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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新厂区绿化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辽宁山水城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贤

法定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

承包人(全称):

辽宁山水城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新厂区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新厂区绿化工程(项目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58号。

工程内容: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新厂区绿化工程,工程内容包括:

厂区北侧围合乔灌木补种;厂前区种植池围合补种;停车场绿植补种;西围墙遮挡爬藤;北山种植发包人提供的500株枣树;联合工房南补种一排山楂树;5.5万平预留地部分乔灌木、部分优异草坪及三叶草草种播种,部分碎拼路及景观小品;8000平方米预留地内的乔木及三叶草草种播种。

(详见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新厂区绿化工程,工程内容包括:

厂区北侧围合乔灌木补种;厂前区种植池围合补种;停车场绿植补种;西围墙遮挡爬藤;北山种植甲方提供的500株枣树;联合工房南补种一排山楂树;5.5万平预留地部分乔灌木、部分优异草坪及三叶草草种播种,部分碎拼路及景观小品;8000平方米预留地内的乔木及三叶草草种播种。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3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4年9月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65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现行国家绿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捌佰贰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柒角捌分(人民币)

(小写)¥:

8,244,998.78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6号住所: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五爱支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711107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电话:

024—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11002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朱景国。

职称:

工程师。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专业分包人: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

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

1.1.4.8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

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和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项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一周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伍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5)其他约定: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

(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卷烟厂新厂区院内(沈阳市苏家屯区红椿路南)。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高沛然。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三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核、现场变更签证的批准、施工材料的质量确认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审批、确认。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无。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①协助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移交的工作(工程档案资料等)。

②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缴纳各种相关费用。

③承包人进场前,承包人须缴纳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保险合同提供发包人。

保险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④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完成共管账户的开户,具体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⑤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

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增加:

承包人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为劳务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下属部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民工)、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现象并且由此而影响了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执行等,要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并在两年内拒绝其参与工程项目投标。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劳务用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劳务用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劳务用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

劳务用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雇用民工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誉。

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

4.8.3增加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①7级以上(含7级)大风持续12小时(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②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含100mm)暴雨(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③7级以上地震(含7级);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⑤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条件履行时(以上事件仅指发生于工程所在地且应以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授权相应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对于某些材料,发包人在《指定材料厂家、品牌表》中指定了材料的厂家、品牌。

承包人在实际采购时必须在指定的材料厂家、品牌中选购。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三个日历日。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承包人。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场后5天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5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给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

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人核查确认。

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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