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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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

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

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

收。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0 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5 项、服务性收费 8 项(收费项目名

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

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行。

 

建设项目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 号)执

行。

第五条 对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

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

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

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

如下优惠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

标准的 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 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

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 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 20%

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

的 30%收取。

第二类:

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

活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

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

的 5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 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 5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

准的 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 50%收取。

第三类:

建筑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金融、保

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

下优惠标准:

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 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

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 30%收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其

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 6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

60%收取。

第四类:

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 50%收

取;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

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按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窗

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

相关服务性收费的执收标准不得

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参照本

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市委、市政府原有建设项目收

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收费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

单位

砖混

结构

钢混

结构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类

1

城市基

础设施

配套费

湘价费

[2008]122

36

48

部队军事和

办公用房,

中小学(含幼

儿园)教学及

配套设施用

房,社会福

利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用

房免收

免征

暂收

标准

30%

暂收

标准

60%

各类高层

建筑地面

十七层

(含十七

层)至二

十九层部

分,除防

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

费和白蚁

预防费以

外的行政

事业性收

费(基金)

暂收标准

的 50%,三

十层(含

三十层)

以上部分,

除防空地

下室易地

建设费和

白蚁预防

费以外的

行政事业

市建

设局

委托

市规

划局

代征

2

工程质

量监督

湘价费

[2008]122

2.3

2.3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2‰收取

暂收

标准

30%

暂收

标准

50%

暂收

标准

60%

市建

设工

质量

监督

3

工程定

额测编

湘价费

[2008]122

2

2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1.2‰收取

暂收

标准

30%

暂收

标准

50%

暂收

标准

60%

市建

设工

造价

管理

4

防空地

下室易

湘价费

[2007]87

27.5

27.5

按规定修建

了防空地下

缓征

暂收

标准

按标

准收

市人

民防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⒈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地建设

室的,不再

缴纳

50%

性收费

(基金)

全部缓征。

办公

5

白蚁预

防费

湘价费

[2008]122

2.5

2.5

装饰装修房

屋按 3 元/㎡

收取

收标

准的

50%

收标

准的

75%

收标

准的

75%

市房

地产

6

价格调

节基金

娄府令

[2008]24

3

4

免征

收标

准的

30%

收标

准的

60%

市物

价局

收费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

单位

砖混

结构

钢混

结构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7

新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湘财综

[2003]47

6.9

6.9

使用新型墙

体材料达到

80%的,按

规定比例给

予返退

缓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墙

体材

改革

办公

8

散装水

泥专项

基金

湘财综

[2003]46

2

2

使用散装水

泥达到 70%

的,按规定

比例给予返

退

缓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散

装水

办公

9

建筑企

业劳动

保险基

湘建建

[2006]213

21

28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3.5%收取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建

设局

合计

103.2

123.2

10

一般工

业与民

用建筑

抗震设

湘价费

[2005]86

每项

2000 元

按项目计征

缓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市地

震局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单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文物考古

调查和勘

探收费

湘价费

[2001]74 号

0.2 元

/㎡

缓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60%

市文物

管理处

2

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

湘价费

[2004]68 号

1.5 元

/㎡

按损坏

原地貌

面积计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市水利

3

水土流失

防治费

湘价费

[2004]68 号

2 元/㎡

按损坏

原地貌

造成水

土流失

的面积

计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市水利

4

新菜地开

发基金

湘政发

[1993]25 号

文件标准

按征用

菜地面

积计征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暂收标

准的 30%

市蔬菜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执收单

5

城市道路

占用费

湘价费[2008]

122 号

0.15 元

/㎡/天

按占道

面积计

收标准 收标准 收标准

的 20%    的 30%    的 60%

市市政

维护处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单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防要求

确认费

 

⒉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⒊服务性收费

1

建筑渣土

砂石处置

娄价服[2007]

14 号

2.5 元/

m3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城管

2

工程交易

服务费

湘价服[2003]

23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建设

工程交

易中心

3

施工图审

查费

湘价服[2006]

54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施工

图审查

中心

4

安监服务

湘价函[2003]

228 号

工程总造

价的

1.8‰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建设

工程安

全监督

5

城市规划

信息技术

服务费

国测财字

[2002]3 号

湘价服[2007]

128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规划

勘测中

6

测绘服务

国测财字

[2002]3 号

湘价服[2005]

132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国土

资源局

测绘队

7

建(构)筑

物防雷装

置设计技

术评价和

施工跟踪

检测费

湘价服[2008]

114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气象

8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

收费

湘价服字

[2001]18 号

文件标准

按标准

的 30%

按标准

的 50%

按标准

的 60%

市环境

监测站

受理单位

(窗口)

受理事项

办结时间

(工作日)

说 明 事 项

市科技局

抗震设防

5

并联审批

市气象局

防雷设计

2

市消防支队

消防设计

5

市城管执法局

渣土砂石处置审批

5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7

 

市规划局

申请放线

5

由规划局窗口通知

竣 工 后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5

并联审批

市建设局

申请验收

5

市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

验收意见书》

5

市环保局

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

1

市建设局

竣工验收单、《湖南

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

证》

5

竣工验收后,申办人持相关资料

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竣

工备案

市气象局

核发防雷合格证

2

 

市财政局

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审税

3

申办人到受理中心领取测量和评

估结果后到市财政、市国税、市

地税审税

市房地产局

房产证

5

申办人将审税结论及完税证明送

市房地产局窗口,缴纳分户办证

费用,领取证件,验收面积如有

出入,发放统一收费补交表,申

办人补缴相关规费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使用证

5

申办人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办

分户国土使用证,缴纳分户办证

费用,领取证件

娄底市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办结时限

 

附表1

受理单位

(窗口)

受理事项

办结时间

(工作日)

说 明 事 项

政务服务中心

全程代理中心

项目全程代理受理

即办

领取统一收费表

市发改委

项目立项备案

2

 

核准

3

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

7

市国土资源局

用地预审

10

并联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评估备案

3

市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5

市国安局

涉外建设项目审批

3

市水利局

水资源论证

5

 

市水利局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5

 

市水利局

防洪评价

5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5

 

市规划局

规划测绘队测绘

5

由申办人自主选择 

市国土资源局

供地审批手续

5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

申办人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做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评审后,

设计单位做施工蓝图,报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审图

政务中心统一

收费窗口

统一缴费

即办

市规划局

工程规划许可

5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

本)

市规划局设计

工程规划图

5

由申办人自主选择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

5

 

 

备注:

⒈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告知申

办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认定为受理。

 

   ⒊办结时间不包括:

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外勘、专家评审、送上级部门审

核、事项公示、地籍权属调查、大批量土地使用证办理、涉及司法程序的协助配

合、申办者要求暂停办理、有明确要求须先进行行政处罚再办理和有关政策规定

暂停办理的时间。

 

双峰县包金山金矿选矿厂建筑安装工程

预算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为双峰县包金山金矿选矿厂建筑安装工程。

 

二、预算依据:

1、施工图及资料。

2、执行有关文件及定额:

(1)土建部分按 1999 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进行计算。

(2)安装部分按 2002 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进行计算。

(3) 材料价格按《娄底工程造价》2010 年第一期。

(4)人工工资按 56 元/工日。

 

三、其他说明:

本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量采用图形进行计算。

 

20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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