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党群系统管理制度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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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党群系统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三节人力资源(党群)系统管理制度和规定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总则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改进和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坚持严格的管理原则,采取先进、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结合我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1、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制度,适应医院改制后的管理要求。

1.2、实行用人单位的独立自主性,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拓宽人力资源管理渠道。

1.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督促落实,分工协作,每项有专人负责。

1.4、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民主原则,注重制度制订后执行的实效。

2、用工制度

2.1、人员配备严格岗位定员标准,按岗位技术要求分层次配备各类人员。

2.2、人员招聘根据缺员补进和新发展项目需要而定,实行公开招聘的原则,竞争筛选的办法。

2.3、人员招聘必须结合岗位要求、政治表现、年龄、文化、技术、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聘用前的试用。

2.4、决定用人必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因工作或其它原因停止用人必须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5、医院与用人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双方协商解决的,递交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2.6、坚持用工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

3、待遇制度

3.1、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待遇的条款。

3.2、工资待遇严格执行医院分配制度,并实行不同的岗位、职称、职务享受不同的待遇。

3.3、工资待遇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定期发放的办法。

3.4、新分配进院的大中专毕业见习生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一年后按考核情况办理转正定级。

3.5、新招聘的员工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及考核合格后按聘用的岗位、职称享受工资待遇。

3.6、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劳保待遇和管理权利。

4、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4.1、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时间规定。

4.2、除严格管理作业时间外,必要地建立评估、休假管理规定。

4.3、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生假均按规定执行。

4.4、职工请事假必须根据天数情况,逐级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超越权限。

4.5、职工休假离开本市,必须报告科室领导;科室负责人休假离开本市,必须报告院长。

5、职务任免制度

5.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执行,实行优化组合和合理配备。

5.2、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搞好人才梯队建设。

5.3、履行干部任免程序,坚持公开招聘,民主测评,公示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以文件的方式下发聘职和免职通知。

5.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参照岗位定员情况进行。

5.5、领导干部从任命之日起,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监督和定期考核。

6、人力资源变动管理制度

6.1、人员配备完善后,实行正常的管理程序。

切实掌握各种岗位配员的缺员、人才拥挤等情况,向领导提出调整的方案。

6.2、协助各部门搞好医院内部人力资源调整使用工作,以调令通知形式及时办理调整变动手续。

6.3、及时办理职工调入(出)手续、退休手续、借工手续。

7、职称评(考)聘任制度

7.1、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7.2、国家规定的专业,每年在统考报名前做好报名的通知、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

7.3、国家未实行统考而实行评审的专业,做好职称评审前的通知、报名、填表、审查和上报工作。

7.4、实行职称评(考)聘分开,取得相关专业职称任职资格后必须经聘任才能与待遇挂钩。

7.5、取得相关专业职称任职资格后,必须经考核称职以上(中级以上职称还必须要取得外语考试成绩及格后)才能聘用。

7.6、取得相关专业职称任职资格证书被聘任后,并发给个人聘书。

8、考核制度

8.1、大中专毕业见习生,实行半年考核和转正定级前考核,考核分见习科室考核和医院考核。

8.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任管理规定》,完成考核率100%。

8.3、新招人员实行聘用前考核和试用期考核。

8.4、对在职行政领导干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院领导。

9、人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9.1、严格做好人事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9.2、建立职工人事档案、技术职称档案,统一归人事档案室管理。

9.3、建立准确、清晰的各种人事档案资料,随时提供各种准确的人力资源方面信息。

9.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随便让他人查阅(不得借用他人)我院有关人事档案各种资料。

10、奖惩制度

10.1、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0.2、对违反劳动纪律者,实行与经济考核挂钩,按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经济处罚。

连续旷工15天以上作除名处理。

10.3、严重违反规定或损害医院形象的,实行经济处罚或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10.4、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分别作相应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关系。

10.5、大中毕业见习生管理执行《毕业生接收和见习生管理规定》,工作满三年后未能考取执业证书的,可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10.6、每年进行一次科室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奖励。

二、毕业生接收和见习生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和见习生的管理,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尽快成长,以适应我院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毕业生的接收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工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

1.l、毕业生的接收是根据我院人才需求量而定,结合我院现有的情况和医疗专业发展的需求、减员后的补充等情况作出需求计划。

1.2、需求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按专业和学历层次的要求联系接收事宜。

在办理接收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其学历、专业及在校表现情况,经试用、考试(含笔试和操作考试)合格后予以签订协议书,体检合格后才接收入我院工作。

1.3、毕业生接收入院工作后,必须参加岗前教育。

岗前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参与。

岗前教育主要内容是医院发展史、医德医风、安全、计生条例、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管理办法》及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等。

2、见习管理

见习生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对接收到医院工作的毕业生,各科室都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2.l、毕业生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从到院报到之日算起。

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必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见习期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带薪年休假,无特殊情况不能请事假。

2.2、见习期间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专业作出相应的见习计划,所在科室根据专业情况安排好见习生的指导老师,引导他们深入实际,虚心学习。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要尊重指导老师,尽快掌握本专业的“应知应会”,加强基本功的培训,按时完成见习计划。

2.3、临床医学的毕业生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实行一年时间的住院医师24小时培训制(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实行半年时间的24小时培训制),离开病房时要向指导老师及科领导请假。

指导老师要认真做好见习生的带教和监督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纪律和政治思想等情况。

2.4、见习期间要抓好检查考核工作。

医院每半年考核一次,科室每季检查考核一次;毕业生来院半年后进行自检,写出半年见习小结。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填写转正定级表,专科以上学历要写一份专题技术总结或论文。

2.5、见习生于次年必须参加英语及计算机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转正定级和职称聘任的依据。

2.6、见习生在见习期内不能安排外出进修学习,也不能抽调到机关工作。

2.7、见习生一般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必须在三年内通过卫生部相关专业的医学综合笔试的合格线,否则可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见习期间及转正后的待遇

3.1、见习期间的待遇:

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奖金按医院制定的文件执行。

3.2、转正后的待遇:

按本人所聘任的职称发放工资,未聘者的工资仍按见习期的标准执行;奖金按医院制定的文件执行。

三、岗前教育制度

1、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

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岗前教育主要内容:

2.1、政治思想教育;

2.2、医德规范教育;

2.3、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法规教育;

2.4、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操作常规、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2.5、院史教育;

2.6、安全教育;

2.7、计生条例教育;

2.8、现代医学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

3、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其它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教育结合起来。

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6、岗前教育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办公室、党群部、医教部、护理部、药剂科、后勤部、社保事务部等部门协助实施。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作出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在职技术人员。

2、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医院的发展和专业工作的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重点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3、继续教育是我院科学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科室负责人应加强重视管理、监督本单位人员的实施和完成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修、研讨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脱产学习。

还根据本单位需要的可能,组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到学院、科研、上级医院边工作边学习: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等。

4、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除医院安排的学习时间和院外其它形式的教育外,每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自觉完成自己的学分。

5、医院每年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6、学分规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20学分。

7、继续教育学分类型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项目、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项目、外出进修、论著教材、学术论文、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自学等。

五、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职工培训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为了加强医院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为医院建设提供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中层管理干部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1.1、加强对中层管理干部政治思想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精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1.2、组织学习经营、服务管理知识,学习国内外时事和发展形势,提高市场竞争意识观念和能力。

1.3、组织学习现代化医院管理知识,新的管理方法,提高每个中层管理干部管理水平和新思路的能力。

1.4、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党性觉悟,提高他们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我院管理层后继有人。

1.5、做好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的岗位情况,组织和鼓励他们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强化岗位资格条件,提高工作能力。

1.6、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举办各种层次的学习、培训班。

2、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

2.1、坚持对临床医学院校毕业生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做到措施落实,分期检查考核,促进人才尽快成长。

2.2、坚持新毕业生见习期的带教指导工作,安排落实好指导老师。

坚持对新毕业生的岗前教育,提高他们各种认识。

2.3、根据专业实际工作的需要,选送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外地参观、培训、上级医院进修、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和出国留学等。

2.4、鼓励低学历人员参加电大、函授、职大和自学的高学历学习,参加各种短期学习班(脱产、不脱产、半脱产)。

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学习班,提高全员专业技术素质。

2.5、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护理大课、论文演讲等);开展理论知识竞赛、技术操作竞赛等活动。

2.6、坚持业务学习活动,坚持开展各种业务小讲课,鼓励职工互相技术交流。

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并坚持评比考核,有效地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7、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3、技术工种和后勤服务岗位教育培训

3.1、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岗位技术资格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的,必须及时送出参加培训。

3.2、后勤服务岗位打破一人一岗的界限,实行“一专多能”培训,提高后勤人员的技术素质。

3.3、加强安全操作、安全驾驶教育,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理故障能力。

3.4、加强服务窗口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文明服务教育,提高工作效率。

六、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任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刻苦钻研科学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努力为医院建设作出贡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工作实绩,具体按每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的内容及评分标准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采取一年一次的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具体要求如下:

2.1、每年末,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写一份个人一年来的技术工作总结。

2.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科室按考核内容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议(评分),并写出考核意见后,集中送医院考核主管部门。

2.3、由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小组集体讨论提出考核意见。

2.4、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专业组进行,最后由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小组集体讨论提出考核意见。

3、考核结果及处理

3.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70分),基本称职(69—60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的结果要从严掌握,定为优秀的原则上控制在考核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20%以内。

3.2、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定为优秀的,除了各方面表现突出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2.1、取得技术革新、科研开发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显著经济效益者。

3.2.2、在技术上有独到之处,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显著者。

3.2.3、在重大医疗抢救活动中,一直工作在前并取得显著成果者。

3.2.4、在管理、教学和政治思想等专业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成绩显著者。

3.3、除考核分数不满60分者定为不称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定为不称职:

3.3.1、在工作岗位上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3.2、不讲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窃取他人成果或出卖医院科技成果和严重损害医院形象者。

3.3.3、长期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3.3.4、有违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3.5、有违法行为受到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3.4、考核结果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考核材料归个人档案,作为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重要依据。

3.5、实行年度考核后,凡考核基本称职的,必须低聘;凡考核不称职的,不能聘任;凡因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而低聘及解聘人员,半年后重新考核一次,称职者可以重新聘任;但未考核称职之前,不能聘任。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4.1、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以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为基础和前提。

岗位名称要反映岗位工作的性质,每个专业技术岗位都必须有明确的任期和职责。

4.2、实行评(考)聘分开,严格区分资格与聘任的界限,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表明具备对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未经聘任不能与待遇挂钩。

4.3、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室和医院两级考核称职后才能聘任。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要求参加外语成绩和计算机成绩考试合格的,必须凭合格证才能聘任。

4.4、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岗位不对口的,原则上不予聘任。

4.5、对职称续聘必须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在严格的考核制度基础上做好继续聘任工作。

七、医务人员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1、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条件

1.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及我院发展壮大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1.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

1.3、专科及以上学历。

1.4、经医院审核批准。

2、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费用全部由医院支付。

报名费、补课费、交通费学员自理。

3、学习期间管理

凡参加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应遵守如下约定:

3.1、学习期间不得以学习理由影响本职工作,应服从科室和医院工作安排。

3.2、正式报名前先签订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制约金。

3.3、制约金由医教部通知财务科统一收取并保管,按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规定在本院服务期限满后退还其本人,退款时不计利息。

退款服务期限:

3.3.1、获取《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者,服务期限5年。

3.3.2、获取硕士学位证书者,服务期限6年,附加奖励3000元。

报名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通过硕士学位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费不退还本人。

3.4、凡不履行服务期限协约者,制约金一律不退款,作为支付学员学费用,由医教部通知财务科入帐。

4、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的管理

4.1、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原则上按现所从事专业服务医院,不得以取得结业证书或硕士学位作为理由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4.2、因医院工作所需,需调整专业者,不适用本章第1条规定。

3、对取得硕士学位的医务人员,医院根据其专业水平,在任职及工作上给予支持。

八、聘任、待岗、辞退制度

1、聘任上岗:

1.1、院长根据中层机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聘任经考察合格的人员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由院长签发聘书或聘文,如不称职,可随时解聘。

1.2、新增人员(含学生分配、招聘、院外调入等)的工作安排,由医院根据各科室人员结构配置情况,下达调令,科室按医院调令安排相应工作。

1.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对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每3年聘任一次。

聘任到期后,经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考核,称职以上者,予以聘任,对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

1.4、初、中级技术人员:

对国家已开考的专业,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后,经业务部门考核能胜任相应岗位的予以聘任;对国家未开考的部分专业,经上级有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资格后,经业务部门考核能胜任相应岗位的予以聘任。

1.5、高级技术人员:

经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相应的资格后,经业务部门考核能胜任相应岗位的予以聘任。

2、待岗: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限为3个月。

在待岗期内不能复职者作辞退处理。

2.1、多次违反《医德医风细则》经教育无效者。

2.2、工作责任心差,消极怠工,劳动纪律松懈,不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多次发生一般医疗事件:

或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又达不到行政党纪处罚。

2.3、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2.4、旷工1天以上、14天以下者,或以病事假为由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2.5、因工作性质(任务)的变化或科室人员结构的调整及优化,岗位不需要或暂用不上的人员。

2.6、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问题较严重者。

3、辞退: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辞退处理。

3.1、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医院造成极坏影响者,或损害医院经济造成严重后果者。

3.2、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3.3、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或两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

3.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构成刑事处分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者。

3.5、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问题严重者。

九、职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1、考勤规定

1.1、除借调、停薪留职以及因公致伤、精神病外,凡属医院管理的所有人员均须进行考勤。

1.2、各科室班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负责考勤签卡工作。

1.3、考勤时间按作息时间。

每月考勤完后填好考勤表,于当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1.4、各科室要建立考勤登记本,科领导应不定期检查考勤执行情况。

1.5、院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查岗,检查各科室考勤执行情况,并与奖惩挂钩,对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2、休假规定

2.1、病假:

病假以本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为有效,门诊一般在3日内的有效,住院治疗以住院科室出院证明为依据。

2.2、事假:

职工因特殊情况请事假从严掌握。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权限逐级审批。

经批准自费脱产学习的按事假处理。

2.3、婚丧假:

凡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3周岁的初婚职工,准3天婚假,超过上述年龄符合晚婚条件可增加10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准3天丧假。

婚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可与法定假日合并使用。

2.4、产假:

女职工生产1胎且顺产者休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

2.5、计生假:

2.5.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5.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5天。

2.5.3、经计生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5.4、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2.6、探亲假:

凡工作满二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星期六至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

见习、学徒期内不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

女职工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准假45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当年已休产假、计生假、放射保健假、带薪年休假等合并假期42天以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以上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2.7、放射保健假。

凡从事放射、核医学工作人员满二年后,次年均可享受保健休假,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科室上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在第二年补休(不能延至第三年)。

属个人原因拖延休假者,不得补休。

保健假均包括公休日,可与其他假合并使用。

2.8、职工年休假:

在职人员享受年度休假。

年度休假从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

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的,可休假15天。

凡累计病假25天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

或已享受教学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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