

机电科

验收日期

分管领导

备注

拆卸部件在恢复日期内没有完成的,滞后一天对单位队长及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拆卸人员罚款50元,依次类推。

附件4:

赵固一矿设备拆卸部件审批表

年月日

附件5:

设备回收验收鉴定表

日期:

年月日

回收单位

申请人

回收设备明细:

 

鉴定验收

 

验收人员

机修厂

机电科

上交单位

附件6:

赵固一矿综合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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