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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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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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说明:
题库共有试题132道。
包括:
填空题55道,每道2分;不定项选择题33道,每道2分;判断题40道,每道2分;简答题4道,每道30分。
一、填空题(共55道,每道2分)
1、本条例于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本条例共有章内容。
3、为了加强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本条例适用于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5、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遵循、、、的原则,实行。
6、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7、本条例规定,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8、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部门实施。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化、
化、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有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11、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从其约定。
12、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桥、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或者负责。
13、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
负责。
14、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
由负责。
15、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负责。
16、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及负责。
17、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负责。
18、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负责。
19、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河流、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由负责。
20、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施工工地由负责,待建地块由负责,储备土地由
负责。
21、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住宅小区由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负责。
22、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临街商户周围由负责。
23、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或者负责。
24、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或者确定。
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确定。
25、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中,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告知责任人。
26、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保持容貌整洁,无
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27、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28、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
29、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经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30、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31、违反建(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按照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32、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33、在空中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安全有序,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废旧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自弃用之日起内予以拆除。
34、违反规定,管线、杆体、箱体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或者弃用后不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的罚款。
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所;不得设置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
36、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并予以。
37、非机动车应在规范有序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38、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并采取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
39、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并处以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并处以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0、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保持、
和,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城镇容貌和居民生活。
41、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更换;逾期未维修、翻新或者更换的,处以的罚款。
42、未经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43、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44、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分之。
45、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日;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设置的期限、区域及公益内容由确定。
46、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由
确定。
47、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依法
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48、禁止违反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等公共场所。
49、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5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
51、任何人发现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52、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遵守,做到规范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53、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4、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
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55、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33道,每道2分)
1、本《条例》共六十四条,自()起施行。
A、2016.12.1B、2017.3.1
C、2017.1.1D、2017.5.1
2、()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A、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B、市城乡规划部门
C、市城市管理部门D、市环保部门
3、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A、统一领导B、分级负责
C、公众参与D、社会监督
4、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A、楼房B、建(构)筑物C、设施D、场所
5、()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
A、村居B、镇人民政府C、派出所D、街道办事处
6、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的罚款。
A、50—1000元
B、100—1000元
C、200—2000元
D、200—2000元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建设,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城管系统。
A、数字化B、精细化C、标准化D、智慧化
8、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B、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
C、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情况下,建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提供相应服务
D、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9、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A、信息化管理B、执法巡查
C、投诉受理D、有奖举报
10、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等制度。
A、联席会议B、信息共享C、案情通报D、案件移送
11、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A、创造整洁优美环境B、促进城镇文明建设
C、提高居民生活质量D、建设现代化城市
12、本条例适用于()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A、本市城市规划区B、县(市)城市规划区
C、镇规划区D、乡村规划区
1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A、国土资源B、住房和城乡建设
C、环境保护D、城乡规划
14、()依法享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城镇容貌整洁和环境卫生良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A、公民B、法人
C、其他组织D、外国人
15、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A、所有人B、使用人
C、租用人D、管理人
16、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确定。
A、镇人民政府B、街道办事处
C、派出所D、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7、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A、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B、施工许可证
C、行政审批许可证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8、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的罚款。
A、50元以下B、2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D、1000元以下
19、在空中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安全有序,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废旧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自弃用之日起()内予以拆除。
A、五日B、十日
C、十五日D、二十日
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等措施。
A、查封施工现场B、强制拆除
C、行政拘留D、监视居住
21、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
A、树木B、绿篱C、护栏D、线杆
22、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禁止在()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A、人行道B、公园C、绿地D、广场
23、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城镇容貌和居民生活。
A、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B、保持外形美观
C、安全牢固D、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2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的罚款。
A、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25、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日。
A、五B、十C、十五D、二十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广告或者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
违反规定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的罚款。
A、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27、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兔、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A、鸡B、鸭C、鹅D、狗
28、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的罚款。
A、20元以下B、50元以下
C、100元以下D、200元以下
29、禁止违反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等公共场所。
A、公园B、绿地C、广场D、社区
3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的罚款。
A、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1、()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A、新区开发B、旧区改建C、住宅小区建设D、道路拓建
32、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运用()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A、说服教育B、劝导示范C、行政指导D、处罚整改
33、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A、执法责任制B、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C、规范监督检查行为D、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三、判断题(共40道,每道2分)
1、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3、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4、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5、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
7、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
8、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
9、拒不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
10、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
11、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13、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桥、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14、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15、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口头告知责任人。
()
16、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
()
17、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
()
18、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
19、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规定的,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2、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缺失时,应及时修复、更换。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原状即可。
()
25、施工单位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6、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
27、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
28、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
2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广告;但可以散发印刷品广告。
()
30、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
31、城市建成区内可以饲养鸡、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
32、携带人对犬、猫等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
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无需部门许可。
()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36、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37、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
39、任何人发现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二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
40、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