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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下边是小编总结的几篇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

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

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

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

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

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

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

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

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

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

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

  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

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

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

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

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

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

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

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

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

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

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

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

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

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

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

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

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

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

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

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

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具有普遍性。

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4月23日下午,我局按照县委政法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干警集中学习了省委党校社科部王卿教授的辅导讲课,通过学习,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

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

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

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

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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