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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在四至为西至xx房东大道,东至二龙xx山洪交叉西沿;

南至旱渠沿底;

北至旱渠北沿底。

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

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

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

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

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

(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

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

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

四至清楚无争议。

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

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

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xx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

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

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

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

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xx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

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

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xxx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xxx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

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xxx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

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xxx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

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

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

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

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

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

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

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

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该证人并未出庭。

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

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

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根据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

篇二

再审申请人:

xxx,男,19xx年6月26日出生,x族,农民,xxxxxx区xx市人,住xxxxxx通辽市xxxxxxxxx镇;

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

xxx,女,19xx年3月5日出生,xx族,农民,xxxxxx区xx市人,住xxxxxx区xx市xxxxxxx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xx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xx年11月13日,xxxx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xxx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

19xx年3月19日经xxxx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xxx的比再审被申请人xxx(丈夫xxx)早11天取得。

20xx年6月15日xxxx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xx

(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

再审申请人与20xx年10月向xxx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xx年9月25日xxxxxxxx镇政府批地说明:

再审申请人xxx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

20xx年11月23日,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

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xx)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1月16日xxxx国土资源局做出xxx、xxx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xxx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xxxx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xx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xxxx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xx年4月1日xxxx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xxxx人民政府20xx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

xx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xx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xx年1月经xxxx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xxxx人民法院程序违法。

20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xx年5月13日以(20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

撤消xxxx人民法院(20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

驳回被再审申请人xxx的起诉。

被再审申请人xx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xx)通民再终字第20-1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x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5月20日作出(20xx)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xx年12月9日经x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维持xxxx人民法院(20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

再审申请人xxx坚决不服。

19xx年3月25日,xxxx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70平方米。

xxxx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xxx的申请,xxxx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

20xx、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

20xx、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

20xx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xxx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xxxxxxxx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xx)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xx年10月由xxx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

在xx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xxxx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

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xxx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

再审申请人xxx房屋再20xx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xxx(丈夫xxx)是在20xx年建筑完成的房屋。

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xx年9月10日法发(20xx)13号]第9条的规定: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

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xx年11月23日,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

维护再审申请人xxx良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xx

20xx年3月21日

篇三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xxx,男,*岁,汉族,农民。

住xxxxx市xx镇xxx村;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xxx,男,*岁,满族,村长;

邮寄地址:

xxx市xx镇xx村二街。

第三人:

xxx,男,*岁,汉族,干部,住xx镇xxx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

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

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

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

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

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

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xxx、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

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

不具证明力。

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

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

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

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

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

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

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

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故此依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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