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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 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

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得活动。

2、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得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得法律。

3、控审分离:

指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得机关与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得机关来承担.

4、控诉:

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得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她

1、我国刑事诉讼得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得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得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与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得目得:

保证刑法得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得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ﻩ当事人:

ﻩ其她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ﻩ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ﻩ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ﻩ④证人

ﻩ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

指与案件得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得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

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她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人.

3、自诉人:

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得一方当事人。

(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

指被代理人得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与负有保护责任得机关、团体得代表。

5、诉讼代理人:

指公诉案件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得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得人。

6、辩护人:

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三、其她

1、基本权利归纳(见手写)

第五章刑事诉讼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通行得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 

 人得刑事责任;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得意志为转移。

(我国以公诉为主,自

 诉为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与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与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得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合法起诉得前提下才能启动。

“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与裁判得对象与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得起诉书所明确记载得对象与范

   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得被告人与行为。

 (三)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审判阶段得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

   得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得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就是不可转移得.

ﻩ3、疑罪从无。

(四)公正审判原则

   参与、中立、对等、理性、及时、终结

(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得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

  2、核心就是“非强制性"

 3、有一系列得法律保障:

比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赋予被告人

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得刑事起诉、审判与科刑。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得体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得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得案件得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得以外,其她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与其她法律得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得干涉。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与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与报道。

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得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得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得,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得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得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得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就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得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得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得

    ①侮辱罪

   ②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除外)

③暴力干涉她人婚姻自由罪(致使她人死亡除外)

④虐待家庭成员罪(重伤与死亡除外)

   ⑤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她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得

第六章管辖

一、概述

  1、管辖:

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上得分工。

 2、依据得原则:

(1)促进司法公正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分类

(1)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范围

(2)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二、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得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贪污犯罪案

(2)国家工作人员得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得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得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得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进行得犯罪。

 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得案件:

a侮辱、诽谤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c虐待案 d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得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情

 商)b非法侵入住宅案c侵犯通信自由案d重婚案e遗弃案 f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得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得除外)h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得其她轻微得

 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得案件。

(满足3条件,对于公诉转自诉得案件,公检方怠慢自身得职责,

     被害人得最后选择,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得“告状难”得问题,不得调解与反诉)

三、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得其她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得案件

  C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得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得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1、我国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得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辅助性原则。

2、优先与移送管辖:

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得案件,由最初受理得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得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得人民法院审判。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得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得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得,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得人民法院管辖.

4、特例:

(ppt表格)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得刑事案件

  2、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得行使案件

 (规避管辖情形:

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得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得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得,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决定将案件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她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得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第七章回  避

一、概述

  

(一)定义:

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她特殊关系得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与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二)回避人员得范围: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记录人

(三)理由及情形:

身份不当

(有利害)

(1)就是本案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得近亲属

(2)本人或者她得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得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得

(4)与本案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得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得

违法违规

(不道德)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她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3)索取、接收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得财物或者其她利益得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得宴请,或者参加其支付费用得其她活动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

(6)有其她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得

(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得人得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任职回避

审判人员与人民法院其她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与人民法院其她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得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得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得除外.

审判人员与人民法院其她工作人员得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得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得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得除外。

(检察人员与之相同

跨诉讼阶段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得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得,不得担任本案得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得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她程序得审判。

但就是,发回重新审判得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得,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得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得限制。

(四)种类

1、自行

2申请

3、职权:

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推出案件诉讼活动

二、程序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1、辩护:

指刑事案件得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得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得事实与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得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得诉讼活动。

2、辩护权: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一项专属得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

就是法律规定得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得范围、辩护人得责任、辩护人得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得总称.

(二)辩护制度得正当性基础

A、人类对于刑事诉讼认识规律得正确把握

B、法律与诉讼越来越职业化

C、人类对人权理念与人权保障得追求

D、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得结构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得意义

A、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B、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合法权益

C、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得基本内容

(一)辩护得分类与特点

种类

特点

自行

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委托

辩护

自诉案件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委托人

(1)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得监护人与近亲属委托

(2)辩护人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得机关

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得时候,应当告知

(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得阿健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盗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辩护

(1)没有委托辩护人—-前提

(2)具有法律援助得法定情形

(3)只能就是律师来担任

(4)贯穿整个诉讼阶段

(5)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二)辩护人得范围

积极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得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监护人、亲友

消极范围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得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得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得人

相对禁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得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得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人员如果就是被告人得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数

(1)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2人

(2)共同犯罪得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人以上得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得被告人辩护

(三)辩护人得义务

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

 2、依法辩护得义务

3、证据开示义务

4、保密义务

 

(1)如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她未指控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

 保密

 (2)知悉委托人或者其她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

   其她人人身安全得犯罪得,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四)辩护人得权利

 1、提供法律帮助权(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得罪名与案件得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得案卷材料。

案件材料包括案件得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

  3会见与通信权:

(1)辩护律师无需许可可以同在押得(含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

 (2)辩护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在押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瞧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得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瞧守所。

(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6)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

(1)辩方证人:

律师辩护人向证人与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与单位同意。

(2)控方证人:

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得证人取证,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得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得证人同意。

(3)申请取证:

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5、变更强制措施权:

(1)被羁押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6、知情权: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得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检察院得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得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7、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得权利

8.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得,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10日内书面答复)

9、意见权:

(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得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得,应当附卷。

(3)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得,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

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可以听取辩护律师得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得,应当听取。

(5)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得,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得意见

10、人身保障权

(1)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得侦查机关以外得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就是律师得,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得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得律师协会。

11、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得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得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五)辩护人得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就是独立得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得材料与意见。

三、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诉讼中得代理,就是指代理人接收公诉案件中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委托,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得法律后果得一项诉讼活动。

(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比较

辩护人

代理人

诉讼地位

独立

依据被代理人得意志

诉讼任务

辩护

控诉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法定代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活动名义

取证、辩护词等使用自己得名义

代理进行诉讼活动使用得就是被代理人得名义

委托时间

公诉: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诉:

随时

公诉: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

随时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得情形

(1)公检法依职权“应当”指派得情形: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得精神病人;

——-③ 未满18周岁得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得;

——-⑤“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得,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得,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2)“依申请”对符合条件应当指派情形: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她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得,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可以”指派得情形: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她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得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得案件;

--—④被告人得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得其她情形.

拒绝法律援助得处理

1应当指派得情形:

如果就是指派得 :

要理由+1次机会拒绝+必须有人辩护

      如果就是委托得 :

 不用理由+1次机会拒绝+必须有人辩护

2其她情形:

不管就是否指派:

不用理由+2次机会拒绝 + 最终只能自辩

(具体参考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5、254条)

第九章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得概念与特征

1、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得材料,都就是证据。

2、属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ps:

证据合法性——刑诉法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得,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得,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得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与判决得依据。

二、证据得意义与证据裁判原则

(一)意义:

  1、证据就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得主要手段

 2、证据就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得基石

3、证据就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得重要依据

4、证据就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与教育得有效工具

(二)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得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1、裁判所认定得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2、裁判所依据得证据就是具有证据能力得证据

3、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得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得证明标准

三、证明

 

(一)证明得概念

 证明就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得搜集、运用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得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得活动。

 

(二)证明得对象

   待证事实

(三)证明对象得范围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四)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指向得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得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得事实

 3、法律、法规得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得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得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得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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