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基数及常见错误解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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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基数及常见错误解析Word文档格式.docx

“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位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

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为主要仲裁依据。

深圳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

作者:

李迎春律师来源:

劳动合同法网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8年09月25日

加班工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主要的案件类型,根据统计,实践中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均涉及到加班工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工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又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为标准工资,但对标准工资的理解,实践中通常不易把握,比如福利费明确规定不属于标准工资,但是福利费如何理解,标准如何并无明确解释,导致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报酬中大部分归入福利费达到降低标准工资从而降低加班工资的目的,也发生了大量的争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借鉴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可以想象,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估计都不会高,甚至于会直接等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用人单位即达到了合法规避高加班工资成本的支付,劳动者也将无法随意的追索加班工资了,劳动争议数量势必大幅度减少,不知道劳资关系是否因此能够和谐呢?

(文: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深圳: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08-08-20来源:

晶报

强制加班行不通了。

备受注目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即将在9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8月1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光明率领立法小组工作人员,到台商协会进行立法调研。

台商们表示,和谐劳动关系立法来得非常及时,为企业和员工共渡难关提供了重要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于今年5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7月提交二审,目前进入三审程序。

向台商代表征求意见后,还将向港商代表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此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制订过程中,征求意见之广泛深入,是比较少见的,足见我市对此项立法的重视程度和慎重态度。

座谈会上,台商代表纷纷表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立法来得非常及时,其中一些条款如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设立冷静期、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等,帮助企业解决了许多困惑问题,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企业员工共渡难关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加班工资怎么算、员工不签合同怎么办等问题成为台商们讨论的热点。

有台商表示,目前,一般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特别津贴+奖金三块构成,如果以此工资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很难承担。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傅伦博表示,目前二审稿中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底线。

”另有台商代表称,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拒不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先进行经济补偿,再签合同,这让企业非常为难。

傅伦博表示,二审稿中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劳动者所提要求太高,企业不能接受,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周光明表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的制订,不单是要维护员工权益,也要支持企业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和谐,这正是此项立法的目的所在。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2008年3月20日作者:

劳维集团(深圳劳动争议网)发布人:

何小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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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20.83×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

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4.48元×

300%×

8小时=107.52元;

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4.48×

200%×

16小时=143.36元。

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条例修改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新规定

2008-09-1908:

07:

47星期五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下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在下周表决通过。

  该三审稿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或修改,包括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新的规定,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行为,三审稿规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防止故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延长原有劳动合同的期限,以此方式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这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这样即使延长6个月后,用人单位还是必须与劳动者重新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钱培训员工可变更合同期限

  另一个重要修改也涉及到合同期限问题。

二审稿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服务期期满之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双方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变更的,应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主。

因此,将该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变更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近年来,要求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呼声比较高,但最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一些面临经营困难压力的企业来说,仍然要求其“增长”工资似乎并不现实。

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出发,条例草案三审稿将条文中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修改为“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不过仍然规定“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对于条例草案中创新设立的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三审稿予以保留,但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修改为只适用于“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可能因为停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领域。

  企业破产财产先支付劳动报酬

  条例草案二审稿曾规定: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等之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款将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用列入了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实施特别保护,与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关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受偿的权利”的规定不一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该条款虽然与上位法冲突,但是可以保留,理由是:

该款虽然突破了上位法具体规定,但符合中央以人为本、保障以生存权为核心内容的人权精神,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授权立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本款内容也表示肯定,他们认为本款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规定

  加班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一直以来没有定论,有的企业直接以最低工资计算,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条例二审稿曾规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约定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三审稿将其修改为“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从而防止企业少发加班工资。

  对于有的用人单位希望突破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上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这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标准,不能突破。

  足额支付工资后工程方可验收

在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方面,条例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项目开工前三年没有欠薪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可享有免于提取工资保证金权利的规定。

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办理销户;

未提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足额支付工资证明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在关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大家到处可查正确解释.那么加班工资基数如何定,解释和做法却比较多.我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现解读如下:

1.加班费的计算,应以职工正常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这里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根据<

国务院工资支付条例>

<

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的定义,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现金形式支付的报酬.即单位发给你的现金,只要不是需要你拿着国家正式发票去换的,不管单位起什么名目,都是工资.计算加班费时,应以这个总和为工资标准做基数计算.

2.常见错误:

以工资的一部分,即企业自己定义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即把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计算加班工资时,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错误解析:

有关基本工资的定义:

根据国家的规定,基本工资是指除去加班工资之外的工资部分.即企业通常所分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在绩效工资+补助,四项之和才是国家定义的基本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问题:

我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420)、住房补贴(100)、误餐补助(100)、奖金(200)、交通补贴(100)

标准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与其他补贴的总和呢?

首先看你跟你的公司对此有没有约定(多数没有),没有的能否通过工会,职工代表达成一致(多数不行),最后以你实际出勤工资的总额*70%作为基数(如果你在上海市).

解读: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008年07月09日13:

35:

23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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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相当于给《劳动合同法》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一些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径将通过该法受到惩处。

特别是“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的约定,为当前井喷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赢得了时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昨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仲裁办解读了指导意见的各个亮点。

  亮点一:

化解审理时效难题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实施,使得今年以来全省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

来自省仲裁办的数据显示:

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六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

井喷的案件量,使得全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面临排不出档期的压力,一些争议案件在申请之初就面临着即将过期的问题。

如此一来,案件还裁不裁,裁了还有没有效?

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

“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从而化解了这一难题。

  亮点二:

企业合法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而劳动者因误解《劳动合同法》,向企业提出的一些不合法的需求也得到遏制。

一个典型事例是,一些企业重组后,改制劳动者要求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服,因此要求仲裁。

对此《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亮点三:

加班工资基数有统一计算标准

加班费的计算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

而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不同地区的理解并不一致,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亮点四:

5月1日前发生的争议仍适用《劳动法》

指导意见还确保新旧体制平稳过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仲裁时效和诉权作出新的规定,为妥善解决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争议在新法实施后受理案件的处理,《指导意见》明确: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这样规定,避免出现新法实施前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在新法实施后又重新获得时效,较好地诠释和实现了立法意图,体现了公平原则。

(记者蒋悦飞)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合同约定和实际发放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为准。

1、加班工资确实是依据基本工资来算的,这个也算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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