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完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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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完整版Word下载.docx

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98号: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

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

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

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第二篇: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

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X1

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

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

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

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

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

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

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

篇一:

住所:

201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篇二:

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

332521197509130019。

贵院在(201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1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

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1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

201X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X)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1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1X年4月15日出具的(201X)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1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

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1X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

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X年X月X日

篇三:

(适用双方当事人为法人的情形)

(名称)

(姓名、工作单位)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

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

(盖章)

第四篇:

财产保全异议书

张xx,男,汉族,四川泸县兆雅镇杨九乡二郎村十组。

个体工商户。

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西山区东风信用社诉陈涛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

云af?

ahref='

:

.sff.orghetongqthtdbht'

担保担沟谋咎镄〕狄涣咎岢鲆煲槿缦拢?

p

请求法院解除对云af5159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云af5159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

1.从事实上看:

云af5159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陈涛,这是事实。

但该车是熊林江(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熊林江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熊林江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熊林江和陈涛协商,熊林江所购车借陈涛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

该车以陈涛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熊林江控制使用。

在熊林江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二00三年三月,实际车主熊林江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熊林江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

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二00三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

该车按异议人与熊林江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熊林江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熊林江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熊林江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云af5159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陈涛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

2.从法律上看:

云af5159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1X)98号: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

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云af5159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云af5159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陈涛,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

异议人与熊林江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

即云af5159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

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云af5159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张xx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送: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

担保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人愿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如因保全过错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x月x日xxx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铜民初字第xxx号裁定:

查封申请人的xxx号轿车。

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

货币担保3000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申请人被保全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号:

xxxxxxx,保额足以承担xxx的相关损失。

现申请人又提供相应的货币担保,将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铜山区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22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日,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

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特此申请。

富源县人民法院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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