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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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合同协议
供应协议书
买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卖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协商,买卖双方就工程的供应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及合同价格
详见合同附件部分“设备清单报价”
注:
合同价格中含税金,运输费等所有费用。
二、合同总价
小写:
RMB元
大写:
元整。
三、合同的组成
以下内容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释优先权按顺序排列:
1)协议书
2)本合同技术规格书
3)本合同附件
4)图纸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若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如果由多个文件组成,则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文件。
协议书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合同其它文件如与协议书不一致的内容,以协议书为准。
所有合同组成文件中,以协议书的效力为最高。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合同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外购进口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四、包装
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和降雨环境、露天存放。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3、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至少两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英文字样做出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标记:
发货及到货地点、发货人及收货人名称、设备名称及项目号、箱号(箱的序号/设备总件数)、毛/净重和外形尺寸(长*宽*高)等。
4、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英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注明“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五、交货日期及地点
详见技术规格书
六、交货方式
卖方代运,按照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指定目的地——工程现场指定地点,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其它包含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货物验收
代运时,买方收货后应会同承运人对包装箱的完好状态进行签认并妥善保管(需防潮、防盗)。
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可自行拆箱,否则,零件遗失或损坏责任由买方负责。
货物的开箱清点验收应由卖方(或卖方安装人员)会同买方及监理方、施工方联合进行,并在验收后签字确认。
如买方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在开箱清点验收后15天内向卖方提出异议。
买卖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设备才视为接受,但此验收不作为最终验收。
八、付款条件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付款方式为:
鉴于样板层先于其余工程施工,故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其样板层合同价款应与除样板间以外的其余整体工程价款分开支付,其付款节点相同,具体节点为:
1.样板层签订合同后支付样板层工程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其余整体工程在卖方接到买方其余整体工程供货通知后2个月内支付其余整体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
2.设备到达现场后,经双方检验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相应工程总货款的80%
全部工程调试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货款(含样板层)的1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
九、逾期交货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或提供安装指导(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在买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情况下,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误期交货的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误期违约金按照延迟交货设备价的0.3%的比例支付;逾期超过30天,除按应付设备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外,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误期时间(日)自合同约定的安装完毕日期起,至实际安装完毕日期止。
十、逾期付款、提货
买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给卖方,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此类款项,则卖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
除非采购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无需经过任何事先通知或报告,卖方应自动有权得到上述拖期支付利息补偿,并且不损害卖方按照采购合同所享有的任何其他的权利和补偿。
十一、卖方的所有权保证
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财产权利或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护使用方在使用该货、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二、卖方的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供货设备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其所供应的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用退货或其它方式,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检验结果,证实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外购件等,卖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直至买方满意为止。
3、除合同另外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和整机。
保修期内,卖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买方有权自行组织人员维修,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支付。
4、本合同采购设备及零部件质量保修期不低于24个月(保修期应从整体工程精装修验收合格后算起)。
十三、卖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1、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原理图、接线图、装配图、设备基础图、预留预埋要求、安全设施说明、材料说明等。
2、到货时,卖方应将下述技术资料提交给买方,以便买方在工程移交后,由物业公司将相关的有效技术资料转交给业主。
相应技术资料均应由卖方无偿提供,提供数量依实际需要而定:
1)设备的制造、安装指导、调试、验收标准及规范。
2)设备的工厂检验和试验报告。
原材料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设备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
3)设备电气接线图。
4)设备部件安装图。
5)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6)安装图及技术要求。
7)设备的安装运行及操作维护手册,使用说明,维护说明和其它服务备忘录。
8)装箱清单。
9)散件清单。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或业主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3、卖方在培训期间应向买方免费提供所有培训资料(如果有);
4、在试运行前一个月,卖方需提交操作与维修手册使买方的有关人员能事先熟悉设备和系统,手册内应包括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程序,手册内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及质量保证书;
b、系统和设备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包括配件和装配图,一般事故说明,说明书中应包括备用材料表、操作及使用手册和常用备件清单;
c、定期保养时间及项目
d、现场应急安全操作程序;
e、紧急维修中心的电话、地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十四、技术规格与要求
1、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一致。
2、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中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十五、检验
1、卖方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有关证书将作为买方付款依据的组成部分。
但不应视为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2、在合同规定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买方将邀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十六、售后服务
1、卖方在当地设立常驻的维修机构,处理所有保修服务,该服务全年24小时不间断(包括节假日),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应赶到现场,并连续进行工作,直至故障完全修复为止。
该维修机构必须备有足够的零件,以满足维修的需要;
2、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正式移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交齐竣工资料,保修期以移交书上的时间开始计算。
质保期内卖方必须为本项目所供应的设备提供为期两年的免费的缺陷保修。
两年质保期内免费更换所有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坏的部件(详见附件:
售后服务及承诺)。
3、卖方免费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服务,进行有关的理论和实务技术培训服务,以保证设备及安装交付使用后的日常正常运行。
十七、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指导、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由此遭受一切损失的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八、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
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义务。
卖方的任何转让均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如果乙方或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清偿能力或发生资不抵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或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其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向该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0天内已经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4、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仍然有效。
十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传染病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政府的宏观调控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和性能保证指标。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二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一、买方的责任
1、买方应要求并督促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时间之前向卖方提供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力,并保证提供足够的、具备适当的地面条件和存储条件的空间以存放卖方运送到现场的货物。
2、在卖方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买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卖方以协助。
二、卖方的责任
1、卖方须在中标通知书下发7天内与买方签定合同。
2、卖方应接受买方根据精装修合同对卖方实施的管理、协调、配合和照管。
3、卖方应对货物的设计的正确性和符合性负责。
4、卖方应负责其按照本采购合同提供设备的供应及安装指导、配合调试与试运行、验收、技术培训和质量保修等。
5、卖方应负责设备相关资料的提供。
二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壹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买方: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话:
卖方: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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