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docx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7/6/05b6e9c8-7aef-45b2-9424-b58f68ed9361/05b6e9c8-7aef-45b2-9424-b58f68ed93611.gif)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
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
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
收。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0 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5 项、服务性收费 8 项(收费项目名
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
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行。
建设项目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 号)执
行。
第五条 对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
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
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
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
如下优惠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
标准的 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 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
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 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 20%
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
的 30%收取。
第二类:
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
活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
的 5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 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 5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
准的 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 50%收取。
第三类:
建筑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金融、保
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
下优惠标准:
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 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
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 30%收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其
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 6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
60%收取。
第四类:
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 50%收
取;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
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按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窗
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
相关服务性收费的执收标准不得
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参照本
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市委、市政府原有建设项目收
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序
号
收费项
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
单位
砖混
结构
钢混
结构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类
1
城市基
础设施
配套费
湘价费
[2008]122
号
36
48
部队军事和
办公用房,
中小学(含幼
儿园)教学及
配套设施用
房,社会福
利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用
房免收
免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各类高层
建筑地面
十七层
(含十七
层)至二
十九层部
分,除防
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
费和白蚁
预防费以
外的行政
事业性收
费(基金)
暂收标准
的 50%,三
十层(含
三十层)
以上部分,
除防空地
下室易地
建设费和
白蚁预防
费以外的
行政事业
市建
设局
委托
市规
划局
代征
2
工程质
量监督
费
湘价费
[2008]122
号
2.3
2.3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2‰收取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5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建
设工
程
质量
监督
站
3
工程定
额测编
费
湘价费
[2008]122
号
2
2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1.2‰收取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5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建
设工
程
造价
管理
站
4
防空地
下室易
湘价费
[2007]87
27.5
27.5
按规定修建
了防空地下
缓征
暂收
标准
按标
准收
市人
民防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⒈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地建设
费
号
室的,不再
缴纳
的
50%
取
性收费
(基金)
全部缓征。
空
办公
室
5
白蚁预
防费
湘价费
[2008]122
号
2.5
2.5
装饰装修房
屋按 3 元/㎡
收取
收标
准的
50%
收标
准的
75%
收标
准的
75%
市房
地产
局
6
价格调
节基金
娄府令
[2008]24
号
3
4
免征
收标
准的
30%
收标
准的
60%
市物
价局
序
号
收费项
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
单位
砖混
结构
钢混
结构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7
新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金
湘财综
[2003]47
号
6.9
6.9
使用新型墙
体材料达到
80%的,按
规定比例给
予返退
缓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墙
体材
料
改革
办公
室
8
散装水
泥专项
基金
湘财综
[2003]46
号
2
2
使用散装水
泥达到 70%
的,按规定
比例给予返
退
缓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散
装水
泥
办公
室
9
建筑企
业劳动
保险基
金
湘建建
[2006]213
号
21
28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3.5%收取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建
设局
合计
103.2
123.2
10
一般工
业与民
用建筑
抗震设
湘价费
[2005]86
号
每项
2000 元
按项目计征
缓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地
震局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单
位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文物考古
调查和勘
探收费
湘价费
[2001]74 号
0.2 元
/㎡
缓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60%
市文物
管理处
2
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
费
湘价费
[2004]68 号
1.5 元
/㎡
按损坏
原地貌
面积计
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市水利
局
3
水土流失
防治费
湘价费
[2004]68 号
2 元/㎡
按损坏
原地貌
造成水
土流失
的面积
计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市水利
局
4
新菜地开
发基金
湘政发
[1993]25 号
文件标准
按征用
菜地面
积计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市蔬菜
局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执收单
位
5
城市道路
占用费
湘价费[2008]
122 号
0.15 元
/㎡/天
按占道
面积计
征
收标准 收标准 收标准
的 20% 的 30% 的 60%
市市政
维护处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单
位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防要求
确认费
⒉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⒊服务性收费
1
建筑渣土
砂石处置
费
娄价服[2007]
14 号
2.5 元/
m3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城管
局
2
工程交易
服务费
湘价服[2003]
23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建设
工程交
易中心
3
施工图审
查费
湘价服[2006]
54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施工
图审查
中心
4
安监服务
费
湘价函[2003]
228 号
工程总造
价的
1.8‰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建设
工程安
全监督
站
5
城市规划
信息技术
服务费
国测财字
[2002]3 号
湘价服[2007]
128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规划
勘测中
心
6
测绘服务
费
国测财字
[2002]3 号
湘价服[2005]
132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国土
资源局
测绘队
7
建(构)筑
物防雷装
置设计技
术评价和
施工跟踪
检测费
湘价服[2008]
114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气象
局
8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
收费
湘价服字
[2001]18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环境
监测站
受理单位
(窗口)
受理事项
办结时间
(工作日)
说 明 事 项
市科技局
抗震设防
5
并联审批
市气象局
防雷设计
2
市消防支队
消防设计
5
市城管执法局
渣土砂石处置审批
5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7
市规划局
申请放线
5
由规划局窗口通知
竣 工 后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5
并联审批
市建设局
申请验收
5
市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
验收意见书》
5
市环保局
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
1
市建设局
竣工验收单、《湖南
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
证》
5
竣工验收后,申办人持相关资料
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竣
工备案
市气象局
核发防雷合格证
2
市财政局
市
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审税
3
申办人到受理中心领取测量和评
估结果后到市财政、市国税、市
地税审税
市房地产局
房产证
5
申办人将审税结论及完税证明送
市房地产局窗口,缴纳分户办证
费用,领取证件,验收面积如有
出入,发放统一收费补交表,申
办人补缴相关规费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使用证
5
申办人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办
分户国土使用证,缴纳分户办证
费用,领取证件
娄底市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办结时限
附表1
受理单位
(窗口)
受理事项
办结时间
(工作日)
说 明 事 项
政务服务中心
全程代理中心
项目全程代理受理
即办
领取统一收费表
市发改委
项目立项备案
2
核准
3
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
7
市国土资源局
用地预审
10
并联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评估备案
3
市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
5
市国安局
涉外建设项目审批
3
市水利局
水资源论证
5
市水利局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5
市水利局
防洪评价
5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5
市规划局
规划测绘队测绘
5
由申办人自主选择
市国土资源局
供地审批手续
5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
申办人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做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评审后,
设计单位做施工蓝图,报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审图
政务中心统一
收费窗口
统一缴费
即办
市规划局
工程规划许可
5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
本)
市规划局设计
院
工程规划图
5
由申办人自主选择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
5
备注:
⒈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告知申
办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认定为受理。
⒊办结时间不包括:
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外勘、专家评审、送上级部门审
核、事项公示、地籍权属调查、大批量土地使用证办理、涉及司法程序的协助配
合、申办者要求暂停办理、有明确要求须先进行行政处罚再办理和有关政策规定
暂停办理的时间。
双峰县包金山金矿选矿厂建筑安装工程
预算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为双峰县包金山金矿选矿厂建筑安装工程。
二、预算依据:
1、施工图及资料。
2、执行有关文件及定额:
(1)土建部分按 1999 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进行计算。
(2)安装部分按 2002 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进行计算。
(3) 材料价格按《娄底工程造价》2010 年第一期。
(4)人工工资按 56 元/工日。
三、其他说明:
本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量采用图形进行计算。
20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