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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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案
项目一认识招投标
第一部分知识准备
教学目的:
认识招投标,为后续项目学习打好基础,需要做好的知识准备。
一、工程承发包
承发包是一种经营方式,是指交易的一方为交易的另一方完成某项工作或供应一批货物,并按一定的价格取得相应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工程承发包是指根据协议,作为交易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为交易另一方的建设单位完成某项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并按一定的价格取得相应的报酬。
委托任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接受任务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取得报酬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
二、工程承发包内容
工程承发包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对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进行阶段性承包。
三、工程招投标的产生和发展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承发包的产物,前者是随着后者的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
(一)国外工程招投标的产生和发展
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大力发展建筑业,导致承包商越来越多,投资者为满足社会对工程质量、功能、建设速度、设计施工水平的要求,就需要从众多的承包商中选出自己最满意的承包商,这就导致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出现,年英国政府明令工程承发包要采用招投标的方法。
(二)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
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
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年月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必将带来招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随后的年月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年月日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四、建筑市场
、市场。
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凡是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就必然有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
、建筑市场。
是指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一般称作建设市场或建筑工程市场。
、建筑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市场一般指有形建筑市场,有固定交易场所。
广义市场包括有形和无形市场,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租赁、劳务等各种要素市场。
完整的市场体系如下图:
、建筑市场的主体
()业主。
指建设单位,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市才成为市场主体,故有成为发包人或招标人。
我国大多数工程项目是政府投资建设的,业主大多属于政府部门。
()承包商。
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型态的建筑产品,最终取得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相对于业主,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将长期存在。
、建筑市场的客体。
一般指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即包括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各类智力性服务。
比如咨询报告、咨询意见、图纸、勘察报告等。
、建筑产品的特点
()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过程的流动性。
产品与土地相联不可移动。
()建筑产品的单件性。
单独设计,不能批量生产。
()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进入生产阶段,不可退换。
()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涉及公众利益,工程建设的市场行为受到监管。
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在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事业单位投资在社会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
建设单位使用的都是国有投资,由于体制或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很容易造成工程发包中的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把所有代表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业主请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这是我国解决交易透明度问题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种独特方式。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与作用
、性质。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作用。
所有国有资金投资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报建、发布招标信息、合同授予、申领施工许可证。
招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场内进行。
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应该说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的设立,对国有投资机制的建立,规范承发包的行为,将建筑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功能
、信息服务功能。
、场所服务功能
、集中办公功能
(三)运行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保证市场各方主体都能及时获得所需的信息)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作)
、公平竟争原则(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属地进入原则(一个城市原则上只有一家)
、办事公正原则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
、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方式和交易方式。
其特征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或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中介服务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愿意承接任务的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即业主或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料设备供应、监理等业务,一次或分步发包,由具有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接。
、招投标的最大的优点
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交易公开,鼓励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保证了竞争过程的公正和安全。
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主要指四个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要合法;活动依据要合法;活动程序要合法;对招标投标的管理要合法。
、统一开放原则。
市场必须统一;管理必须统一;规范必须统一;统一市场准入原则,打破地区(部门)的束缚和限制。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公平是指所有投标人均享有均等机会,具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受歧视。
公正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诚实信用原则
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不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等。
、择优高效原则。
追求最佳的投资效益,选出最优秀、最满意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意义
、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
、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能够减少交易费用。
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说明:
目前天津市已经将资格预审制度改为资格后审制度。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人:
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通常是该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
是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主体,他是指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部分实训操作(学时)
.实训目的:
知道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认识招投标工作过程和工作现场,对招投标产生感性认识,为后续项目深入学习和训练奠定基础。
.实训内容: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招投标活动的一般工作过程。
.实训要求:
序号
基本要求
能够说出招投标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概念
能够描述出招投标工作一般过程
能够描述招投标工作现场环境(要求注意看招投标现场课件)
.实训步骤:
序号
实训步骤
播放天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幻灯片分钟
分成学习小组,讨论对招投标的基本认识和你理解的招投标工作程序
组长交流各组讨论情况.
完成一份对招投标认识的小结(课后完成)
.实训考核:
()优秀:
描述清楚、准确,语言规范、程序正确、完整,对招投标有较好的认识。
()良好:
描述较清楚、准确,语言使用较规范、程序较完整、对招投标有一定认识。
()合格:
对招投标及相关知识有一定理解、描述招投标工作程序基本正确。
第三部分知识扩展
教学目的:
在了解招投标的基本概念和相应知识、会描述招投标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的基础上,了解以下招投标的相关知识,将为学生进一步认识招投标,并为后续项目学习和深化学习内容,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招标资格:
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能够自己组织招标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批备案后组织招标。
招标投标管理季候可以通过报建备案制度审查找边人是否有符合条件。
招标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只能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二、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
.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权利
.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的权利
.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权利
.享有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二)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义务
.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不侵犯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委托代理招标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支付委托费用等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
.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担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三、建设工程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一)投标人通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必须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必须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投标人主要是指: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材料设备供应(采购)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咨询、监理单位等。
(二)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资质
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投标资质(又称投标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投标人参加投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包括资历、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投标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持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投标资质
施工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进行。
施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国内实施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由于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所以我国对出任项目经理人员进行资质管理。
年月开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造师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建设监理单位的投标资质
建设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持有相应的建设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建设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资质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制造厂家,材料设备公司、设备成套承包公司等。
目前,在我国实行资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主要是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单位。
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单位招标投标高、活动,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资质
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总包,是指业主将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过程或者其中某一阶段或多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商,由该总承包商统一组织实施和协调,对业主负全面责任。
工程总承包是相对于工程分包商(又称分包)而言的,工程分承包是指总承包将承包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承包商,分承包商不与业主发生直接经济关系,只对总承包商负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四、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
.有权平等的获得和利用招标信息。
.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提投标。
.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设工程投标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目的在于使投标人的保证落到实处,使投标活动保持应有的严肃性,建立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并履行合同,不得转包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合同。
.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等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经过互相协商,约定一定的义务。
五、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
它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如工程招标公司、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工程咨询公司等。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中介服务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以委托的招标人的名义,同他人独立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的招标人的一种制度。
(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特征
.工程招标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务。
.工程招标代理人,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职能。
这样才能使工程招标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应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指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包括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几个方面的要求。
招标代理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招标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我国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调剂和资质有专门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与行政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平表的相应专业力量。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六、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代理人的目的,是让其代替自己办理有关招标事务。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
代理人受委托后即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资质。
.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维护委托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必须以维护委托的招标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的行为准则。
.组织编制、结实招标文件,对的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
.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招标行业协会的指导。
.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造假方式隐瞒真相。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因而必须对其实行强有力的政府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各行各业的很多部门,我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是将招标项目划分为行业或产业项目、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分别由不同部门实施行政监督。
具体分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知道和协调全国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业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相应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部主要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分级管理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同意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从指导全社会的建筑活动、规范整个建筑市场、发展建筑产业的高度,研究制定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业规范和相关方针、政策、行为规则、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检查监督。
.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提供高效率的规范化服务。
.负责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资质、工程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监督,开展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专业工程招标投标事宜。
.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设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性质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来看,其性质通常都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监管职能的事业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省、市、县招标投标监管机关之间上级对下级有业务上的知道和监督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职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职权,概括起来可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承担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责。
另一方面,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享有可独立行使的管理职权。
这些职权包括以下内容。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审查发放招标组织资质证书、招标代理人及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申请书,并对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或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资质、采用的招标方式进行审查认定。
()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人变更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
()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进行复查。
()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核发或者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审查合同草案,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调解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委托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批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稽查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的方式。
经常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稽查。
稽查人员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稽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正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