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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新新版精品资料

鄂庄煤矿员工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着力锻造一支高效、精练、团结务实、拼搏奉献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关于实行就业准入的规定》、《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城镇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农民工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招收录用

第三条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招聘员工时,须事先就招聘岗位(工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等内容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经批准后,确定招聘范围,编制招聘方案,进行公开招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四条录用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时,凭集团公司同意接收的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材料,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五条招聘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有报到证、毕业两年内未安置)和技校毕业生时,所学专业必须是矿所需专业.

第六条招聘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时,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

招聘的基本条件:

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够适应招聘岗位工作。

农民合同工招聘岗位:

原则上仅限于井下采掘工.

第七条招聘的城镇合同工和农民合同工按照集团公司就业准入的规定,全部进行岗前培训。

经考试合格、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招聘各类人员(特别是特殊岗位人员)时,参加招聘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行考核录用。

第九条严禁基层单位不经矿批准私自招收临时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凡违反矿规定私自招收录用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限期责令退回.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㈠、新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凭集团公司批准的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㈡、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凭集团公司同意接收的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材料,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及时到莱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并以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附件.

㈠、对由企业出资培训的人员(含往年培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时,要明确载明职工的待遇、服务期限及双方违约责任等事项。

㈡、对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时,要明确载明所从事岗位的重要性和违反合同内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㈢、对从事保密事项工作的人员(机电、安装、地测、设计、财务、人事、供应、营销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时,要约定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范围和内容;劳动者保密义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派出到合资、参股、民营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与合资、参股、民营单位订立《劳务输出合同》。

订立劳务输出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劳动保护等待遇。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企业赔偿损失。

㈠、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服务(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培训费总额的20%。

㈡、从事保密事项工作的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要发给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并及时到莱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四章学习、会议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生产单位区长“一井二餐三会”制度

一井:

指生产区队区长每天早班下井到工作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现场安全隐患处置方案,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二餐:

是指每天中午和晚上,两次在矿食堂集体就餐.

三会:

是指每天晚上7:

30分参加矿调度会,召开本区队中班、夜班的班前会,安排落实好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区长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事先向分管的矿领导请假。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早七晚九制度

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人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每天早7:

20分到矿,参加调度会;晚上9:

00后下班;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早调度会制度

每天早7:

2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由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人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会议集中对前一天的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对当天的各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事先向分管矿领导请假,以请假条为准。

否则,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晚调度会制度

每天晚上7:

30分,在矿调度会议室召开由生产分管矿领导、生产副总、生产单位区长、生产科室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参加的生产调度会议,总结一天来的生产指标完成和安全评估、“三违"情况,协调处理区队间的协作关系,安排安全生产任务.与会人员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事先向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每缺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学习会议制度

㈠、区队周一、周三、周五的安全、技术和政治学习,机关科室周一学习及矿召开的各类会议,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㈡、矿各类会议、学习等活动,各单位要按规定人数、规定时间集合整队,提前入场。

否则,每缺1人罚款20元。

㈢、为便于工作联系和协调调度,副总以上领导、单位负责人、矿产经营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在每天7:

30~21:

30分时间内不得关闭手机;手机更换号码,必须及时告知调度室,否则,罚款50元;

㈣、各类会议场所,禁止手机声响;否则,每响一声,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外出培训人员管理制度

㈠、所有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必须在二日内将全部培训资料和学习笔记交人力资源部;

㈡、由安监处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培训内容出题考试:

1、考试合格的,人力资源部出据由安监处处长和人力资源部部长签名的“考试合格证明",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

2、考试不合格的,待岗参加培训:

⑴、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力资源部出据“考试合格证明”后上岗,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

⑵、经培训,考试仍不及格的,是干部的一律免职、是工人的一律待岗,外出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㈢、在矿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交矿培训费50元。

㈣、在矿参加培训期间,弄虚作假,出据虚假“考试合格证明"的,一经查实,其培训费用由安监处处长和人力资源部部长各承担50%。

㈤、外出培训人员未持有“考试合格证明”而报销外出培训费用的,一经查实,其报销费用由财务部部长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㈠、培训办证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采取分期分批外出培训和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办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操作资格证”,年底全部持证上岗。

1、特殊工种培训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2、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和工种,在每期培训开班前3天,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单位参加培训的工种和人员数量,报生产矿长批准后派员参加培训;培训班开班后,要不定期与培训学校联系,跟踪调查和了解职工的到校、出勤及学习情况。

3、各有关区队要选派工作扎实、技术业务能力强、年轻有为的职工提前1天到培训学校报到、参加培训.每缺1人对区长、支部书记罚款500元,对分管矿领导联责罚款200元,并在次日补齐,每拖后1天对区长、支部书记和分管领导分别加罚100元、50元;属职工本人原因迟到的,每天罚款100元。

4、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要及时与培训学校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办理培训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书到矿后,由人力资源部建档留存保管,将复印件塑封后发给相关人员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已取得相应“安全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区队不得改变工种。

2、确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从事其他工种作业的,必须报生产矿长批准,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3、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人员工种的,对区长、支部书记罚款1000元,并按违章指挥办区长“严违”。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由安监处负责现场检查,对已发证不持证上岗的,按严违处罚。

㈢、其他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复训,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各类资料要分门别类、归档管理,详细记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情况。

对于“安全资格证”即将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区队,按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参加分期培训。

3、对不按计划选派或同一工种重复派员外出参加培训的,由区长、支部书记各承担由此造成的上级部门罚款额的10%,其培训费用全部由区长承担,并对分管领导每人次联责罚款2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丢失时,由单位出具证明,区长签字,经人力资源部部长批准后,方可补办;费用由丢失者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上下班点名考勤制度

㈠、机关科室人员实行上下班两次点名制度,杜绝迟到、早退和班中脱岗现象.否则,每次罚款20元。

㈡、区队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制度。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二条对脱岗人员的处罚

㈠、机关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脱岗,每次罚款50元。

㈡、区队值班人员脱岗,每小时罚款50元,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㈢、井下生产系统及要害场所的岗位人员脱岗,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关事假规定

㈠、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㈡、正科级及以上人员有事请假,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必须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按时上岗后销假。

㈢、其他人员请假,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按时上岗后销假.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按旷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病假的规定

㈠、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凭矿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并每天两次到单位点名;住院治疗人员必须在住院前向单位说明情况,住院后委托家属持住院证明到单位请假。

㈡、对于长病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矿另行安排工作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㈢、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其病假工资的发放按以下比例支付:

1、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的70%支付;

2、满七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的85%支付;

3、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的95%支付;

4、满二十五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的100%支付。

第三十五条有关伤假的规定

区队发生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在4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工伤治疗。

治疗期满一个月后,区队(个人)要及时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治疗期满经工伤鉴定,按鉴定结果享受有关待遇。

治疗期满一个月后不申请参加工伤鉴定的停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企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矿按经营考核办法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莱芜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其各种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期间的各种假日、劳动保护、福利等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建立员工奖罚登记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取得矿级劳动模范、安全标兵、创业标兵和集团公司、省部级劳动模范建立登记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参加集团公司及以上各类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建立登记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晋升为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的建立登记档案。

第四十五条对被评为集团公司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优秀科技人才、优秀党群工作者的建立登记档案。

第四十六条建立采掘直接工平安幸福卡

月度内无严违、无工伤(轻、重伤)、出勤20天以上者,积平安分1分,累计考核记录档案。

出现严违、工伤、月度内出勤达不到20天时,积分自动清除为“零”,重新开始计分。

第四十七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因违规违纪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下发全矿的区队管理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情况建立登记档案。

第七章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矿予以奖励:

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㈡、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科研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㈢、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㈣、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矿区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㈤、举报违规违纪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㈦、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有功的;

㈧、节约物料,对废料利用成效显著,取得重大成果或经济效益的;

㈨、改造项目,在原基础上,有突破、创新,效益明显的成果;

㈩、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及获得的专利项目。

第四十九条平安幸福奖励制度

对采掘直接工建立平安幸福奖励,根据平安积分,待退休或者调离本矿时每分奖励100元。

第五十条对等奖罚制度

因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受到上级奖励的,奖励款项全部用于奖励有关部门和人员;若因部门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职造成上级部门罚款的,罚款数额全部由责任单位和人员承担.

第五十一条对晋升为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集团公司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优秀科技人才、优秀党群工作者的人员,执行月度津补贴。

第五十二条罚款交现金制度

凡因各类违规违章造成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律交现金,并由当事人持身份证亲自到财务部交款;当天不交者,第二天罚款数额翻番;第三天不交者,是干部的一律免职,是管理人员、工人的一律下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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