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607593 上传时间:2023-07-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15年6月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居住

Ⅰ-1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5

1.5

Ⅰ-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0.5

3.0

Ⅰ-3公租房、集体宿舍

0.2

4.0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办公

Ⅱ-1行政办公

≥25000m2

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5

其他区

1.0

<25000m2

核心区

0.8

其他区

1.2

Ⅱ-2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

核心区

0.7

其他区

1.0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商业

Ⅲ-1

综合商业

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

2.0

其他区

1.0

Ⅲ-2

大型超市

核心区

1.0

2.0

其他区

1.2

Ⅲ-3专业市场

1.2

1.5

Ⅲ-4零售网点

0.4

2.0

注:

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文体场所

Ⅳ-1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6.0

20

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

3.0

30

Ⅳ-3影剧院

6.0

10

Ⅳ-4会展用地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

3.0

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0.8

4.0

Ⅳ-6娱乐性体育设施

1.4

4.0

注:

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宾馆、餐饮、娱乐

Ⅴ-1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2.0

Ⅴ-2餐饮、娱乐

1.5

2.0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Ⅵ医院、福利院

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3.0

Ⅵ-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0.5

2.0

Ⅵ-3疗养院

0.4

1.0

Ⅵ-4福利院、养老院

0.3

0.9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教工机动车停车位

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Ⅶ教育设施

Ⅶ-1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4.0

--

50

Ⅶ-2中学

车位/班

0.8

0.8

20

Ⅶ-3小学

0.6

1.2

3.5

Ⅶ-4幼儿园

0.5

1.0

1.5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Ⅷ游览场所

Ⅷ-1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50

Ⅷ-2主题公园

20

50

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三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Ⅸ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2.0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公共停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类别

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

Ⅰ居住

2%,配建要求超过20个可按20个配建

Ⅱ办公

Ⅱ-1行政办公(<25000m2)

20%

Ⅱ-2其他办公

15%

Ⅲ商业

Ⅲ-1综合商业、Ⅲ-2大型超市

70%

Ⅲ-3专业市场、Ⅲ-4零售网点

50%

Ⅳ文体场所

70%

Ⅴ宾馆、餐饮、娱乐

70%

Ⅵ医院

70%

Ⅷ游览场所

70%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Ⅰ居住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

Ⅱ办公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

Ⅲ-1综合商业、Ⅲ-2大型超市、Ⅲ-3专业市场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Ⅳ-4会展用地、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

Ⅴ-1宾馆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2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6000m2建筑面积增设1个

出租车车位

Ⅱ办公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

Ⅲ商业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Ⅳ-1大型体育场馆、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Ⅳ-3影剧院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Ⅳ-6娱乐性体育设施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Ⅴ-1宾馆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2000m2建筑面积,增设1个

Ⅴ-2餐饮、娱乐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Ⅵ医院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Ⅶ教育设施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车位

Ⅳ-1大型体育场馆、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Ⅴ-1宾馆

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3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8000m2建筑面积增设1个

Ⅶ教育设施

24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24班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Ⅷ游览场所

每1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

第三章指标适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下述几种情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区域;

(四)紧邻已建、在建轨道交通站点或《宁波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的非居住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第十九条医院、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条结合建设工程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

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

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便于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算停车配建指标。

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在停车配建计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

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

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位:

指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中,对外开放、供访客使用的停车位。

建筑面积:

是指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的计入容积率面积(第二十三规定除外)。

核心区:

由三江口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组成,其中三江口核心区为由环城北路—中兴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为由世纪大道—通途路—福庆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其他区:

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在2016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