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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合同段)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

***

受托方:

***

二○一七年三月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简称:

委托方)为一方,与另一方(为中标的质量检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

受托方),共同订立。

鉴于委托方已经原则上接受受托方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并已委托受托方为***提供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本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补遗书);

5、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三)委托方在此同意按照本检测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受托方支付根据检测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条件。

(四)受托方基于委托方的上述承诺,在此向委托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检测任务。

(五)受托方的服务费根据报价投标函签约合同费率为:

***,根据对应施工项目的暂估投资额计算得出:

人民币(大写)***元(¥***元)。

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结清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以上空白)

 

委托方:

(单位全称)(盖章)受托方: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廉政合同格式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下称委托方),与承担*****工程质量检测项目(ZLJC-1合同段)合同内容的承包单位(以下称受托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委托方、受托方约定

1、委托方、受托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委托方管部门关于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委托方、受托方应认真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委托方、受托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委托方、受托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5、委托方、受托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6、委托方、受托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委托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2、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受托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旅游活动。

4、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托方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委托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受托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或宿舍接待受托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三、受托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

2、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方工作人员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娱乐性等活动。

4、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

5、受托方人员不得到委托方人员家里或宿舍里询访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6、受托方不得向被技术服务单位卡、拿、要或接受其它好处。

四、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二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将上报项目所属的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标准及相应处罚规定给予承包人信用等级降低或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对见证单位的约定和授权

双方约定:

本“合同”的见证单位为溧阳市交通运输局纪委,双方授权见证单位主持本“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由委托方执行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处罚。

六、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见证单位主持,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

检查时间、次数、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见证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止。

八、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二份,送交见证部门二份。

 

委托方单位:

(盖章)受托方单位: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为在****项目检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技术服务工作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以下简称:

委托方)为一方,与质量检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委托方应对受托方检测现场安全检测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受托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受托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检测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检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检测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受托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受托方参加检测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受托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检测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技术服务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受托方必须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方或受托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项目服务期满后失效。

委托方:

(单位全称)(盖章)受托方: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签字)(姓名)(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1.1词语定义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业主:

溧阳市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质量检测服务单位:

常州市恒正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3)本工程:

*****。

(4)服务期:

现场服务期:

****年**月**日-****年**月**日。

后续服务期:

根据项目情况,至后续所有服务项目完成截止。

(具体起算时间以合同规定为准)。

(5)合同总价:

指质量检测服务及管理人员费用、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后期建档等资料、现场费用、交通安全措施费、交通工具及使用费、检测仪器费及相关费用、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6)合同条件:

是业主与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施的需要订立,经协商达成一致,适用于溧阳市341省道及360省道改扩建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合同条件。

(7)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含糊不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标价的报价清单;

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8)天:

指日历日。

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2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的语言为汉语。

1.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由国家、江苏省颁发的关于工程检测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1.4质量检测服务工作的实施应当以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

1.5如本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条件及其附件有关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2.1中标后,业主将向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免费提供与履行质量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2.2业主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提供履行质量检测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检测必须的道路交通管制方面的协助。

2.3业主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质量检测服务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按约定提交的测量报告、数据成果等,业主应及时检查验收。

2.4按本合同第7条向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2.5业主有对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派出的机构与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人员有权要求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更换。

2.6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质量检测服务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参与本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协调、沟通工作。

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应及时通知质量检测服务单位。

2.8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资料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予以执行,并受其约束。

3质量检测服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3.1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将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面负责。

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省市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3.2在签订合同之后,向业主提交本工程工作细则,经业主批准同意后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并受其约束。

同时作为业主检查监督和验收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工作的依据。

3.3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收到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发现及时通知业主,业主提供的技术资料,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检测无关的第三方。

3.4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工程现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检测服务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3.5技术服务单位在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检测报告成果和数据,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情况特殊应及时提供专题报告,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份数等必须符合业主的要求。

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第四篇技术规范和相关服务要求规定。

技术服务单位向业主提交的资料包括并不限于:

检测报告、技术服务巡查报告、技术服务总结、管控技术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质量画册及工程宣传片等相关资料。

3.6正常服务

3.6.1正常服务是指为完成本项目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服务。

正常服务内的费用报价不做调整。

正常服务内容为:

(1)

(2)

3.6.2测量单位在投标时应主动查阅本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经济等资料。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充分考虑到业主提供的清单以及相关资料和数据与合同实施过程中存有偏差。

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业主对质量检测服务单位的合同总价不因此而进行调整。

3.7服务人员

3.7.1在合同期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擅自更换人员,质量检测服务单位须支付业主5万元/人的违约金。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报业主批准,经业主批准后,可以更换。

若业主提出人员更换要求,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天内选派资格和经验为业主接受的人员进行更换。

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承担,其更换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3.7.2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质量检测服务的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驻地质量检测服务人员的出勤率须满足法定工作时间要求,工作时间离开驻地须向业主履行请假手续。

业主将记录驻地质量检测服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作为履约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3.7.3为了履行质量检测服务,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在工作细则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3.8业主不提供现场办公场所,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根据现场要求自行解决现场办公室,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现场办公室需要配备的常用仪器设备及主要的现场办公用品。

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保证设备及现场办公用品的到位,满足现场质量检测服务工作需要。

如业主认为现场办公室配备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不能满足现场质量检测服务工作需要,则质量检测服务单位一周内必须增加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3.9在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质量检测服务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本项目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在质量检测服务期间及合格的检测数据交付后3年时间内,不得将工程的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3.10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并按照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此费用已含在检测费中,业主不另外支付。

3.11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为实施质量检测服务工作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劳务、设备、材料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3.12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

3.13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如需查阅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应征得业主同意。

3.14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获得业主必要的帮助与配合。

4服务期和进度安排

4.1服务期和工作周期

4.1.1本工程具体服务期为

现场服务期:

****年**月**日-****年**月**日。

后续服务期:

根据项目情况,至后续所有服务项目完成截止。

(具体起算时间以合同规定为准)。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有义务,工作全面结束后,服务期满,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即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工。

4.1.2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定期检查的成果报告。

5安全措施及责任

5.1在现场工作时,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在作业现场,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任何事故和责任均由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承担。

6保险

6.1本项目的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装备险和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投保,保险费由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检测服务单位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因质量检测服务单位的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害,均由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自行负责,业主不予赔偿。

7合同总价与支付方式

7.1本项目合同总价包括质量检测服务及管理人员费用、检测报告及相关后期建档等资料、现场费用、交通安全措施费、交通工具及使用费、检测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用、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7.2除课题研究费以外,在签订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变化,以及因物价变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等其他因素而引起服务费变化,服务费不作调整。

7.3业主、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对合同价款支付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7.4付款方式:

7.4.1预付款

无。

7.4.2合同款支付

*********。

7.5业主、承包人对合同价款支付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8.4款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8违约和争议

8.1业主违约责任

(1)业主不按本合同第7条支付合同价款,业主应向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偿付由此而导致的质量检测服务单位的损失费,每天的损失费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

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业主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合同(不可抗力除外),业主应向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赔偿损失费,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

8.2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向业主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2)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向业主提交检测成果,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向业主偿付由此而导致的业主的损失费,每天的损失费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

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

(3)未经业主批准而擅自更换的一般服务人员未达到业主要求,经通报批评仍不能限期更正。

(4)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质量检测服务工作不到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5)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检测制度不全,检测仪器设备不全,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6)违反本合同第12条有关廉洁条款的规定。

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发生以上第(3)~(6)条情况,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提出警告、责令更正、通报批评至逐出现场,质量检测服务单位须支付业主1千元至5万元的损失赔偿金。

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4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机构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常州市。

9分包

9.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0不可抗力

10.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质量检测服务单位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

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

10.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此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情发生后15天内,提供事件详细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0.3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合同生效、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

11.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书面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业主如果要求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检测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质量检测服务工作。

11.5如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发生8.2款规定的违约行为,质量检测服务单位除偿付业主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费外,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业主不承担责任。

11.6双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11.7一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4日告知对方,通知达到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8.4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及争议的效力。

12其它

12.1廉政要求

12.1.1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应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2.2版权

12.2.1对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质量检测服务单位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

但未经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12.2.2质量检测服务单位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业主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2.2.3质量检测服务单位要出版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必须事先征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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