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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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办法

黄淮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8-4-715:

02:

55

 

院字〔2006〕139号

黄淮学院关于印发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黄淮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黄淮学院政府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教学及教辅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一次性购买价值人民币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教学科研用房内部配套设施等),原则上均要按本办法实行招标管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的采购;

(三)自制设备;

(四)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配件;

(五)旧仪器设备。

第四条国家对购置某些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教务处是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有关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项目招标计划;

(三)组建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四)具体实施招标活动;

(五)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项目建设单位(用户)申请,综合管理处审核,编制招标文件,信息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授标签约,履行合同等。

第八条用户依据学院批准的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并经过市场调研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淮学院设备购置申请表,并提交学院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和详细的《设备招标采购清单》(包括采购设备的品名、数量、型号、规格等技术指标参数)以及交货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附《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综合管理处对用户提出的设备采购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处组建由综合管理处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制定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主要内容是: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单位须知;

(三)招标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

(四)投标报价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的时间;

(七)售后服务要求、结算方式;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经用户确认后,报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各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综合管理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独立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

(五)必要时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六)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

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所有投标商、评标委员会成员、用户代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

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等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

(三)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1—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结束后,综合管理处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标日期和地点;投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评审的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大项目的中标人须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由综合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综合管理处组织与中标商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应先办理进口手续,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投标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有效签署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七条废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综合管理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涉及评标专家的,由评标专家负责答复。

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用户要组织有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认真严格的验收工作,并做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归口主管部门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真实完整地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货物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设备使用部门提交《黄淮学院仪器设备谈判采购申请书》,经教务处审核报审计、财务及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校纪委、教代会、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凡违反本规定的,纪检、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通知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200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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