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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运输现场检查标准

轨道运输现场检查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基本要求

依据内容

备注

1

轨道铺设标准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7、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8、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第353、352条

 

2

井下巷道

1、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2、斜巷躲避硐室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3、井下运输巷道应设置醒目的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交叉道口应设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主要交叉点及弯道处应设道岔指示器或预警灯。

4、斜巷信号硐室、运输绞车车房、候车室、充电硐室、井下运输车辆检修硐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5、车场、车房、硐室、巷道弯道半径、巷道连接方式、运输方式应设计合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2014年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第5条

 

3

轨道系统

1、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设备时线路轨型不低于30kg/m。

2、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井底车场、主要斜巷车道,地面运煤、运矸石线路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应达到优良。

3、其他轨道线路质量达到合格,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

《煤矿安全规程》、《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4

道岔

1、运输线路的道岔质量达到合格,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

2、井底车场、弯道和人员密集区应使用预报警信号,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列车通过风门,必须设有两侧都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道岔位置安设道岔标示牌,主要线路的车场应设警标。

3、异型轨道线路、齿轨线路及道岔达到合格。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二部分、《2014年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第9条

 

5

人力推车

1、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3、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煤矿安全规程》第362、363、364条

 

6

运送人员

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6、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5)严禁超员乘坐。

(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7、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8、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9、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煤矿安全规程》第359、360、365、366、367条

 

7

斜巷运输

1、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

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2、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3、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2)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3)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煤矿安全规程》第369、370、371、372条

 

8

架线电机车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b.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c.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d.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2、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5kg/m钢轨,0.00027Ω;18kg/m钢轨,0.00024Ω;22kg/m钢轨,0.00021Ω;24kg/m钢轨,0.00020Ω;30kg/m钢轨,0.00019Ω;33kg/m钢轨,0.00018Ω;38kg/m钢轨,0.00017Ω;43kg/m钢轨,0.00016Ω。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

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3、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4、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2)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5、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

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

《煤矿安全规程》第347、354、355、356、357条

 

9

窄轨电机车

1、机械部分

(1)车架及构件:

车架不得有裂纹和明显变形,侧板及顶板凸出或凹入深度不得大于20mm,轴箱切口中心两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得大于10mm。

各处铆钉及螺栓不得松动,箱体各螺栓不得超出箱体外表面。

(2)碰头及连接装置:

车碰头不得有严重损坏,弹簧无断裂,碰头伸缩长度不得小于30mm,不得有下垂现象。

连接装置必须可靠,销子、销孔磨损不得超过原尺寸的20%。

2、轴承箱

(1)轴承箱端与轮毂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mm。

(2)轴承箱与导向板的总间隙,沿行车方向不得大于3mm,沿车轴方向不得大于7mm。

3、轮对

(1)轮箍(或车轮)踏面余厚不得小于原厚度的60%,无凹槽。

(2)车轮踏面的圆度允差不得超过0.3mm;同一轮对直径差不得超过1.5mm;前后轮对直径差不得超过3mm。

(3)轮缘高度不得超过30mm,轮缘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30%。

(4)车削修复车轮踏面时,其几何尺寸应符合GB4695的规定。

(5)车轴不得有裂纹,划痕深度不得超过2.5mm,直线度允差不得超过0.2mm,轴颈磨损量不得超过原直径5%。

(6)新更换轮对,轮缘距应小于轨距11mm,轮背距测量三处之差均不得超过1mm。

(7)均衡梁、弹簧、吊架等不得有裂纹或严重磨损。

板弹簧各片厚度要一致,组装时应涂油,承载时应保持弓形,各片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0.5mm。

(8)齿轮罩(箱)固定牢靠,无变形、无裂纹,不漏油,不磨齿轮。

4、制动装置

(1)制动装置灵活可靠,润滑良好。

(2)闸瓦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5mm,同一制动杆两闸瓦厚度差不得大于10mm。

闸瓦与车轮踏面的接触面积不小于60%;完全松闸后其间隙为(3~5)mm。

调整间隙的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制动梁两端高低差不得超过5mm。

制动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无严重磨损。

(3)抱闸式制动装置,闸带厚度不得小于4mm。

松闸后,闸带与制动轮的间隙为(2~3)mm。

弹簧不得失效。

(4)空气制动装置的气压、温度的调整要符合厂家技术文件的要求。

各种指示仪表调校准确,气压表、温度表及其保护应准确可靠。

(5)空气制动系统的储气装置,要定期排出积水,应一周排放一次。

5、撒砂装置 灵活可靠,砂管畅通,管口对准轨面中心。

6、电气部分

(1)检修直流电动机及防爆电气设备,应执行本规范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控制器:

换向和操作手把灵活准确,螺栓和销子齐全牢固,闭锁装置可靠;消弧罩完整,无松脱现象;触头、接触片、连接线应紧固,触头接触不小于其宽度的75%,终压力为(15~30)N,触头相互错位不大于2mm;触头、接触片、连接线及凸轮等均不得有严重烧损。

触头与接触片烧损修整后剩余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60%,连接线断丝不得超过10%;各部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应在0.5MΩ以上。

双侧司机室两台控制器结构的机车,控制器之间的电气闭锁可靠有效。

(3)电阻器:

电阻器接线牢固,电阻片(带、丝)不得变形及裂纹,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原距离的60%,瓷板(管)无裂纹;电阻元件连接片(条)不得松驰、折损或烧损。

(4)集电器:

弹力适中,起落灵活,接触滑板无凹槽。

电源引线截面符合规定,护套无破裂,无老化,线端应采用接线端子(或卡爪)与接线螺栓连接牢固。

自动开关的零部件齐全完整,动作电流值整定应符合要求,且灵敏可靠。

配线中间不得有接头,绝缘层(或护套)良好,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ΜΩ。

插销连接器和熔断器插接良好,闭锁可靠,无烧灼痕迹。

熔断器熔体的材质及额定电流应符合要求。

7、蓄电池与蓄电池箱

(1)充电结束后半h,电解液的密度和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

(2)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合成碱电解液43oC;苛性钠电解液35oC;硫酸电解液45oC。

(3)蓄电池不渗漏。

碱性蓄电池壳体无严重腐蚀及孔洞;酸性蓄电池电池槽和上盖无破损、变形,封口胶无裂纹。

注液孔盖齐全完整,封盖紧密,排气良好。

(4)电池极板无短路,无烧灼、断裂现象。

连接线(片)不脱焊,无断裂,截面符合要求,螺栓紧固。

(5)蓄电池安装牢固,橡胶套及绝缘隔板齐全完整,无碳化、老化或损坏。

(6)蓄电池箱固定牢靠。

锁紧装置可靠。

箱盖与箱体无变形,无破损,覆盖良好。

绝缘衬垫齐全、完整、有效。

蓄电池箱内不得积聚水、电解液及结晶体。

(7)照明灯及警笛(警铃)齐全完整。

照明灯光洁明亮,照明距离不得小于60m;警笛(或警铃)声音清晰宏亮。

机车防爆照明灯自动断电联锁机构可靠、有效,当玻璃灯罩向内推进约5mm时,电源须可靠断开。

(8)润滑部件齐全,润滑良好。

8、试验和试运转

空负荷试验应不少于1h。

空负荷试验时检查下列各项:

(1)启动平稳,运转正常,无异响和异常振动。

(2)各部密封无渗漏。

(3)各部动作正确,无卡阻现象。

(4)各部温度不超过规定。

电机车制动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窄轨电机车部分

 

10

井下机车运输

1、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5、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6、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7、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9、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10、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使用正常,连接牢固,符合《规程》规定,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必须使用机车通讯;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严禁非防爆机动车入井。

11、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12、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13、机车运输时,列车应按规定设置照明与信号;巷道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上述地点最高速度应有明确规定且挂牌标识;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且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351、348条、《2014年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第12条

 

11

井下充电硐室

1、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2、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3、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应在井下设机车检修峒室,蓄电池电机车应设充电峒室。

4、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运行维护、检修及充电室的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充电室配齐防护用具、检测仪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361、348条、《2014年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第十一条

 

12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

1、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3、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

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a.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b.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c.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d.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3)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4、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

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5、无轨胶轮车线路运输道路路面采用混凝土硬化、铺钢板等方式,水沟应用盖板封严、稳固,符合设计要求。

6、无轨胶轮车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69、370、371、372条,《2013年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第2部分、《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13

设备捆绑

1、捆绑用具(专用捆绑链、手拉葫芦、卸扣体、蝴蝶结、连接件、卡具、压杠、钢丝绳扣)等完好可靠,无变形开焊;

钢丝绳和插接长度符合规定要求,无损伤、打结、扭曲、绳股断裂等现象;

2、捆绑用具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完好检查,损坏的及时更换,并有显著标识。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MT1052-2007重型平板车》、《GBT3322.3-1982煤矿矿车基本参数及尺寸》

 

14

连接装置

1、保险链、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2、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3、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4、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

 

15

安全通信信号

1、斜巷各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装备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2、斜巷双钩提升应装备错码信号;

3、弯道、井底车场、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顶车作业区应装备声光预报警信号装置,关键部位道岔应装备道岔位置指示器;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4部分安全信号

 

16

设备完好

1、在用运输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

2、矿车、专用车辆完好率不低于85%。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三部分

 

17

安全装置

1、架线电机车应装备红尾灯和逆变电源;

2、蓄电池电机车应装备容量指示器、红尾灯;矿用防爆特殊性电机车应装备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

3、运输绞车制动、钢丝绳等应符合规定,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4、绳牵引连续运输车、卡轨车(异型轨、槽钢轨)应装备位置显示器、过位保护、专用通信信号等安全保护装置,通信信号装置应具备通话和信号发送功能;

5、人车制动系统齐全、灵敏、可靠;

6、柴油机窄轨机车、柴油机齿轨机车、柴油机齿卡轨机车应装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防灭火装置,制动系统应可靠;柴油机窄轨机车、柴油机齿轨机车应装备红尾灯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三部分

 

18

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1、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1.2M及以上绞车,上部为平车场时,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跑车防护装置应与绞车联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19

井口闭锁

罐笼安全门、插台(承接托罐装置)、阻车器、推车机、信号闭锁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013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4部分

 

20

井下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488、489条

 

21

安全标志牌板

1、煤矿井下安全标志牌位置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是内容。

2、井下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清洗,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如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

 

22

相关人员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3、设备操作人员证件清晰、有效,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4、各工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

《2014年职业卫生与安全评估》第2部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

作业环境

1、运输系统、设备维修点、车间等整洁,设备、材料码放整齐。

2、主要运输线路水管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巷道无淤泥、积水。

3、电缆、管路、照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4、各种牌板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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