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新教材要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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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新教材要点整理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新教材要点整理

模拟题一

一、答:

1.应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以独立第三者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2.“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总监负责。

3.“合同”中含糊或矛盾时由总监工程师解释。

4.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没有权利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

应报告业主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二、答:

1.监理工程师不能指令承包商按监理工程师的方法去完成工程。

2.承包人不承担不是由他设计或编制的图纸或规范的责任。

如果监理以书面要求承包人执行这一指示,由于该方法使工程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延期批准,还可申请赔偿。

如监理发出临时指令,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受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如果监理部批准延期,表示工程不能延误,承包人需加快施工建设。

因此承包商为了“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可以申请赔偿。

三、答:

1.业主的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

(1)调整施工安排即改变了工程已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是属“工程变更”,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才能做出变更指示。

(2)工程完工后应通过完工(或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而A合同段该路段完成施工后XX提前使用。

2.B合同段工期延误不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获得延期,并且业主提供的运输通道受到破坏,改变的通道又未及时提供,延误是因为业主应负责的情况造成的。

所以,B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3.A合同段该路段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表示业主已接受并批准工程。

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承担此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承包商也应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负责维修该合同段损坏路段,但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答:

1.业主不能在施工中向承包商任意一方发出指令、指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

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利。

“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监理)处取得指示(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2.E公司不是“劳务分包人”,因为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将“路基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他应为专业分包人。

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

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商,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尽管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设计进行了任何审查和批准,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H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承包商仍应该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五、答:

1.根据下述分析,该桩为不合理桩。

该桩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因故障中断,中断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此时首盘混凝土已超过初凝时间,导致导管被卡住不动。

经强行拔出。

①可能情况之一,导管已有一截断在孔中。

因此造成导管总长只有48m。

按规定施工要求导管在孔内长度应为55.35~55.2m(导管底部至孔底应有25~40cm空间)。

如果导管已断,则首盘被污染的混凝土已无法翻至截头。

后续灌注的混凝土压在首盘混凝土上,形成“断桩”。

②可能情况之二是钻孔深达设计深度,导管没有断在孔内,其长度只有48米。

则导管底距孔底达7.2m以上。

首盘混凝土将泥浆水混合且压在孔下部,同样也产生”断桩”。

③可能情况之三是导管按《规范》安设,距孔底25~40cm,在灌注混凝土时,导管也没有断在孔内,导管总长只有48m,则桩长也不超过48m,不符合桩长设计要求。

2.该事件反映施工方CHD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不足,发电机组只有一台,无备用设备,不合理。

(2)从上述断桩可表示CHD公司无论是属于哪一种可能情况,施工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从“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可知:

没有按规范做好应做的每一项记录(如钻孔记录、清孔、成孔检查…).(4):

每道工序完工后没有按程序进行工序检查。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就进入下道工序。

该事件反映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问题:

①专业技术水平低、工程经验缺乏。

监理工程师凭经验从上述事件应看到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应能看到施工承包方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②监理严重失职,没有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按监理的程序进行施工监理。

灌注混凝土过程监理工程师没有按规范规定进行旁站。

3.桩基计量。

应在截去规范规定的桩头长度后,按规定经无破损检验;对整体性检验不满意或施工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的桩采取钻心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桩的平面位置复查,还要复查所有施工记录、全部检查、复查满意作书面批准才能计量。

桩长计量:

分不同桩径和干处、水中,从承台或系梁下缘至桩底基面的桩身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

模拟题二一、答:

1.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步骤中不应包括“确定管理层次”,其他步骤顺序不对。

正确的步骤应该是:

确定监理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内容、组织结构设计和确定工作流程。

2.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式。

应选择直线式组织结构式。

3.招标文件内容中:

④⑥⑧条不正确。

因为④⑥⑧条应是投标文件(或投标单位编制)的内容。

4.监理计划编制依据中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

因为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编制的指导施工文件;监理细则是根据监理计划编制的。

5.各监理人员职责划分中的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③④条不妥,③条中的:

“工程计量、签发中间交工证”应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④条也应为驻地工程师职责。

(2)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

①③④⑤条不妥,③⑤条应是监理员职责,①④条应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二、答: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①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②协助业主编制标底;③发布招标通知;④对招标人的资格预审;⑤组织标前会议;⑥现场考察;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⑧协助业主签约。

2.若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内容有:

①审查分包人资格;②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③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④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采取的主要手段为:

①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要求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③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如采取平行分包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人员素质;②资质等级;③技术装备;④业绩;⑤信誉;⑥有无生产许可证;⑦质保体系;⑧生产能力。

4.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

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两中发包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索赔:

(1)平行发包模式:

①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②土建单位向业主索赔;③业主向管桩企业索赔。

(2)总分包模式:

①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②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企业索赔;③沉桩单位向土建单位(或总包)索赔。

四、答:

1.

(1)业主要求中有如下错误:

①施工单位:

“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②监理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③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故按:

“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2).施工单位答复中有以下错误:

①“不予修复”错误。

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处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②“不予返工”错误。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③“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

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有责任方赔偿。

(3).监理单位答复中有如下错误:

①“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②“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责任承担:

①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

五、答:

1.对承包商资质审查的内容有:

法人资格与组织机构、财务报表、人员报表、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分包计划、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在建工程项目调查、近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调查、其他资格证明。

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和材料、设备准备的资金问题。

②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

③处理方式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合同正常履行,定金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定金返还;③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获得返还定金。

④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以扣还得方式归还。

3.监理工程师判定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规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书。

4.两次索赔处理:

(1)第一次索赔应判定索赔成立。

因为:

①这是施工中遇到文物停工,应视为业主承担的风险,这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

②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③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天数。

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第二次索赔判定索赔不成立。

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延误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作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

模拟题三一、答:

1.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式。

2.应选择直线式组织结构式。

3.)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第③条不妥,第③条中“签发支付证书”应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另外,职责中遗漏了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

三、答:

1.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的主要资料有:

①合同文件内容;②现场用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解决情况;③设计图纸;④定线数据;⑤监理程序;⑥承包人的自检系统;⑦承包人的材料来源、施工设备及技术状况等。

2.主要工作内容为:

①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②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③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文件;④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源是否有效、可靠;⑤审查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组织配套和技术性能报告;⑥审查承包人的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施工机具的到位情况;⑦检查核实参与工程的各方为工程开工的准备情况及审核承包人的开工报告。

四、答:

1.承包商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工作量的增加在±15%的合同范围,故不能向业主索赔。

2.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满足承包商的正常施工的用图需要。

应赔偿承包人停工待图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合同工期。

3.不能得到额外费用赔偿。

因为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承包人考察现场后已对每一单价作出了详尽分析,应该自己承担在报价时单价计算不正确的风险,其额外赔偿无效。

4.实地勘察,了解证实有关受灾情况;验证施工单位提出呃索赔项目及证据;根据法律和合同,划清责任界限;认可合理索赔要求。

对对方均有责任的项目,划清责任及确定各种自得比例;拒绝无理索赔要求;拟定合理赔偿数额和延期天数;与承包人协调统一意见;签发索赔报告;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定批准。

五、答:

1.①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检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②材料或商品构件运进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抽检;然后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不合格由承包人运出场外;③在施工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检查。

④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2.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较多,有承包人施工人员技术差的原因;也有材料不合格的因素;还有配合比及不安规范施工的因素。

具体如下:

①由于施工人员技术差,必然出现漏捣的地方或振捣不密实,混凝土就会出现空洞及不密实;②如果混凝土施工不按规范进行也会产生严重的质量事故,如不严格按混凝土配合比施工,各种材料未严格过秤、用水量时多时少,致使混凝土的黏聚性和保水性变差,严重时出现离析;也有可能是施工机具在施工时出现故障,备用数量不足或修复时间长效。

先装入T梁的混凝土已初凝会产生严重的质量事故③材料不符合规范的要求,级配差,或使用的材料变化太大使配合比失效,不满足配合比设计要求。

④配合比设计本身不尽合理,水灰比过大及砂率过小都会使拌合物黏聚性和保水性变差,甚至有离析现象。

⑤模板漏浆,水泥浆从模板缝隙外流,导致混凝土质量变差。

3.①监理工程师未把好材料关,主要材料未经承包人自检合格、监理抽检合格就直接用于施工;②水泥受潮、钢筋锈蚀说明承包人的材料库房不符合规范的规定,而监理并没有发现此点;③受潮水泥、锈蚀钢筋用于重要部位,说明监理不是专业技术差就是对工程极不负责,受潮水泥只能用于附属工程并要降低强度使用,决不能用于主要工程部位;④按施工规范的规定,混凝土施工必须要有混凝土施工记录,而在监理现场监督时未要求或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记录;⑤监理违反了“只有上道工序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下道工序才能施工”的原则;⑥监理在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有明显过失。

在施工准备中未考核承包人的自检体系,对监理程序也不清楚;在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也未核实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水平、机具设备情况;

⑦在施工过程中未把好材料关,当发现材料(混合料)不合格或操作人员不称职时应及时更换。

模拟题四一、答:

1.改正的计量支付程序如下:

①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

②取得质量认证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

③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签发计量证书给承包人。

④承包人凭质量证书和计量证书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付款申请。

⑤监理工程师审核申报资料,确定支付款额,向业主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2.对两项工期索赔事件处理如下:

①对孤石引起的工期索赔,是承包人无法估计的情况,应予受理。

②由于季节性小雨是有经验的承包人预先能估计的,在合同工期内应作考虑,所以工期索赔理由不成立,索赔应予驳回。

二、答:

1.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投标策略时,必须对原方案报价,而该承包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未提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发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了建议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日期截止日期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天数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尤为竞争对手的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时间。

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是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招标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应拒收承包人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互相独立的投标文件。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③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④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投标书是错误的,公证人员不能宣布应由招标人员宣布。

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

还有超工期六个月的也应按废标处理。

模拟题五一、答:

1.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此其标底可采用工料和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2.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五方面问题,分析如下:

①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③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本题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⑤现场考察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现场考察也可能提出问题。

二、答:

1.监理工程师的拒绝正确。

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的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监理工程师计量的范围。

监理工程师无权处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

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有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否则由工程监理管理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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