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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法

 

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在编正式教师;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教师;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暂不受理下列申请:

(一)除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外,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社会上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同一申请人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7.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四),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见附件三)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原则上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二)受理在职教师和退(离)休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为2002年3月15日至31日。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见附件五);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

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2、3、5、8、9、10的材料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审核后退回申请者。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但学校在编正式教师、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特许条款

(一)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由就读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为有利于吸引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任教,可允许他们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者,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以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向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和原任教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不作要求。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市(指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下同)、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

(三)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进行: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凡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虽经考察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认为不合格者,也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是:

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本人持有。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入当事人档案。

以上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七、其它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依照《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四、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五、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附件三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分别安排到教师资格认定测评定点单位接受测试。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小组进行测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

测评成绩取专业小组成员的平均分。

三、测评分试讲和面试两部分,总成绩分别为100分。

试讲成绩和面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合格线(合格线为60分)。

试讲时间为20-40分钟,面试时间为5-10分钟。

测试的地点和时间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定,试讲内容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自选。

四、评分标准:

项目

项目要求

满分值

 

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能抓住要点,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30

教学方法

善于组织课堂教学,熟悉教案,讲授正确,适当运用教学资源辅助教学,正确把握课型特点

20

教学技能

普通话准确,表达流畅清晰,板书规范合理,教学组织严密

30

教学效果

实现教学目标,教学效果好

20

面试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50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0

附件四: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脾肿大且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2厘米以上。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未治愈。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未治愈。

12、性传播疾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教学工作。

17、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8、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仍可看到脊柱侧弯、驼背。

19、对健康、教学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疾病、生理缺陷和心理障碍。

附件五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市县(区)申请资格种类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既往病史

传染病

心理及精神病史

其他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五官科

裸眼视力

矫正视力

矫正度数

医师意见:

 

签名:

辨色力

眼病

听力

  左耳   米

  右耳  米

嗅觉

鼻及鼻窦

面部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其他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医师意见:

 

签名: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颈部

其他

内科

血压

医师意见:

 

签名: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其他

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据)

血常规

肝功能

尿常规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签名:

年月日

体检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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