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式球磨机电动机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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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球磨机电动机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承德建龙钢铁公司

五氧化二钒工程

MQS1815湿式球磨机

低压电动机设备

供货合同

买方:

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2008年月日

签订地点:

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

合同编号:

设备供货合同书细则目录

章节

内容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交货

第五章

支付

第六章

包装、运输、标记

第七章

设计及工程文件

第八章

变更通知

第九章

协调与联络

第十章

质量要求与质量保证

第十一章

保修期与试运行期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保险及税务

第十四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

合同终止

第十七章

仲裁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

第十九章

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章

签字

合同书总条款

本合同以甲方(买方)为一方,乙方(卖方)为另一方。

鉴于甲方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对壹台YR2315S-675kW电动机的制造需要,以及乙方具有相应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测试及技术服务经验与能力。

双方按照本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就下述各项合同条款及条件取得一致意见,授予各自代表签订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术语具有下述特定的含义: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就壹台YR2315S-675kW电动机供货、运输以及售后服务条件而签署的协议,包括主合同、本合同的技术协议和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的书面修改。

1.2“甲方(买方)”是指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1.3“乙方(卖方)”是指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4“合同价格”是指乙方完成了壹台YR2315S-675kW电动机的供货、运输以及售后服务条件的价格,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和所有附件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5“供货期”是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至设备到货的时间。

具体交货的准确时间和批次按技术协议规定执行。

1.6“工程文件”是指乙方按合同完成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和保养所需的总装图及全部零部件图纸(包括电子文本)、手册、安装调试数据、软件(软盘或光碟)及其它技术资料(数量及内容详见技术协议)。

1.7“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

1.8“工地现场”是指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五氧化二钒施工现场建设工地。

1.9“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10“最终验收证书”是指保修期及试运行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认可证书,认为供应商已完成合同第十四章所规定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1.11“技术服务”是由乙方技术人员履行的服务,包括:

安装调试、冷试车、热试车、性能考核及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技术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范围:

壹台YR2315S-675kW电动机的供货、运输、工程文件、验收和质保,详见技术协议。

2.2乙方应提供崭新的设备、最好的质量、技术指标可靠、符合安全技术操作、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它事项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所必须的某项指标,乙方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并负全部责任。

2.3在合同有效期内或维保期满后,甲方如有技术升级等要求,乙方应无偿地继续向甲方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改进技术资料。

2.4对甲方需要而技术要求又没有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供货期以及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并经甲方确认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

¥2.66万元(大写为:

贰万陆仟陆佰元整),该合同总价为壹台YR2315S-675kW电动机的设备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工程文件、现场服务费、设计联络费、专利和专门技术诀窍费、各种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3.2该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除非按合同第八章规定甲方向乙方发出影响价格的变更通知。

3.3合同价包括乙方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提供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4合同价格为工厂交货价(安装现场交货)。

第四章交货

4.1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60天。

4.2交货地点:

五氧化二钒工程施工现场。

交货前5天乙方通知甲方做好接货准备。

卸车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设备运输过程中的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3壹台YR2315S-675kW电动机到达现场后,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设备数量和外观的初步验收,并签署入库验收报告。

到场的设备必须是崭新、完整、合格的设备。

如有设备损坏、数量不足等问题,应在检验证明中确认作为开箱检验的依据,并确定补供修复的完成日期。

4.4在安装、调试、运行测试的不同阶段,双方应充分合作,当发生技术问题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必要的技术文件,乙方应无偿提供给甲方。

4.5满足下列条件时,甲方可签署设备最终验收报告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5.1已经达到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中列出的验收测试程序详尽说明的运行保障条件。

4.5.2设备运行正常,满足工艺要求。

4.5.3已发现的缺陷已全部得到纠正。

4.5.4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与质保期满。

4.5.5由于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

4.6假如双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或验收手段有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检验结果提交给国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再作检查,双方提出的任何索赔都应依据法定部门签发的证书而定。

4.7“技术文件”的交付:

设备安装前一个月交付安装资料。

4.8乙方在合同设备交货前十天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毛重及体积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章支付

5.1按电动机集中采购协议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乙方当月开清17%增值税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

5.2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5.3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文件资料或设备未能按时交付,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发生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5.4根据合同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

5.5甲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5.6本合同价格是完税价格,所发生的税费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包装、运输、标记

6.1所有设备包装应达到国家有关同类设备的包装标准及要求,包装物不收回。

6.2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不善造成的腐蚀、破损、丢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3合同设备的装箱件应包装在坚固的木箱和/或集装箱内,适合于内陆运输。

受多次搬运和装卸,适合于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草率装卸。

6.4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乙方应给箱内或捆件中的散装部件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散装零件名称在装配图上的项号。

6.5乙方应在货物的每个包装箱的四面用永不退色的油漆标识如下:

a.合同号:

b.设备名称的项号:

c.箱号/包(或捆)号:

d.毛重/净重:

e.尺码(长×宽×高):

f.收货人:

6.5.1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存储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出“小心轻放”、“保持干燥”、“请勿倒置”等字样。

6.5.2对于重量10吨及外形尺寸超过12m×2.5m×2.5m(长×宽×高)以上的大件,乙方应在交货前20天通知甲方,以上货物均应标明起吊点、重心。

具体见合同附件。

6.6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a.详细装箱单二份,包括合同号、项目号、名称、数量、重量、尺寸等;

b.由乙方和制造商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一式两份;

c.两份详细的检验记录。

6.7乙方应对所交付的技术文件予以妥善包装,并避免潮湿、雨淋引起的损坏。

第七章设计及工程文件

7.1乙方按照合同与技术协议中的要求,进行YR2315S-675kW电动机的设计、生产。

7.2设备文件资料的提交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之规定进行,并使用公制单位。

7.3甲方有权任何时候检查相关的设备资料。

7.4由于甲方不准确的信息所引起的修改,影响了乙方的成本,甲方应根据合同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变更;如不因甲方提供不准确的资料造成的错误,则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术更改应由乙方完成且费用自理。

如果上述工作由甲方完成,乙方应承担所需的合理费用。

7.5在乙方出现破产或出现合同第十二章(违约)终止本设备供货的情况下,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设计资料、工程文件及附加文件都将成为甲方的财产,甲方将有权在进行验收测试、安装、调试、运行和保养设备工程时或为其他一切合理的目的而使用。

第八章变更通知

8.1乙方如由于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货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核实同意后将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发出变更通知。

8.1.1对乙方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做出的,或是由于乙方未能遵照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

8.1.2乙方合同执行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

8.2除非在甲方指示下,乙方不得对材料做任何变更,变更单是更改合同价和交货期限的唯一合法方式。

8.3如果乙方认为所做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提出。

第九章协调与联络

9.1除非合同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合同中所要求的联系方式为书面形式。

9.2乙方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做出任何承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质量要求与质量保证

10.1设备的交接验收执行本次招标书的要求及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10.1.1合同范围内乙方供货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行出厂前检验、测试、试运转,并提供质量证书。

10.1.2乙方所供材料和设备按如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主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的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这些标准和规范(见技术协议)。

10.2乙方提供设计制造标准的水平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及签订合同时的行业标准,若不同标准内容有不一致时,取高等级标准。

未提到部分按国家相应现行标准执行。

10.3乙方要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材料、主要尺寸、制造和安装精度)以及质量证书。

10.4甲方在乙方对设备和材料的任何检验和协议,都不能代替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后的检验,也不能解除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乙方责任。

10.5质量认定部门:

国家或其授权的认定机构。

10.6检验和检验标准

10.6.1“检验”是指对合同设备在“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

具体见合同附件。

10.6.2检验标准是乙方按照此标准进行合同设备检验。

10.6.3在合同设备发运之前,乙方应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向甲方提交质量保证书和检验记录。

10.6.4甲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参加设备的检验和监制。

10.6.5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在现场进行。

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开箱检验。

双方代表应签署一份详尽的开箱验收记录。

如在双方代表共同检验期间发现有短缺、缺陷或损坏的设备及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乙方责任,该记录将作为甲方向乙方要求替换、补充或返修等索赔的有效依据。

10.6.6在接到甲方索赔要求后,乙方应无偿地修理、更换或补供合同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部分或降低合同价格。

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运费和上述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7甲乙双方应签署一份修复、更换及补供或降低合同价格的协议。

10.6.8上述检验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第七章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10.6.9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后,发现文件短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短缺文件的内容,乙方在7天内给与补足。

第十一章质保期及试运行期

11.1质保期从设备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并负荷联动运行起12个月。

11.2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且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1.3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内,若非误操作所致,则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免费供应,该设备质保期也相应顺延。

11.4甲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设备存在的问题。

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包括信函、传真)后24小时之内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

11.5在安装调试运行期内,乙方应派出人员参与设备的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11.6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结束前,甲方对YR2315S-675kW电动机进行全面性能检查并通知乙方。

乙方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和纠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解决了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所有技术问题后,甲方应进行认可并发给乙方“最终验收证书”。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12.1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供货,所提供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2.2进度考核

12.2.1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到货,每超一天扣未到单台设备合同款的0.5%。

12.2.2如果交货期影响主线工期,每超一天扣未到单台设备合同款的1%。

12.2.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到货,乙方不承担罚款责任。

12.2.4交货前,乙方提前一个月将设备安装图及资料一份交给甲方,进度考核按12.2项前两款的模式执行。

12.3检查验收

12.3.1设备运到后,甲乙双方共同检验,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制造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如果设备有损坏、缺件,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补供。

影响工期每超一天扣未到单台设备合同款的0.5%。

12.3.2安装调试中发现制造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影响工期每超一天扣未到单台设备合同款的0.5%。

12.4如果交货延迟30天,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若是由于不可抵抗力而造成乙方交货延迟,则可参照第十五章(不可抵抗力)进行处理。

12.5若提前交货,甲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付款,但提前交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将由乙方承担。

12.6由于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抵抗力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相应损失。

第十三章保险及税务

13.1乙方应投保财产一切险。

13.2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上述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费收据以供检查和监督。

1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法令,甲方应负责支付自己需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1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法令,乙方应负责支付自己需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四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4.1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4.1.1乙方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和国家有关制造标准等技术文件要求加工制造。

14.1.2乙方按照技术附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并按附件规定的交货进度,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

14.1.3乙方按照技术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的技术文件。

14.1.4乙方应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参加安装调试、试运转、负荷试车工作,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处理有关问题,并负相关责任。

14.1.5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达不到相关技术资料规定的验收标准时,负责及时修理、更换、补充并满足相应的质量及进度要求。

14.1.6对为了执行合同到乙方的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提供工作上、生活上的方便。

14.1.7设备安装开始,乙方即应在甲方现场派遣指导安装、调试人员。

14.1.8乙方对设计文件及图纸中材料或配套件需代用时,必须提前三天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在二天内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由此产生的工作量及价格变化由乙方承担。

14.1.9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得转让。

14.1.10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在本工厂加工制作,不得转包、转让合同,原则上本设备不得分包,特殊项目确需分包的,应在投标时说明其内容、价格及制造商。

14.2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4.2.1甲方负责乙方和设计院的协调工作。

14.2.2甲方按技术附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

14.2.3若甲方未按规定的进度向乙方提供14.2.2条规定的内容,影响乙方提交设备,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

14.2.4甲方对乙方制造设备时所需外购配套设备的选购配合。

14.2.5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14.2.6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备,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管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因甲方存放、保管、搬运不当造成设备缺少、损坏时,由甲方负责,并及时将情况通报乙方联系解决。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设备后,三十天内进行开箱检查。

安装调试完毕后,两周内组织设备的验收。

14.2.7甲方对乙方派驻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当乙方产品需在现场进行返修时,甲方提供工作和存放的场地,并协助联系提供水、电、气源和起吊运输条件。

14.2.9由甲方自行选定设备安装公司,并组织设备的安装、试运转、负荷试车,考核达标的工作。

第十五章不可抵抗力

15.1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战争、爆炸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引起合同进度的延误,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把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甲方发给乙方交货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供货期后相应顺延。

15.2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第十六章合同终止

16.1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6.2凡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

(1)按合同第十二章,合同的延期超过30天;

(2)按合同第十六章,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

(3)当甲方确信乙方已无履约能力时;

(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合同终止前的违约索赔。

第十七章仲裁

17.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2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

若该协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

17.3仲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7.4在仲裁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终止,否则双方必须继续履行他们各自的合同义务。

第十八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

18.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做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18.3合同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18.4合同由合同总条款和合同附件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第十九章合同组成部分

19.1以下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技术协议;

19.2各文件内容不相同时,以技术协议及本合同为主。

第二十章签字

甲方:

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乙方: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兴隆县农行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9164银行账号:

230016856

税号:

4144税号:

2340

邮编:

067201邮编:

154002

地址:

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地址:

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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