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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

LT

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自建设应严格执行。

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

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城市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有限公司

主要参编人员:

徐文龙王敬民陈海滨杨宏毅刘涛吴文伟徐海云林泉邵军翟力新夏小洪姚兆祥甄胜利康振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区域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原则,在各省、市(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并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不断的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和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用成熟的、适用的、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以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水平。

第八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并考虑合理的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

填埋场的建设应根据各地区的特点,结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并完善配套工程。

中、小城市应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入口、生活垃圾产生量,考虑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见表1。

表1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填埋库区应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应根据填埋量、场址条件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

场区道路,场地平整,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及收集处理或利用,水土保持,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设施,填埋作业机械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冲洗和洒水、备料场、应急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地磅房及门房、锅炉房、仓库等;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选址

第十四条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地质灾害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库区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四、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五、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六、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具体环境保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确定;

七、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八、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场址所做出的要求。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场址初选。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和工程与水文地质、实地踏勘确定3个或3个以上的候选场址。

二、场址推荐。

对候选场址进行初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并征求当地政府和民众意见,推荐2个或2个以上的预选场址。

三、场址确定。

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图测量、详细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填埋场场底基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一定的纵横坡度。

第十八条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可采用天然黏土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

防渗系统结构应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并且宜设置长久有效的疏通设施。

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导排管道、集水井、泵房等,盲沟和管道应以一定坡度坡向集水井。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必须能耐渗沥液的腐蚀。

第二十条填埋场应设渗沥液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其容量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设计,并应作封闭处理。

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

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按照50年一遇、100年校核设计。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及时排导,防止地下水对地基和防渗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照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位考虑,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以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

第二十三条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均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

场内永久性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其他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符合有关的国家现行的道路设计规范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库容、建设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

设计填埋量大于2.5Mt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的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第二十五条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宜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井。

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填埋场在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临时覆盖,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具体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的要求。

第二节卫生填埋作业

第二十九条卫生填埋应根据作业计划确定工程相关设备,采用单元作业法进行填埋作业,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

第三十条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

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和边坡渗沥液导排设施。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渗沥液导排设施应与边坡导排系统相结合。

第三节卫生填埋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情况配备,参照表2选用。

表2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

第三十三条填埋场覆盖应尽可能使用覆盖土的替代材料。

运输车需按覆盖方式、覆盖材料种类、运输距离、垃圾填埋量等配备。

第三十四条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应设置倒运场地。

第五章配套工程与设备

第三十五条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配置标准应以满足填埋场安全作业和有利于环境污染控制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

Ⅳ类填埋场可不设置监测室。

第三十七条填埋场内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隔离带隔离,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8m。

第三十八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3的要求。

第四十条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填埋场机械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填埋场监控设施宜满足垃圾人口及重要作业区域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应绿化,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的标准要求。

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严禁设置封闭式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内的甲烷含量严禁超过1.25%(体积百分比),而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灭火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控制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填埋场环境监测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第四十八条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第四十九条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等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条填埋场区内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五十一条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第七章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

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应填埋10m3以上垃圾。

第五十三条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的需要确定。

第五十四条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第五十五条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

各类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表(m2)

注: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七条填埋场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或二班制。

第五十八条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

各类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选用。

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表4填埋场劳动定员(人)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填埋场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条填埋场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15-30元/m3控制。

建设规模大的可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上限;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结构的填埋场可取上限。

第六十一条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5规定选取。

表5填埋场建设工期(月)

注:

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2填埋场应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工期宜参照本表确定。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10年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相关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发布及修订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2001年发布施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本建设标准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规、方针、政策指导下,总结我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而修订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

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项目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占用土地量较大,作为环境保护项目,同时又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的自然和经济条件水平为基础,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技术上应当是成熟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各省、市(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民对环境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填埋场建设面临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填埋场选址越来越困难,但是填埋场仍然分散建设,每个城市都考虑建自己的填埋场,因此很多城市面临选址难的问题;二是填埋场使用年限较长却一次性建设,造成了工程投资的浪费。

因此一方面在省市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等文件的指导下,统一规划,考虑组团式处理,不同的行政区域共同建设,扩大填埋场的服务范围,避免个别地方因选址困难无法建填埋场和每个行政区域分散建填埋场的局面,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分期实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本条提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布局应与各指导性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应当适应一个或几个地域发展需要。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的同时应与现有的收集清运系统相协调,以近期为主,以保障整个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顺利运行。

第七条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工艺与技术设备,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应满足成熟、适用、经济合理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关系。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凡是涉及国家现行和今后颁布的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等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修订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l《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

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

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

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本建设标准未包括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

填埋场建设地点、规模及数量要能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面积都不大,填埋场选址困难,分散建设各自的填埋场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应考虑区域性规划和集中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以分散分期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日处理规模较小而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大、日处理规模较大而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小均会造成投资的浪费。

一般填埋场正常的使用年限为10-20年,日处理大的使用年限一般在10年左右(如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青岛小涧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垃圾产生量小的,正常的使用年限为15-20年,在合理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填埋场日处理量和填埋场库容量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所以将填埋场建设规模和日处理能力合并考虑。

由于可以根据填埋场服务区域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对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所以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以垃圾产生量作为依据。

在工程的前期研究阶段,可以按服务区域未来10-20年平均日垃圾产生量作为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条对填埋场的使用年限作了规定,使用年限应大于10年,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以便发挥投资的规模效益。

为了减少初期投资和避免资产的闲置与浪费,根据实际条件应将填埋场库区工程分期建设。

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具体应根据填埋场的类型、垃圾填埋量等因素做出详细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后确定。

例如对于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其分区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平地型填埋场为水平分区,而山谷型填埋场一般要采用水平分区和垂直分区相结合的方式。

近年来的工程实际表明,一次性建设填埋场会造成投资闲置浪费,例如:

许多土建构筑面及防渗区域在填埋场投入运行10年以后才会使用,但是由于一次性建设,其长时间暴露,会造成材料的损耗等。

由于受到投资等各方面的制约,如果建设时仅对部分区域进行投资,一方面会造成竣工结算难以有效进行,一方面会面临部分区域续建工程资金无法落实的问题,所以在实际中应在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实施的前提下,本着有效使用投资,避免浪费的原则,对填埋场启动区的建设区域及使用年限进行详细的比较论证。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建设内容,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填埋场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

本次修订区分了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以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包括的内容。

已建的填埋场表明,大部分新建填埋场生产管理设施可具备多种功能,如办公楼和宿舍、食堂合建,既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生活功能。

另外由于填埋场所处区域的关系,有些填埋场并不需要设置锅炉房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

第十四条填埋场作为生活垃圾消纳场地,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填埋场选址要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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