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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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昌平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审批对象

办理的条件

标准

程序

时限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自然人

辖区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一)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四)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提交材料→审核材料、上会讨论→公示→发放《设置批准书》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医疗机构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六)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七)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八)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

(九)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十)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十一)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

不收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权限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自然人

辖区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交材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勘查→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最长不超过45日。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

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等)。

(七)医疗废物转运协议。

(八)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九)《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十)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

凭证;

3.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十一)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

不收费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的自然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应加盖申请人拟注册机构印章,并签署注册单位意见;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并签署“同意”意见。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五)在军队已取得军队医师资格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转业、复员、退休转地方人员应先到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再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内已明确身份证号的,为军、地两用资格证书,不需换领)。

(六)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七)港澳、台居民永久身份证需与《医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编号一致。

(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九)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结果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根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注册同一类别其他两个专业。

(十一)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拟执业地与原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

(十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执业注册培训机构:

北京医师协会联系电话:

64097258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510室

初审→审核→制证→发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需提交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

(六)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七)拟执业注册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八)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九)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十)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应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

(十二)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执业范围有

变更的,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及《试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需提交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不收费

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和延续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3〕140号)第六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然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申请→

受理→

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延续注册30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17个工作日

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不收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4.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申请→受理→现场验收→审核材料→审批→制证、发证

20个工作日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规章制度

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1)申请一级助产医疗机构:

提交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2)申请二级助产医疗机构:

提交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3)申请三级助产医疗机构:

提交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产科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产科感染控制制度,污物处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产时高危妊娠登记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2.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七、示意图

1.产科分娩区平面示意图(要求标注房屋长*宽及面积、房间用途名称、门窗位置、水池位置、清洁区、缓冲区、污染区、无菌区、污物运送通道等)(一式一份);

2.计划生育手术室(门诊、病房)平面建筑设计图;

八、.新申请开展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的机构需提供具备血库或输血科的证明材料;

九、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机构,提交有关麻醉施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然人

1.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

2.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3.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申请→初审→受理→专业知识考试→审核材料→审批→制证、发证

20个工作日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人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经过市、区岗前培训和岗前培训的确认证明及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考核合格证明;

9.申请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由申办人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的经历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10.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由申办人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申办人有一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工作经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岗位上连续时间不低于半年临床经验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11.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背后请注明姓名);

12.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要求、标准的规定。

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二十日

新申请:

1、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新办)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

4、制水工艺及流程图、布局平面图、透视图、管网平面布局图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消毒设备设施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设备及可检验项目

7、水质检验报告

8、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9、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10、法人授权委托书

注:

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交1—9项,二次供水提交1—7项。

延续: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范围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5、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等延续提交水质检验报告

变更:

(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不论变更一项或多项,都要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

2、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三)变更以下各项要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其它证明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负责人”:

(1)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2)其它证明文件。

3、变更“地址”:

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除此之外的地址变更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和有关资料。

4、变更“许可项目”:

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需要的除外,要求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

注销:

1.要求注销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及法人签字;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实原件);

3.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销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不收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二十个工作日

新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延续:

1、行政许可申请表(公共卫生-延续)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6、卫生检测报告

注销:

1.要求注销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及法人签字;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实原件);

3.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销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变更

(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不论变更一项或多项,都要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

2、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三)变更以下各项要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其它证明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负责人”:

(1)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2)其它证明文件。

3、变更“地址”:

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除此之外的地址变更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和有关资料。

4、变更“许可项目”:

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需要的除外,要求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

不收费

放射诊疗许可(权限内)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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