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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与待遇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类用工形式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确认或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当年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高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

(三)初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

(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条件,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工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对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原则上不能上岗。

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政策执行。

(七)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高聘一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90个职业(工种)(见附1)和电力行业112个主要技术工种和岗位(见附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凡市电力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八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经供电局批准,我局员工可参加国家承认的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生产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关于全民在岗员工持证上岗的规定

1.对按政策安置的复退军人及补员招收人员,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前一般不得上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上岗者,其岗位工资执行一岗工资,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2.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岗位人员,一般不得上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上岗者,作为试岗,岗位工资下浮二级,并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直到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凡是市公司组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即主要生产岗位人员除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岗位所规定的等级(具体规定见本条第四款)才能上岗,并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二)凡是我局其他各类用工形式的主要生产岗位的人员,必须在2009年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与现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9年8月1日起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续聘。

(三)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生产岗位人员,视为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1.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具有经济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除装表接电、电能表修校外的其他电力营销工作。

3.技术员任职资格对应中级工职业资格,助理师任职资格对应高级职业资格,工程师任职资格对应技师职业资格。

4.全日制的大学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大中专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

但必须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岗位对应等级的规定

1.主要生产岗位的班、组长、专责工程师,220千伏变电站站长、专责工程师、班长、正班,操作队队长、专责工程师、班长、正班,110千伏变电站站长、正班,须持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生产岗位的专责工、专责助理工程师,220千伏变电站副班,操作队副班,110千伏变电站副班,须持中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其它主要生产岗位人员,须持初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

2.凡竞争上高一级岗位者,必须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参加竞争上岗,确因工作需要,竞聘上高一级岗位,只能高竞聘一级,且应试岗一年,试岗期间岗位工资下浮二级,并参加相应技能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一年内未取得证书者,不得再从事该岗位工作。

3.对于竞聘上班、组、站长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参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低职高聘办法处理。

即高竞聘一级的,按照所上岗位执行岗位工资。

(五)新进人员及转岗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否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技术技能津贴管理

第十一条对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的员工执行技术技能津贴制度。

第十二条技术技能津贴标准及资格认定

(一)根据员工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确定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二)技术技能津贴标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设置,每一个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应一个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其中: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300元/月.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200元/月.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150元/月.人。

(三)对持有多个工种的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证书时,其技术技能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四)从事社会通用工种(或持有社会通用工种国家职业资格、注册类国家职业资格并只在我局范围内执业)的员工,必须取得与其岗位相对应的资格等级,方可执行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

(五)对既有专业技术资格又有职业技能等级的员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三条当员工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发生变化时,从发生变化(以发文时间或取得证书时间为准)的次月起,按变化后的情况相应调整技术技能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被动态降岗期间,不执行技术技能津贴;员工下岗、待岗、调出公司系统、退休、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发生时,从发生次月起停止执行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五条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其技术技能津贴中断六个月;员工在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六条符合技术技能津贴发放条件的在岗员工在享受国家法定的或企业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期间,技术技能津贴照发。

员工病事假超过一个月,停发当月技术技能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按照《杨家坪供电局生产一线员工技术技能津贴实施办法》执行了技术技能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技能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供电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渝电杨人资[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

1、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2、重庆市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工种对应表

附1: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二、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2:

重庆市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工种对应表

编码

工种名称

上岗工种名称

11—002

卸储煤值班员

卸储煤值班员、输煤值班员

11—003

输煤值班员

输煤值班员、卸储煤值班员

11—004

燃料集控值班员

燃料集控值班员、卸储煤值班员、输煤值班员 

11—006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输煤机械检修工 

11—007

输煤机械检修工

输煤机械检修工、卸储煤设备检修工 

11—008

燃料化验员

燃料化验员、电厂水化验员、油务员、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11—009

电厂水化验员

电厂水化验员、燃料化验员、油务员、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11—010

油务员

油务员、燃料化验员、电厂水化验员、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11—011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燃料化验员、电厂水化验员、油务员 

11—012

环境保护监察员

环境保护监察员 

11—013

除灰值班员

除灰值班员 

11—014

电除尘值班员

电除尘值班员、除灰值班员 

11—015

锅炉辅机值班员

锅炉辅机值班员 

11—016

锅炉运行值班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锅炉辅机值班员 

11—017

锅炉本体检修工

锅炉本体检修工、除灰设备检修工 

11—018

锅炉辅机检修工

锅炉辅机检修工、除灰设备检修工、脱硫设备检修工 

11—019

管阀检修工

管阀检修工 

11—020

除灰设备检修工

除灰设备检修工 

11—021

电除尘设备检修工

电除尘设备检修工、除灰设备检修工 

11—022

热力网值班员

(本公司未设此岗) 

11—023

汽轮机辅机值班员

汽轮机辅机值班员、水泵值班员 

11—024

水泵值班员

水泵值班员、汽轮机辅机值班员 

11—025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汽轮机辅机值班员、水泵值班员 

11—026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汽轮机辅机检修工、水泵检修工 

11—027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汽轮机辅机检修工 

11—028

水泵检修工

水泵检修工、汽轮机辅机检修工 

11—029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11—030

电机氢冷值班员

电机氢冷值班员 

11—031

厂用电值班员

厂用电值班员 

11—032

电气值班员

电气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厂用电值班员 

11—033

集控巡视员

集控巡视员、汽轮机辅机值班员、锅炉辅机值班员、厂用电值班员 

11—034

集控值班员

集控值班员、集控巡视员、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电气值班员 

11—035

电机检修工

电机检修工、内线安装工、维修电工 

11—036

热工仪表检修工

热工仪表检修工 

11—037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 

11—038

热工程控保护工

热工程控保护工 

11—039

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

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 

11—040

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

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 

11—041

水轮机检修工

水轮机检修工 

11—042

水轮机调速器机械检修工

水轮机调速器机械检修工 

11—043

水力机械试验工

水力机械试验工 

11—044

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

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 

11—045

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送电线路工、配电线路工 

11—046

送电线路工

送电线路工、配电线路工 

11—047

配电线路工

配电线路工、内线安装工、维修电工 

11—048

电力电缆工

电力电缆工、电缆安装工 

11—049

内线安装工

内线安装工、维修电工 

11—050

变电站值班员

变电站值班员 

11—051

调相机值班员

调相机值班员 

11—052

换流站值班员

换流站值班员 

11—053

变压器检修工

变压器检修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54

直流设备检修工

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55

变电检修工

变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56

变电带电检修工

变电带电检修工、变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57

电气试验工

电气试验工 

11—058

电测仪表工

电测仪表工、电能表修校工 

11—059

继电保护工

继电保护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60

电力负荷控制员

电力负荷控制员、变电站值班员、抄表核算收费员 

11—061

用电检察员

用电检察员、装表接电工、抄表核算收费员 

11—062

抄表核算收费员

抄表核算收费员、用电客户受理员 

11—063

装表接电工

装表接电工、内线安装工、抄表核算收费员、维修电工 

11—064

电能表修校工

电能表修校工、电测仪表工 

11—066

锅炉钢架安装工

锅炉钢架安装工 

11—067

锅炉受热面安装工

锅炉受热面安装工、锅炉本体检修工 

11—068

电厂筑炉保温工

电厂筑炉保温工 

11—069

锅炉辅机安装工

锅炉辅机安装工、锅炉辅机检修工 

11—070

汽轮机本体安装工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汽轮机辅机检修工、水泵检修工、水轮机安装工、水轮机发电机安装工 

11—071

汽轮机调速安装工

汽轮机调速安装工、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调速器安装工 

11—072

汽轮机辅机安装工

汽轮机辅机安装工、汽轮机辅机检修工 

11—073

电厂管道安装工

电厂管道安装工、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 

11—07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工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工、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 

11—07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工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工 

11—076

高压电气安装工

高压电气安装工、变电一次安装工、厂用电安装工 

11—077

二次线安装工

二次线安装工、变电二次安装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78

厂用电安装工

厂用电安装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79

电缆安装工

电缆安装工、电力电缆工 

11—080

送电线路架设工

送电线路架设工、送电线路工、配电线路工 

11—081

变电一次安装工

变电一次安装工、变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 

11—082

变电二次安装工

变电二次安装工、二次线安装工、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83

水轮机安装工

水轮机安装工、水轮机检修工 

11—084

水轮机发电机安装工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 

11—085

卷线安装工

卷线安装工 

11—086

调速器安装工

调速器安装工、水轮机调速器机械检修工 

11—087

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

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 

11—088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钳工(制作) 

11—089

水工模板模型工

水工模板模型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

11—090

水工浇筑工

水工浇筑工、混凝土工

11—091

水工材料试验工

水工材料试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土料试验工、混凝土试验工

11—092

水工钢筋工

水工钢筋工、钢筋工

11—093

混凝土拌和楼运转工

混凝土拌和楼运转工、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

11—094

水工建筑测量工

水工建筑测量工、工程测量工

11—095

水下仪器观测工

水下仪器观测工

11—096

钻探灌浆工

钻探灌浆工

11—097

地下连续墙工

地下连续墙工

11—098

凿岩机工

凿岩机工、施工机械操作工

11—099

水电起重机械操作工

水电起重机械操作工、行车工、电(油)吊司机

11—100

爆破工

爆破工

11—101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11—102

脱硫值班员

脱硫值班员

11—103

电力调度员

电力调度员、电力负荷控制员、变电站值班员

11—104

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11—105

运行方式员

运行方式员

11—106

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

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

11—107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11—108

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

(本公司未设此岗)

11—109

脱硫设备检修工

脱硫设备检修工、锅炉辅机检修工、除灰设备检修工

11—110

电厂热力试验工

电厂热力试验工

11—111

农网配电营业工

农网配电营业工、配电线路工、内线安装工、装表接电工、抄表核算收费员

11—112

用电客户受理员

用电客户受理员、抄表核算收费员

09—031

维修电工

维修电工、内线安装工

说明:

1、对应表的“工种名称”,是指工人在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获得的某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本工种上岗的主要依据。

2、“上岗工种”是按专业(工种、岗位)相近或密切相关的原则,对持有某工种证书者,经过短期培训和实践后,即可从事“上岗工种名称”中的另一工种工作。

3、对应表的“上岗工种名称”中列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工种名称,即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除可上本工种(岗位)外,也符合所列工种的上岗条件。

例一:

持有“卸储煤值班员”证书者,除上本工种外,也可上“输煤值班员”的岗位,反之,持“输煤值班员”证书者,也符合“卸储煤值班员”的上岗条。

例二:

持有“电气值班员”证书者,也可上“厂用电值班员”或“变电站值班员”的岗位,但是持有“厂用电值班员”或“变电站值班员”证书者,则不能上“电气值班员”的岗位。

4、编码11—088至11—100所列工种名称与上岗工种名称可以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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