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对赌条款分析六一票否决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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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对赌条款分析六一票否决权

 

严格来说,一票否决权并非对赌条款,但却是私募投资协议常见条款,考虑到很多对赌协议实际上兼具投资协议的功能,所以本文将就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设置目的、适用范围、效力及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注意事项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01

一票否决权的设置目的

一票否决权是指公司股东事先约定的某个或某些股东享有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决议的权利。

股东一票否决权针对的决议事项包括股东会决议事项及董事会决议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即使增资、减资、合并、解散、修改章程等对投资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只要求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而投资人通常持股比例小且基本不参与公司经营,为了防止创始人的不当决策损害投资人自身利益,就需要投资人在谈判时设定一定的规则来约束创始人。

而一票否决权就发挥着这样的功能,归根究底,投资人设置一票否决权主要是因为对创始人缺乏足够的了解及信任,便想要通过设定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来控制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其意见不一致的决策 。

通过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及董事会某些表决事项的安排,确保某些影响重大的事项需取得投资人或投资人董事的同意方可形成决策。

此举是对创始人在目标公司运营管理中的制衡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有些时候也能利用投资人自身的信息及认知优势促进目标公司的良好发展。

02

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均适用一票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公司法的规定也更多的尊重股东间的意思自治;而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规定也较为严格。

(1)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董事会及股东会就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所以通过公司章程赋予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且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适用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股东大会同种类的股票享有相同表决权。

并未创设任何自主约定空间,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一票否决”表决规则的权利。

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将导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03

一票否决权的效力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一票否决权,要判断其效力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文的分析,股份有限公司中个别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同股同权的原则。

故股份有限公司约定一票否决权条款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效力通常是得到认可的,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票否决权效力的认定。

【案情概要】

奇虎三六零公司作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老友计公司、股东胡喆等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奇虎三六零公司认购老友计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且奇虎三六零对老友计公司从事以下行为享有一票否决权: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调整、中止或终止主营业务方向;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公司股份结构或公司形式发生变更。

老友计公司《上海老友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以下事项的表决还需取得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的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013年8月12日,胡喆向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案外人李某分别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拟向蒋学文转让37.2%的股权,但奇虎三六零公司未做出书面回复。

而后胡喆与蒋学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蒋学文向胡喆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被告老友计公司未能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故蒋学文于2013年10月28日起诉老友计公司以及胡喆,要求胡喆将其持有的老友计公司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蒋学文名下,第三人奇虎三六零公司予以协助。

【法院观点】

1、关于一票否决权的效力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规定,其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部分的原《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为维护股东之间的关系及公司自身的稳定性,章程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相应的限制和要求,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故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所作的特别规定,各方均应遵守。

本案中,赋予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一些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一票否决权,这种限制是各方出于各自利益需求协商的结果,符合当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其效力应得到认可。

2.奇虎三六零能否就此拒绝配合办理股转转让工商登记

奇虎三六零公司在知道胡喆拟转让股权以及转让对象的情况下,未予回复,亦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老友计公司章程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并不明晰,在工商登记中对此也未有反映,胡喆并无证据证明已向蒋学文告知过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股权转让事项拥有否决权,也无证据证明蒋学文与胡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考虑,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老友计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蒋学文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从上述案例的法院判决说理部分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与股东、目标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一票否决权条款的效力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违反法律法规即认可其效力。

至于一票否决权能否实际执行则需要将条款内容载入章程,且投资人及股东、目标公司各方应在投资协议中对一票否决权的具体执行程序等作出具体的安排,投资人在行权条件满足时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

 

04

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注意事项

1、一票否决权约定的决议事项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表面上来说,为了保障保护自身的权利和相关事项的话语权,投资人一票否决权的决议事项范围越大越好,但相比投资人,创始人更了解公司业务,如果将日常经营中高频发生的事项列入一票否决权的范围则可能导致公司日常工作效率低下,导致企业丧失灵活性,甚至可能由于投资人滥用一票否决权导致公司出现僵局。

因此,一票否决权的决议事项并非越多越好,而应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尽量减少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不能牺牲项目公司经营的效率,阻碍目标公司的良性发展。

至于那些事项应列为一票否决权的决议事项,则需要投资人与创始人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考量。

此外,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避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谈好后轮调整的机制

奔着上市目标去的目标公一般会进行多轮的融资,而如果目标公司顺利引进多轮投资人,不同轮次的不同投资人都拥有一票否决权就有可能导致行权冲突。

所以,投资人及创始人设定一票否决权时就应考虑到后轮次融资的问题,做出合理安排,避免因一票否决权导致目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低下。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在早期的投资协议中明确一票否决权时效的时间,比如投资完成后N年,这样对所有股东也都是公平的;也可以设定如创始人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后或特定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至一定比例以下时,就取消一票否决权等。

3、将一票否决权写入章程 

一票否决权条款签订后,如何具体执行便成了投后管理的重点。

上文的案例中,法官也在说理部分写到:

“老友计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在投资协议或对赌协议中约定了一票否决权,则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将一票否决权条款内容载明在章程中并进行工商变更。

以免该一票否决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导致一票否决权仅对投资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之后的新股东、债权人、担保权人产生约束力。

一票否决权本身是尤其合理的设置目的及逻辑的,投资人要求设定一票否决权也并非对创始人及目标公司是百害无一利的,所以创始人不必过于排斥一票否决权。

一方面,成熟理性的投资人都知道,目标公司的发展最终还是依赖于管理团队,并不会过多干预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

另一方面,双方在协议制定阶段应该加强沟通,设置合理可行的条款内容,经过双方有理有据的磋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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