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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解析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部门。

2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

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2.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2.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附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1动火作业系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包括:

                                                                                                                                                                                                                                                                    气焊、电焊、铅焊、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其他作业。

1.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2.1特殊动火作业

1.2.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2.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

1.2.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2.2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1.2.2.3在具有易燃易爆管道的厂区管廊(架)上的动火作业;

1.2.2.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1.2.3二级动火作业

1.2.3.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及下列部位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a 技术中心、质检科使用酒精喷灯、电炉、马沸炉等明火、高温作业;

 b 配电室内使用电炉、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

 c 维修车间铸造岗位明火作业; 

d 新建项目且与其他生产装置已采取有效隔离的动火作业。

1.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检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安全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车间办公室、值班室、配电室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1.2.3.4从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1.2.3.5在非生产区(公司仓库、车库、木工房、锅炉、食堂、维修车间、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1.2.3.6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4 《动火证》的办理程序

1.4.1《动火证》由动火负责人向动火点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到现场跟动火负责人、动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辨识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后,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4.2《动火证》填写完毕后,动火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负责按证逐项落实各项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待确认各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可靠后,通知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前来验收。

1.4.3经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复验,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动火部位负责人继续落实安全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其按动火等级通知相应审批人前来审批:

属于特殊动火作业的同时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安全处长、运行副总或夜间总值班;属于一级动火作业的同时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安全处分管安全员;属于二级动火作业的通知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属于跨区域动火作业的还需动火单位负责人前来审批,在动火证上“申请动火单位意见”栏签字。

无论哪一级作业,谁最终审批签字,谁在“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然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4动火作业审批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各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可靠,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待确认能满足动火作业条件后,方可签字同意作业。

1.4.5动火证最终审批后,由动火点单位安全员对动火人和监火人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待所有动火人员、监火人员都掌握、了解后让其在动火证上签字;作业前,作业点岗位班长进行验票,并签字确认后然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1.4.6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员、监火人员应与该岗位负责人进行现场恢复并交接,在作业证上完工验收栏中,简述交接情况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拾工器具离开。

1.4.7非生产区动火作业由动火负责人向本单位安全员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与动火点单位主管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由本单位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1.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5.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5.1.2在正常运行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1.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执行。

1.5.1.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5.1.6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5.1.8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1.5.1.9在动火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同时废止。

1.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粘黏和喷漆等作业。

1.5.1.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5.1.1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绝缘良好、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不应小于10米,并设置防晒设施。

1.5.1.13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未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公司安全处及各厂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5.1.14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与动火部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后方可离开。

1.5.1.15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在运行中进行设备、管道拆除作业,尽量不进行动火作业,可采用手动钢锯或割管刀割管、拆螺丝等方式,而且在作业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金属设备、管道相互碰撞打火。

1.5.1.16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在运行中确需进行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必须在现场全程指挥、监护。

而且动火仅限于在现场预制点焊,管道的正式焊接作业应到距离上述区域至少10米远的安全区域进行。

1.5.1.17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在运行中动火作业前,检查该区域尤其是动火点周围10米内是否存在存有甲、乙类介质的塑料或玻璃制管道、阀门。

如存在,必须将该段管道、阀门上源容器进出口阀门关死,法兰间加堵盲板,管道、阀门内介质放净。

另外必须检查该区域内消防水压是否满足防火需要,当水压过低时可开启公司消防泵或接通循环水消防栓,保证消防水压在3公斤以上,并将水带(至少一根)铺至现场,有泡沫灭火装置的还应装配起来备用。

1.5.1.18化工生产车间夜间(天黑之后至次日天明之前)禁止动火,确需动火的,一律升级为一级动火且车间值班主任必须全程监护。

1.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公司安全员到现场监护;

1.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副总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5.2.6夜间严禁进行特殊动火作业。

1.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6.1动火分析

1.6.1.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检测;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监测;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监测分析,且范围不小于距动火点10米。

1.6.1.2监测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1小时;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应重新监测分析。

二级动火证还应在每日动火前进行监测分析。

无论哪级动火作业,当日动火时间到期还需加班作业的,应由原监测分析人员重新监测分析,审查作业安全措施,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期间可不用再做监测;当设备、容器内部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作业期间应每隔30分钟重新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1.6.1.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探测仪应经安全处备用探测仪校准。

1.6.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检测数据﹤0.2%为(体积百分数)合格。

1.6.2.2若使用便携式探测仪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10%(即探测器上低报值)。

1.7 职责要求

1.7.1动火作业负责人

1.7.1.1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1.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7.2动火人

1.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1.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1.7.2.4必须持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1.7.2.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1.7.2.6动火前(包括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与动火点所在岗位负责人沟通,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7.2.7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1.7.3监火人

1.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7.3.2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7.3.3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监火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有权立即制止,并收回《动火证》,报告有关领导。

1.7.3.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1.7.4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为检测中心化验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监测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监测时间和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1.7.5动火部位负责人

1.7.5.1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工段长,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1.7.5.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全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1.7.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7.6动火点单位安全员

1.7.6.1负责填写《作业证》,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安全措施。

1.7.6.2负责审核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7.6.3负责通知相应审批人员前来审核《作业证》。

1.7.6.4负责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培训。

1.7.7动火作业审批人

1.7.7.1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7.7.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7.7.3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1.7.8《动火证》的管理

1.7.8.1《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一级、二级《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1.7.8.2《动火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实行一处(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火证)、监护(监火人)制度。

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代签。

1.7.8.3《动火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车间,第二联作业时由动火人持有,第三联由最终审批部门保存。

完工验收后第一、二联交动火点所在单位留存备查。

《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1.7.8.4《动火证》的有效期

1.7.8.4.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1.7.8.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监测。

1.7.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7.9动火区域的划分

单位

特殊动火区

一级动火区

801、810

运行的:

轻油系统,氨系统,布袋以后炉气吸收、尾气系统。

停止运行的:

轻油系统、氨系统、布袋以后炉气吸收、尾气系统;油罐、氨罐、氨缓冲罐、布袋以后生产装置、脱硫吹氨塔等设备装置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

802

运行的:

炉气、缩合反应、尾气系统。

停止运行的:

炉气、缩合反应系统、尾气系统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

803

 

运行的:

蒸馏、反应釜系统

停止运行的:

导热油系统、氨吸收系统、氰化系统、水处理反应吸收系统、苯乙腈、氯化苄储罐、蒸馏装置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反应釜系统。

806

运行的:

冰机氨系统。

停止运行的:

冰机系统,冰机、氨罐、导热油系统、液氯蒸发系统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

811

------

ABR池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在用凉水塔风筒内。

813

运行的:

原料氢气系统、压缩机、合成氨系统

停止运行的:

原料氢气系统、压缩机、合成氨系统。

仓库

------

加油站及其周围10米以内区域。

 

注:

(1)上述部门特殊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二级动火区。

(2)车间内,在加易燃物料时禁止动火,其它时间且生产正常时可作为二级动火区。

(3)原本不属于一级动火区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料且不能清除的区域作为一级动火区域对待。

(4)其他生产厂房内动火区域划分视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而定。

(5)维修车间在本车间所辖区域内对使用过的容器、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搞清容器设备盛装过何种介质。

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或不明介质的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AQ-7.5-06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   月    日   分

年   月    日   分

年   月    日   分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识别: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氮气、空气)吹扫或水洗合格,经检测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可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易燃、可燃品罐不同时进行倒料、输送、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已清除

 

7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米,两瓶间距大于5米

 

9

现场配备消防水带( )根,灭火器( )具,铁锹( )把,石棉布( )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受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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