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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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定稿版

HUAsystemofficeroom【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湘教通[2006]4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我厅对原《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第1次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含本科院校一般项目、专科学校一般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次年的1月。

二、组织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同时,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申报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需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

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

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

四、立项

  第十条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三类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

对于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专科学校的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

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本科院校的一般项目以学校资助为主,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1万元。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

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财务建设处。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

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八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学校的科研经费。

七、结题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一条专着、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着位置标注“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ProjectSupportedbyScientificResearchFundofHunanProvincialEducationDepartment"。

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

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着、论文等,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学校须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结题时间: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集中受理学校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或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

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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