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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民政局部门预算

泰和县民政局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泰和县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泰和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泰和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泰和县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具体职能30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100多个,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报批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军稳定工作。

(三)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县减灾规划,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县内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县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管理省、市、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乡镇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龄工作中有关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对策提供依据;拟订老年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动员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尊老敬老活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老龄问题的信息交流,法律咨询服务。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县民政局共有预算单位9个,包括局机关和8个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即革命烈士纪念馆、殡葬管理所、社会救助局、救助管理站、老龄办、婚姻登记中心、双拥办和社会福利院)。

编制人数49人,其中:

行政编制14人、行政工勤编制2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3人;实有人数81人,其中:

在职人数81人,包括行政人员18人、全额拨款事业人员23人、自收自支人员40人(含福利院自收自支28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34人(含代管退休5人)。

遗属补助13人。

第二部分泰和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县民政局收入预算总额6934.13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含经费拨款(补助)、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4680.78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67.5%,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15.5%;上年结转(结余)2253.35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32.5%,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4.9%。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县民政局支出预算总额为6934.13万元。

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

基本支出1126.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6.24%,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26%,包括工资福利支出892.6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7.7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4.9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1万元;项目支出5807.7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3.76%,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9.4%,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44.66万元(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133.06万元(拥军优属3万,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110.06万,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0万)、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286.71万元(含拥军优属61.6万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53.91万元,义务兵优待金500万元,其他优抚支出12.97万元;退役士兵安置270.7万元,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人员安置27.33万元,儿童福利8.5万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507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325万元,临时救助支出426.64万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37.5万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931.81万元,其他城市生活救助1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44万元,行政单位医疗47.75万元,城乡医疗救助11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43.3万元(含拥军优属2万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6万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6万元,优抚事业单位支出106.92万元,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122.38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64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5.8%,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12.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66.7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4%,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2.6%;其他支出122.3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8%,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6.7%。

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划分:

工资福利支出1037.2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5%,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26.5%;商品和服务支出300.8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3%,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115.6%(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工作开展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321.6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6.7%,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加13.9%;其他资本性支出274.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减少52%。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县民政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4680.7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7.5%,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15.5%,其中:

经费拨款(补助)支出4680.78万元,具体支出情况是:

社会保障和就支出4526.9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96.7%,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13.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3.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3%,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32.8%。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无。

(五)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18年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具体情况有:

办公费2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36%;印刷费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减28%;水费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100%;电费1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33%;邮电费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75%;取暖费0.8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62%;物业管理费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300%;差旅费1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5%;维修(护)费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4%;会议费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2%;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14%;公务接待费18.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减3%;劳务费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300%;委托业务费10万元,上年预算安排数为0万元;工会经费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6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减50%;其他交通费用1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1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数增88%。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县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27万元。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泰和县民政局“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5.3万元。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18.5万元,比上年减0.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万元,比上年减6.7万元,主要原因是救助专用车列支救助返乡救助费用以及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

第三部分泰和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指民政行政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

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

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

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

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支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

指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指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

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

指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安置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

指福利院对儿童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

指殡仪馆用于殡葬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

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乡镇敬老院、光荣敬老院等)的补助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

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

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

指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

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

指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

指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指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指按1-6级伤残军人按规定享受的医疗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

指财政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

指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泰和县民政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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