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方案评析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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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方案评析模板范本.docx

城市规划方案评析模板范本

 

一、居住小区方案评析的要点:

1、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及距离交叉口的距离;

2、小区道路交通组织方面:

(1)是否存在穿越现象;

(2)交通组织是否合理,路面的宽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尤其是那些已经注明宽度的)

(3)是否留有停车场用地(是否存在扰民现象),位置是否合理;

(4)人车分流组织的如何;

3、整体布局是否合理,包括中心绿地的位置,绿化均布,是否有相应的公建及物业管理;

4、是否存在个别楼房的东西朝向,超长(沿街长度超过150米),高层住宅是否单独布置,与小区的空间景观是否协调;

5、小区的幼儿园与小学是否齐全、服务半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穿越主要交通,小学的运动场地,跑道的方向,托幼的南向活动场动是否够用;周围是否存在影其使用的用房(如锅炉房等);

6、公共绿地是否居中,小区的绿地均布如何;

7、如在山地则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建截洪沟;

8、注意小区的布局手法是否单调、如简单的采用对称、大型公建的布局手法;

9、其它的一些小细节如:

小区中部的绿地内布局变电所;

10、滨江地区是否存在高层与多层的防火间距问题,及高层建筑位置是否影响多层住宅用户欣赏江景.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考试方案评析要点:

1、规定性控制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1)用地性质

(2)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

(4)建筑控制高度

(5)建筑红线后退距离

(6)容积率

(7)绿地率

(8)交通出入口方位(车、人)

   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一般每个地块应设1—2个出人口。

禁止机动车开口地段

(9)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其它的: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控制指标;

2、注意下色彩、建筑形式、体量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即可

3、与上一层次规划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量化,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主要依据,因此规划中应使总体规划的战略意图得以贯彻,处理好用地性质、人口分布、道路系统、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工程管线等内容的衔接。

4、用地布局: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将用地分到小类,因此各类用地的合理安排、定性定量是非常重要的。

5.交通组织:

地块内外交通应顺畅边捷,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组织,停车场出入口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促进城市发展,有机联系。

6.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是为了开发管理的方便有利,因此划分过程中的用地大小、用地性质、用地价值是考虑的重点。

7、控制指标:

包括两个部分:

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体现了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范围的控制、土地使用强度的控制、道路交通及其设施的控制、工程管线及其其他设施的控制、城市特点及环境景观的控制和经济估算.

8、配套设施:

包括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避免由于开发商不关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9、可操作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得到评审后,具有法律效应,也是直接用于城市规划日常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和图则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总体规划方案评析要点:

1、从用地条件及环境来看,采用的是分散式还是紧凑式的城市格局,规划布置成几个组团,结构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由于集中紧凑式的布局便于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程设施,只要条件许可,中、小城市大多采取该种形式;分散式布局通常是受地形、自然条件的限制,若处理得当,能形成别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2、城市主要功能用地分区是否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是否与经济发展方向相协调,城市的发展方向是否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是否侵占基本农田.

3、道理网布置是否清晰,功能明确,特别是结合地形布置;

4、城市的绿地景观系统的组织是否有特色,有河流时是否留出了充足的滨河景观带;

5、用地布局:

看各个用地布局是否合理,比如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城市主导方向的下方向;绿地系统布局要系统合理;商业中心和行政中心最好相对分离,传统的街区应得到保护和延续。

此外,居住区和学校教育科研用地的布局是否合理等。

工业用地布局的上下风向问题:

工业用地重点考虑二类工业与三类工业:

二类:

有一定干扰和污染(食品、医药、纺织)布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地段上

三类:

严重干扰和污染(化学工业、冶金工业、放射性、剧毒性、有爆炸危险性)与城市保持一定距离,设较宽绿化防护带;只要出现三类工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与其它用地是否有隔离及卫生防护带;当图纸出现风向玫瑰图时就应观察上下风向的问题,工业用地的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过于分散。

6、交通运输入道路系统方面:

看其是否满足城内交通顺畅、合理分流车辆、满足各功能区域的交通需求等作用。

道路的等级、主干道次干道以及路的横断面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具可操作性。

路网是否存在多个畸形路口的问题,路网的密度,有的桥梁及道路的建设是否有必要;铁路则需接近货场、(年运量10万吨以上设专用线);港口则要注意是否留足生活岸线,是否建有疏港大道,是否能与其它交通形成很好的联运(尤其中大城市);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应与城市市区平行或与城市边缘相切,距离是否合适,(建设部也快黔驴技穷了,只要图面上出现机场,位置没有合适的),公路则注意是否存在(国道、省道)穿越城市,分割城市的现象,至于高速公路则要注意出入口的位置是否合理,与城市的位置是否远近恰当;城市的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该有2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2条的对外放射道路。

城市因为工业用地的布局是否存在着单向交通的问题;

7、图面上一旦出现河流,可能的得分点则是水厂与污水处理厂的上下游关系,有时会在会在河流的江心洲建所谓的渡假村;有无滨河绿化带以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8、自然保护区与史迹保护区与铁路及周围用地性质;或者湿地诸如此类的;

9、油库的问题如位置如周围的防护;垃圾填埋厂的位置问题:

如与居住、风景区的关系,防护要求

即是综合评述(优点、缺点,和建议)还是只要指出不足与问题即可;

10、是否与城镇体系规划较好衔接,是否可以为顺利进行详细规划奠定良好规划基础,顺利进行衔接。

11、城市性质的叙述是否能准确体现城市的主要职能,代表城市发展方向。

12、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是否与城市未来发展定位相符,并具有一定弹性.

13、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是否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城市未来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资源及城市发展的限制。

14、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是否合理,用地平衡是否科学,用地布局的整体效益是否能够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生活中起促进作用.

15、城市对外交通及内部交通是否形成整体网络系统,并着眼于区域规划,发挥城市交通的整体作用。

城市对外交通主要看功能是否得到满足,能否起到疏散城内交通,完善对外联络,满足各功能区功能,加快区域对接等作用,合理配置高速公路、机场、铁路等交通资源,为城市发展服务。

特别要注意过境公路应避免直接穿过市区。

16、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布局是否合理,规划容量是否与城市发展规模及性质相适应。

17、靠近江河湖海地区的城市是否具有完善的防洪体系规划及相应治理目标。

18、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保护效应如何最大限度避免了污染。

19、城市防灾和人防系统是否有明确的系统规划.

20、对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是否划定了保护和控制范围;其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规模是否有利于保护规划、有利于形成城市特色.

21、近期建设规划是否可行。

22、总体规划的综合技术经济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目标。

23、用地发展方向:

看其是否科学可行,布局合理,有充分发展的空间.考试大论坛

24、城市结构:

老城区和各个主团组成是否合理.

25、基础设施设置和配套是否科学合理:

水源地保护、取水、污水处理等,包括选址等,取水要在上游,污水处理要在下游。

四、城镇体系规划方案评析要点:

1、判读规划的比例与规划期限是否合理,(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比例尺为1:

50000~1:

100000)看看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条件,承担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设计单位应该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2、规划的产业布局是否恰当;基本农田是否被占,工业布局是否过于分散;

3、中心镇是否选取过多,如果不多,选取是否正确,位置是否恰当;一般来说,一个县的县城应该是中心镇,另外最多可再选1到2个发展条件好的镇为中心镇;

4、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如路密是过疏还是还密,追求环路是否有必要,高速口预留是否有必要,有些公路的修建是否有必要,是否经济、可行;那些城市之间又少交通联系;如水厂、污水厂的修建是否有必要、位置是否恰当;变电站位置是否恰当,服务半径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地震、滑坡、泥石流、防洪等限制因素;

5、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布局是否合理,如市郊的镇与周围的镇都建了水厂,造成浪费;污水处理厂是否多镇共享,位置是否恰当(是否对本地区外的下流城市造成污染)

6、规划内容是否齐全,文字、图纸成果是否规范;

7、是否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区域规划对城镇发展的战略要求;

8、城市化水平及城镇发展规模预测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及县情;

9、城镇体系目标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10、城镇体系规划的产业结构空间布局是否合理;

11、城镇化水平预测是否过高;是否出现部分之和大于整体的现象;

12、与周边关系处理是否恰当,有无道路不衔接等问题;

13、是否考虑了生态环境保护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问题。

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方案的评析:

基本包括在总体规划方案评析中,只是交通部分可能论述的更为详细。

1、道路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1500—2500m,主干道间距700—1200m;次干道350-500m;支路150—250m。

2、道路网密度=干道(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总长度/城市用地总面积。

规范:

大城市2.4-3km/km2;中等城市2.2—2.6km/km2;

建议:

大城市3—5km/km2;中等城市2。

5-4km/km2;

3、城市道路网密度=城市道路总长度/城市用地总面积

规范:

大城市5-7km/km2;中等城市5—6km/km2;

建议:

6-8km/km2

4、道路红线宽度

快速路红线宽度60—100m,主干路40—70m,次干路30—50m,支路20-30m

5、道路横断面是否适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一、二、三、四块板道路)

6、影响城市道路系统布局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城市在区域中的位置(城市外部交通联系和自然地理条件);

城市用地布局形态(城市骨架关系);

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市内交通联系)

 

六、建筑工程中小学平面布局方案评析:

1、选址是否适当;

2、出入口的问题(建筑物如教学楼、门诊楼的出入口离交叉口太近;其二是车辆出入口离交叉口太近,影响干道交通畅通)

3、教室长边间距应大于25米,要么是主要建筑物之间,或主要建筑物与辅助用房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要是今年能出中小学方案评析就好了

七、违法查处方案的评析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如文物保护法等

2、用地性质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等的规定

3、一书三证是否齐全

4、存在转让等现象的手续是否齐全

5、规划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正确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笔录——组织听证——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告知诉权——执行、拒不执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规划控制的方式

针对不同用地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采用多手段的控制方式。

(1)指标量化

含义:

通过一系列控制指标对建设用地进行定量控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一般用地的规划控制。

(2)条文规定

含义:

通过一系列控制要素和实施细则对建设用地进行定性控制,如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和一些规划要求说明等。

适用范围:

当对规划地块需作使用性质规定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时采用。

(3)图则标定

含义:

用一系列控制线和|考试大|控制点对用地和设施进行定位控制,如地块边界、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线、绿化绿线、控制点等.

适用范围:

当需要对规划地块的划分和建筑的布置作出标示时采用。

(4)城市设计引导

含义:

通过一系列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甚至具体的形体空间设计示意,为开发控制提供管理准则和设计框架。

如建筑色彩、建筑形式、建筑体量、建筑群空间组合形式、建筑轮廓线示意图等.

适用范围:

在城市重要景观地带和历史保护地带,为获得高质量的城市空间环境和保护城市特色时采用

 

十、城市规划师复习:

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分别要求如下: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

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厂等。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文化保护区、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激起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为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调整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的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调整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才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警醒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5)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比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目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必须限期完成。

  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2、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是,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承担项目的内容和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标准及其承担规划任务的规范见表2—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遵守的管理程序是申请、审批、变更、换发补发、备案、监管、处罚七个程序.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十一、城市规划法之用地选址有哪些基本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选址建设,严禁在城市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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