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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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根据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执法监督,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

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渎检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林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林区审判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包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等各类涉林刑事案件。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的因素,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二、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

  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就业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

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3、对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

盗伐林木行为人大多是一次性盗伐林木数量少,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容,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以身试法,为所欲为。

  三、涉林案件犯罪的对策措施

  1、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林场干部、林场主管林业资源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并结合审判机关刑事打击效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犯罪分子的目的。

对毁林开荒所种的土地由林场收回,并由毁林开荒者植树并进行管理,确保林木的成活,让犯罪分子不能再继续耕种毁林开垦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遏制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2006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涉林刑事犯罪严重,案件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6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8件13人,分别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7.8%和7.5%;2007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4件26人,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14.8%和17.2%;2008年仅1至7月,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5件17人,占此期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21.8%和18.7%.涉林刑事案件的骤然增多,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下面就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简要分析,以便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涉林刑事案件增多的特点

  1、失火案件呈高发性态势。

据批准逮捕数据统计,2006年为3件3人,2007年上升为5件12人,2008年仅1至7月就高达13件15人,其中最大一起案件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300余公顷。

  2、涉林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相伴而生。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利益驱动下,置法律不顾,亲自组织或指使他人违章作业,导致案件频繁发生。

如该县林业局职工伍某,明知炼山报告县防火办未批准,仍组织人员炼山并亲自点火,造成过火有林面200余公顷;该县广福乡原人大副主席黄某,在收到他人5500元钱和炼山报告后,不报请县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指令村干部派人炼山,烧毁有林面积300余公顷。

  3、涉案数额大、森林破坏严重。

盗伐、滥伐林木少则几十立方米,多则几百立方米;失火烧毁森林少的几十公顷,多的竞达几百公顷。

数额均超该县历史之最。

  二、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原因

  1、防火意识差是导致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

随着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群众偿到了造林的甜头,纷纷种植桉树、松树、杉树等效益好的林木,但由于缺乏防火意识,不按正常的用火条件及审批程序办理,随意用火炼山,导致大量失火案件发生。

2008年1至7月批捕的涉林刑事案件15件17人,其中失火案件占13件15人,分别占涉林刑事案件数的86.6%和人数的88.2%.

  2、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在山区和林区,相当数量的群众认为山场是自己承包的,树是自己种的,砍与不砍是自己的事,用不着别人管。

更有的群众对纠纷山场采取“先下手为强、不砍白不砍”的做法,根本没有想到违法的事。

  3、利益驱动是诱发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根本原因。

不少的人对砍伐林木要办证,炼山点火要审批,盗伐林木要坐牢是心知肚明的,但为了不上交正常审批的费用甚至想从中捞一把,而置法律不顾铤而走险。

如该县广福乡原人大副主席黄某,在收到他人交给的炼山报告和5000余元的炼山费后,不按正常的审批程序上报县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指令村干部派人炼山点火,造成失火烧毁有林面积达300余公顷。

  4、基层管理人员的渎职是造就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关键原因。

具体表现在,一是基层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性大,对林木砍伐地点规划不具体,对炼山火路检查不细,要求不严;二是对山林纠纷及群众反映的盗伐滥伐林木问题处理不及时,问题不是消除在盟芽状态,而是案发后才处理。

三是缺乏监督,基层管理人员没有到采伐现场管理和监督,放任不管,导致大量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发生。

如该县百寿镇石龙村村民王某和林某,所办砍伐证指标仅300方,在4个多月时间内竞砍伐了700余方;该县堡里乡胜利村村民李某,办完200余方木材砍伐证后不在指定地点砍伐,而是根据自己造林需要选择其他地方砍伐,从而导致了涉林案件的发生。

  三、遏制涉林刑事案件增多的对策

  1、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宣传要到位,工作要细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已申请炼山的造林户要跟踪督促检查,指导他们用火。

  2、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从源头上堵住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首先是要抓好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林业行政管理队伍,严格执行林业部门规章制度,确保林政管理到位,人人尽心尽责。

  3、加大对涉林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林刑事犯罪分子实施重罚。

对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重判的重判,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绝不能以罚代刑。

  4、建立长期有效的预防机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充分依靠基层村委会的作用,调解处理山林纠纷,广泛开展护林防盗防火宣传工作,上下配合,形成合力。

对重点林区,要选聘林业治安巡防员,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苗头。

加大对防火队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用火、灭火技能和水平。

迭部林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伍浩梁红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最主要的方式是盗伐,盗伐林木对森林的破坏程度,从表面来看,不如侵占林地那么一目了然,也不如森林病虫害那么一片狼藉,更不如森林火灾那么触目惊心,但对森林资源无休止的破坏、蚕食,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

虽然每年都有一例例盗伐案件被侦破,一批批违法分子被严厉查处,但是,盗伐活动并未因此而绝迹,有时甚至较为猖獗。

可以说,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依然是林区公、检、法的主要任务,并且任重而道远。

迭部林区地处甘肃南部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白龙江上游,迭部林区属于国家天然林重点保护工程的林区之一,其天然林管护面积达521.1万亩,活立木蓄积量为3733.23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89.96%。

林区内除森林资源丰富外,其他资源匮乏,工矿企业较少,林区经济较为落后,群众普遍缺乏额外经济收入,丰富的林业资源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发了盗伐林木案件频发,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趋势。

一、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在林区刑事犯罪中占很大比例,并呈上升趋势。

2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林区封锯停采之后,盗伐林木案件有所下降。

但从2005年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发案又有上升趋势。

2005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69.2%。

2006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8%。

2007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91.6%。

(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在林缘地区发案率较高迭部林区东与陇南市的宕昌县、甘南州的舟曲县相连,南与四川的九寨县、若尔盖县相接,西与甘南州的卓尼县、临潭县相邻,北与定西市的岷县接壤,迭部林区地处两省三市(州)七县之中,林区分布面广、点多、林缘线长,周边地区经济不发达,面对丰富的森林资源,盗伐分子进入林缘地区砍伐林木现象屡见不鲜,盗伐林木案件发案率较高。

据统计:

2005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林缘地区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41.4%。

2006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林缘地区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9.2%。

2007年迭部林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林缘地区涉林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1.6%。

(三)雇佣犯罪增多。

从近年查处的一些盗伐林木案件分析,组织者(雇主)在实施盗伐林木过程中均不到盗伐现场,到现场具体实施盗伐林木犯罪的都是一些临时雇佣者。

由于被雇佣者对雇主的情况不了解,给案件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不能及时地对雇主进行打击和惩处。

2005年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案占当年涉林3犯罪案件的25.7%。

2006年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案占当年涉林犯罪案件的38.5%。

2007年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案占当年涉林犯罪案件的42.5%。

雇佣他人盗伐林木增多,并呈上升趋势。

(四)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犯罪增多。

迭部林区自1998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在林区范围内全面禁伐,林区的民用材采伐指标也停止办理。

由于在林区生活藏族农牧民修建房屋的习惯是大量使用木材,林区停采已经快十年了,一直未发放民用材采伐指标,当地有的群众房屋已经年久失修需要修补住房,有的群众因火灾房屋被烧需要重建住房,有的群众与老人分家,另立门户需要新建住房,而现在又无处办理民用材采伐手续,故而只好去盗伐林木来修建住房。

据统计:

2005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案占当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的15.5%,2006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案占当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26.5%,2007为修建自家房屋而盗伐林木案占当年受理涉林犯罪案件的38.5%。

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作案特点

(一)合伙性。

尤其发生林缘地区的盗伐林木的行为危害最大,犯罪分子三五成群,甚至有时多达三五十人同时进入林区盗伐,因其组织严密、雇用眼线、专人放哨,并使用望远镜、对讲机和现代通讯工具(手机)等,掌握和观察公安干警巡山查林的情况,为其同伙通风报信,逃避打击。

如果与巡山查林公安干警相遇:

盗伐分子人数没有公安干警人数多时,他们则四下逃窜,逃避打击;盗伐分子人数相当或多于公安干警人数时,则与公安干警对峙,甚至有时暴力抗法。

加之随到随伐、伐后随即离开的作案手段,加大了对案件侦破、查处的难度。

(二)伪装性。

盗伐林木常以放牧、砍柴、搞副业(挖药材、采摘山野菜)等活动为掩护进行。

一是伪装现场。

一般在盗伐林木后,盗伐者常在伐桩上覆盖林下腐殖质土,人在远处不易发现,同时也加速截面的腐化。

冬天雪后,盗伐者也会将积雪覆盖在伐桩上,现场勘查人员稍不注意就会错误判断为雪前砍伐的。

二是伪装运输。

选择人们不太注意的交通工具。

如吉普车、面的车、客运班车等,或用伪装物遮掩运输,物品有篷布、矿石、废品等。

(三)隐蔽性。

盗伐地点一般选择在人员活动较少的偏远林区,时间多选择在凌晨或傍晚。

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发案原因

(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林区及周边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观念陈旧,林区内部及周边不少群众小农思想严重。

多年来林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人养成了“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

从迭部林区内和周边县区看,除了农田外,也没有大规模成型企业,经济欠发达,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不得不依赖林区的各种资源而生存。

(二)法律意识不强。

从发案情况看,不论是涉案人还是普通群众,绝大多数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不清楚。

对涉林案件罪名、立案标准、违法后应负什么责任等知之更少。

5(三)打击的局限性。

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抓获犯罪分子方面都是很不容易,在短时间内不能给予快速打击,虽然每年都进行专项整治(绿盾行动),但收效有一定的局限性,待行动一结束,风声一过,他们又进入林中,砍伐林木。

加之,盗伐林木犯罪的隐蔽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难于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个别林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

从各林业部门来看,其林政执法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执法经验及责任感。

个别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涉林案件麻木不仁,更有甚者,为谋取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利为犯罪分子开绿灯。

同时,个别沟系护林检查站形同虚设,检查员执法不严。

木材检查站是犯罪分子盗伐林木、偷运木材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对检查人员素质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

然而,迭部林区的林业管护部门—迭部林业局在林区的东西主要出口现在却没有自己的木材检查站。

在1995年以前,林业局在管护区的省道东西出口上设有木材检查站,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林业企业在省道上不得设臵木材检查站。

1995年以后木材检查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这使得林区又失去一道自己的、最后的屏障。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森林资源的几点对策针对目前办理涉林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森林刑事案件查处力度6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等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及以赔代罚、以罚代刑等行为发生。

针对零星盗伐林木突出的问题,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为首的、多次参与且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要从严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案件一查到底。

每查获一起案件,要对盗、运、销、收行为全部立案查处,追查所有涉案人员,打消部分人员的侥幸心理。

同时要将工作做深、做细,深挖余案、积案,顺藤摸瓜,乘胜追击,取得更大的战果,对违法犯罪分子和蠢蠢欲动的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和法律威慑力。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组织和调动林业企业内部的宣传力量,针对职工群众、行政领导、职能部门和林区内的村民,开展长期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林管护、依法行政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努力使职工群众树立爱护森林资源、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树立打击意识和不作为应负法律责任意识,使行政领导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三)建立联防联护制度。

7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和林区法院、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建立起打防控网络。

不定期地开展工作交流,密切关系,取得支持,实现预防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互补,从而促使联防、群防、协查由临时松散配合型向长期紧密协作型的转变。

(四)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从重从严的原则,依法惩处。

对盗伐滥伐的处罚,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则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降格处理,不能因利益驱动,以罚代刑。

要从党的领导、机构设臵、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诉讼合力、物质保障等方面全面加强林区司法工作,使其在打击与预防涉林犯罪、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林区检察机关则要加强与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对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予以坚决查处。

(五)修改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是建议制定涉林案件向检察机关报送备案审查的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林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建议修改涉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适当降低涉林犯罪的立案标准。

因我省森林资源不是十分丰富,森林覆盖率低,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刺激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适当降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现在的8标准是20立方米以上)来惩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分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林犯罪的发生。

(六)注重开展区域性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采取多种手段落实各项措施,既要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更要消除和减少导致违法犯罪的诸多因素和条件,一般来说,盗伐案件多发的区域都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群众普遍缺乏经济来源,盗伐林木也就成为一种“副业”了。

为此,林业执法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还应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主动承担起帮助林区群众发展自营经济的重任,把案件多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为一项工作重点,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起支持、引导和帮助林区困难群众发展适合的“种、养、加”项目,想方设法地增加群众收入,使其走上正当的致富之路。

 

通过对锦屏山森林公园树种的调查和应用研究,根据锦屏山实际林相林貌,经过林相改造,使锦屏山生态结构更加科学化;树种资源更加丰富,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林种树种。

让港城沿海重点开发城市成为风景旖旎,让人流连忘返的好去处,让锦屏山森林公园变成资源丰富的市民休闲的理想场所。

 关键词:

森林公园   树种调查应用  配置   分析 

 

锦屏山森林公园东临黄海,坐落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脉中。

位于海州古城之南,北纬34º32 ′

56〃

 ,东经119º8′

 8〝

由7座相连的山体,37座山头组成。

其最高峰马耳峰海拔为427.7米。

总面积2159公顷。

锦屏山属暖温带南缘,系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4Ċ,无霜期216天,年日照实数2530.8小时,年平均降雨量900毫米左右,地貌类型为低山,土壤为棕壤土,宜林地土层厚度20-80厘米。

   

1.调查背景、现状、目的意义 

锦屏山地处市区西南部,1996年被列为省级森林公园,紧邻海州古城。

其间分布有桃花涧风景区,石棚山风景区,孔望山风景区。

由于树种单一,受松干蚧病虫害的侵袭,赤松纯林成片死亡,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

通过林相改造,使之作为城市绿肺,美化市容,衬托建筑,提生城市形象,增加艺术效果。

 

锦屏山森林公园是连云港市海州区的南大门,虽为省级森林公园,但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干扰,森林覆盖率低,大片岩石裸露,整体景观效果差,严重阻碍旅游事业的发展。

 

当前中国人口剧增,经济快速发展,使土地过度利用,自然植被急剧减少。

特别是对沿海这样人口密集的地区,自然植被严重破坏。

运用生态恢复,对现有森林公园的植被进行恢复改造,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森林面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

有利于提高森林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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