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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合同案例

旅游保险合同案例

旅游保险合同案例

篇一:

旅游法规试卷1

1、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是。

b

A.旅游法律行为B.旅游社会关系C.旅游社会规范D.旅游法律规范

2、旅游保险合同的核心是。

a

A.保险标的B.保险期限C.保险金额D.保险费

3、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该旅行社如果同时经营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需要缴纳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a

A.30;140B.30;170C.30;10D.150;60

4、李某和某旅行社采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了合同,由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发生争议,这时应当——解释。

d

A.由上级部门作出B.按照通常理解予以C.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D.做出不利于旅行社的一方的

5、导游人员张某在带团中擅自减少旅游项目,应当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导游证的处罚。

b

A.一至三个月B.三至六个月C.六个月至一年D.一年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的核心原则为不受侵犯。

A.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B.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C.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D.全社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

7、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确定了的方针。

b

A.保护利用开发并举B.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C.不得破坏文物保护的环境风貌D.保护第一,抢救为主,修旧如旧

8、《自然保护法》规定,只有在自然保护区的才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d

A.核心区B.缓冲区C保护区D.实验区

9、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当向申请办理护照。

c

A.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B.居住地的市、县公安机关C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D.出生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10、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在。

b

A.1万元以上B.1万元至10万元C.10万元至100万元D.100万元以上

多选题

1、旅游合同的内容有(abcd)。

A.标的B.数量和质量C.价款和酬金D.违约责任

2、旅游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有那些,(abcd)A.定金B.保证C.留置D.抵押

3、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ab)可以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

A.遇到有可能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B.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C.经征得领队及部分旅游者同意D立即报告旅行社

4、旅游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有,(abc)

A.适用条件B.行为模式C.法律后果D.赔偿

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abc)

A.继续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C.赔偿损失D(协商

6、下列不属于旅游行政处分的方式有(bc)

A警告B处罚C.行政拘留D.开除

7、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abcde)。

A.停止侵害B.恢复名誉C.消除影响D.赔礼道歉E.赔偿损失

8、《民用航空法》规定:

承运人运送游客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知有关情况,此“有关情况”主要包括(abd)。

A.航班延误的原因B.航班延误的时间C.对旅客的饮食安排D.对旅客的住宿安排

9、下列属于旅游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是(cd)。

A.受益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保险人

10、下列属于旅游保险合同特点的是(abd

A.双务性补偿合同B射幸合同C.综合性合同D.最大诚信合同

判断题

1、旅行社门市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提供咨询、宣传服务。

(?

2、小李患有心血管疾病,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其颁发导游证。

(×)

3、旅游合同中,享有请求赔偿权的人是被保险人。

×)

4、旅游法的综合性与专业性是相统一的。

(?

5、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证书,但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

6、《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

7、《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目的是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使承运人不致过度赔偿而破产。

(?

8、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它可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

9、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办理的是T签证。

(×)

10、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意外保险。

(×)

1、赵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桂林旅游,临行前接受组团社的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

在乘火车前往桂林途中,火车车窗的玻璃突然被一块飞来的石头击碎,将靠窗而坐的赵先生扎伤。

事后,赵先生向旅行社索赔。

旅行社说,此事故纯属意外,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赵先生应向保险公司索要旅游意外保险赔偿。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旅客在火车上发生意外,应由铁路客运部门负责赔偿。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本案例中旅行社的说法是否正确,其依据是什么,

(2)赵先生应该向哪方索赔,

(1)本案例中旅行社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旅行社在出发之前已经建议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

而本次事故是发生在旅游交通工具上的,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故旅行社不承担法律责任。

(2)《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在客运期间发生的事故,旅客应该向铁路客运部门索赔。

如果说是第三者的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在本案例中,游客赵先生在乘车途中被火车车窗玻璃扎伤属于意外事故,铁路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先生外出旅游,接受组团社的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也可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2、某市某银行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并在某保险公司为首批旅游的15人以电传的形式办理了旅游人员人身平安保险,约定保险期为该年4月8日至4月14日,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7元,旅游目的地为青岛,出具保险单一份。

张某被批准加入了此次旅游专列。

此后,该旅游团如期到达青岛旅游。

4月13日下午4:

30,该旅游团车辆返回途中,在山东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团内很多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旅游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通过该市某银行将死者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死者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手续带至

山东,未经张某家属同意,代其填写了给付保险金申请书。

保险公司决定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张某家属在痛失亲人的极度伤悲之中得知此事后坚决拒绝此赔偿数额。

遇难家属在多次与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种费用5000元。

旅游公司称,按照组团合同,旅游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保险金1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公司称其与旅游公司签订有“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属实,但该合同包含两方面的条款内容,即“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根据这两个条款,旅游公司所投的每人保险金额10万元包括许多项。

具体到张某,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5000元及死亡处理或遗体送返保险金5000元,总计4万元。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旅游保险法律关系有哪些,保险合同是什么,

(2)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3)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张某的家属,

(1)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该市银行负担了担保费用,是投保人,张某是被保险人,旅游公司是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即为保险合同。

(2)该保险单注明为“旅游人员人身平安保险单”,应视为有

效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称含有财产保险与事实不符且缺乏给付合同依据。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该保险公司在未对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内部有规定为理由,擅自决定给付4万元,违背了合同约定,且声称是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并未就该规定的条款与投保人协商,也未告知投保人有关规定的内容,就单方面决定按这些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擅自按内部的规定处理,违背了平等、自愿原则,其理由不能成立。

(3)旅游公司作为保险代理人,其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理应是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赔偿金,本案例中该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即已承诺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就应按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篇二: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教学大纲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教学大纲

一、说明:

1、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性质和地位:

旅游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所传授的知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任务:

该课程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传授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合理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学生对调整我国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掌握,了解我国

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掌握基本规范,提高操作能力,为旅游业输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2、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本课程是一门政策性、方向性很强的课程,学习时一定要结合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来理解,才能不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才能将理论知识化为操作能力。

(2)我们正处于市场格局的调整时期,WTO的加入,使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汇,学习我国旅游业政策与法规,一定要注意借鉴旅游业国际管理经验,以促进旅游管理的国际接轨。

(3)政策是法规的基础,法规是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学习中一定要将政策和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课程内容序言

第1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重点:

掌握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和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难点: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

课堂理论讲授、

主要教学内容:

一.旅行社的设立

案例1-1无证旅行社非法经营案

案例1-2外商独资旅行社成立案

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

案例1-3旅行社虚假宣传案,

案例1-4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案案例分析和讨论

案例1-5游客网报旅游未签合同案

案例1-6旅行社低价组团强制购物案

案例1-7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案

案例1-8旅行社组团中的年龄差别案

三.旅行社的管理

案例1-9旅行社未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案

案例1-10旅行社挂靠承包经营案

案例1-11旅行社拖欠导游垫付团款案

四.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案例1-12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受伤案

案例1-13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案

案例1-14出境游未安排领队案

案例1-15旅行社遭遇不合理赔偿要求案

全章最后有案例分析和案例思考习题,有课堂小结和重点内容提炼。

思考题:

1(旅行社和旅游业务的概念是什么,

2(旅行社必备的要件、作用是什么,

3(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应提交哪些文件,

4(我国旅行社的种类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是什么,国际、国内旅行社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各是多少,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用于对旅游者的赔

偿,

6(申请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的程序怎样,怎样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7(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是什么,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经营有什么要求,

8、旅行社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有哪些,

9、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0、旅行社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1、旅行社法律责任主要有哪几类,

第2章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重点:

导游人员证书管理规定;导游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记分管理;

难点:

导游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穿插案例分析和分组讨论。

主要教学内容:

第3章

一.导游人员概念

案例2-1无证导游非法从业案

案例2-2导游失误致游客损伤案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案例2-3导游证申领纠纷案

案例2-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考争议案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案例2-5导游违规操作被扣分案

案例2-6导游与游客争吵后离团案

四.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案例2-7导游权利受损案,

案例2-8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案

案例2-9导游私揽业务受处罚案

案例2-10导游服务应维护国家利益

案例2-11导游委婉索要小费案

案例2-12导游调整变更接待计划案

五.领队人员管理制度

案例2-13出境旅游纠纷案

案例2-14领队违规操作案

5、思考题:

1(导游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2(为什么要实行导游考试制度,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应承担哪些义务,有哪些权利,

4(为什么要实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制度,

第3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重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和可撤消的合同;合同的

履行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

让;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赔偿损失的规则;违约金;定

金;不可抗力

难点:

可变更和可撤消的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不可抗力

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穿插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

主要教学内容: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3-1旅游合同成立与否案

案例3-2旅游合同歧义案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案例3-3效力待定旅游合同案

案例3-4无效合同案

案例3-5可撤销的赔偿合同案

三.旅游合同的履行

案例3-6后履行抗辩权案

案例3-7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案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案例3-8旅游合同变更案

案例3-9游客转让旅游合同案

案例3-10游客遭遇被转团案

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3-11游客未履行减损义务案

案例3-12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案

案例3-13旅行社迟延履行遇上不可抗力案

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原则有哪些,

3(合同的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4(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理解,

5(合同的履行规则有哪些,合同的履行担保形式有哪些,

6(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三者权利和义务转让在旅游合同中是如何表现的,该如何处理,

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旅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旅行社该如何应对,合同的定金和预付款有何区别,

第4章旅游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制度

案例4-1外国游客违法携带水果入境案

案例4-2美籍华人拖欠房款被

限制出境案

二中国旅游者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案例4-3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案

案例4-4中国游客非法滞留

境外案

案例4-5旅行社未获批准擅自

组织赴台旅游案

三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义务及

法律责任

案例4-6泰新马旅游非法入境案

案例4-7蒙骗出境被判刑案

第5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

重点:

承运人和旅客的义务;禁运规定损害赔偿

难点:

承运人和旅客的义务;禁运规定损害赔偿

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穿插案例分析。

篇三: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

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

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被告辩称:

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

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

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

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8月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

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8月3日至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10个人的旅游费7000元。

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

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9日尸体才被发现。

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5万元和其他费用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

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

1999年8月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单注明:

被保险人数为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9人合计为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270万元,保险期间为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

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1999年8月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5万元和赔偿金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

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律保护。

”原告王林祥为外出旅游到被告雄都社处,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就旅游的期限、目的地、人数、待遇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口头合同成立。

法律有关国内旅游方面的规定,以及雄都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内容,是这一口头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依据。

国务院于1996年10月15日发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

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此条规定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王林祥履行了预付费用的义务,被告雄都社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无论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看,还是从雄都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看,雄都社都应当在旅游出发前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办理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用中。

雄都社没有按时履行此项义务,而是在王呈死亡事故发生后补办,是违约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雄都社没有按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雄都社辩称原告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不包含王呈等小孩的保险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又辩称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这已经被雄都社给王呈补办保险的事实所否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原告王林祥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状告被告雄都社违约,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王呈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海滨浴场给付原告王林祥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与本案无关。

被告雄都社以此事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如果被告雄都社不违约,王呈意外身亡就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事由,二原告作为受益人能因此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30万元保险金。

这应当得到却不能得到的30万元保险金,是雄都社违约行为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雄都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判令雄都社给付30万元,应当支持。

原告王林祥与被告雄都社之间存在的是旅游合同关系,雄都社在此案中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雄都社的违约行为与王呈的死亡有什么因果关系,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合同的违约一方还需要向另一方给付精神抚慰金。

二原告请求判令雄都社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雄都社给原告王林祥、陈卫东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林祥、陈卫东要求被告雄都社承担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850元,由原告王林祥、陈卫东负担340元,由被告雄都社负担51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雄都社不服,提起上诉称:

1、国务院的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责任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指保险的险种,是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不是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旅行社没有法定义务一定要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2、被上诉人王林祥出示的旅游行程分解表,仅仅是上诉人的要约邀请,该表上所列报价标准等为每人860元,但王林祥的小孩王呈只交了300元,未交保险费、住宿费。

双方的陈述均证明王林祥没有按上诉人要约邀请中的价格交费,说明双方在订立口头旅游合同时,并没有执行旅游行程分解表中的价格。

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口头旅游合同成立是正确的,但是在该合同中,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要由上诉人给王呈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更谈不上上诉人出发前未投保是违约行为。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1999〕52号文中,关于投保范围的第二条第

一款明确规定:

“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

?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王呈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显然不能成为本条款所指的被保险人。

4、王呈随其父、被上诉人王林祥擅自离开团队,到不是上诉人给安排的旅游项目中自行游玩,这个行为表示他们自行中止了上诉人安排的旅游行程。

对他们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不仅上诉人因为没有过错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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